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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例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9.著作权纠纷案例原告陈某、胡某某两歌手组成“W”组合,该组合先后出版了数张音乐专辑。珠海××光盘制作有限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杜未经陈某、胡某某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载有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VCD光盘,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著作权纠纷案例

【案例】

原告陈某、胡某某两歌手组成“W”组合,该组合先后出版了数张音乐专辑。2005年10月,“W”组合发现音像制品销售部销售的光盘“名人名歌四”(内有两张VCD),内装VCD光盘两张,该光盘正面为“名人名歌四”,××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两张光盘收录和复制了“W”组合专辑中的各15首歌曲,根据《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D码一览表》核实,珠海××公司系该张专辑的复制生产厂家。“W”组合认为上述单位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复制、出版发行和销售上述光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共同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音像制品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W”《A》精选音像制品专辑,判处××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共同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判处××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珠海××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出版、发行含有原告陈某、胡某某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涉案《A》“名人名歌四”VCD光盘;

2.珠海××光盘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省文艺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以上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4元,由原告承担8000元,被告珠海××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各承担1222元。

【评析】

原告陈某、胡某某系涉案1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及演唱者,其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原告陈某、胡某某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珠海××光盘制作有限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杜未经陈某、胡某某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载有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VCD光盘,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省文艺音像出版杜辩称《名人名歌××》卡拉OK是由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授权其社出版发行,不存在侵权的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是经合法授权出版,且原告所主张的歌曲有证据证明词曲著作权人及演唱人均为原告,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珠海××公司的辩解理由,虽然其是依据××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的0326130号委托书对该光盘进行了复制,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行为得到了原告陈某、胡某某的许可,其行为亦构成了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侵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其所提交的委托合同载明交货时间为2003年10月13日起至2003年12月12日止,且该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该理由不能成立。鉴于××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公司的出版、发行、复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该光盘销售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及被告××超市××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出售该光盘的是××购物中心并非××超市××分公司,故对原告要求××超市××分公司停止销售该光盘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3万元,因原告提供的计算标准无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及珠海××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参考法定赔偿标准,根据被告侵犯原告音像制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曲目的数量以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判处赔偿数额为5万元。关于原告要求××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中,而珠海××公司、××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在复制、出版、发行过程中,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故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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