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案例一】
“听·一生一世”网站侵权案。经××市版权局查实,该网站从2006年4月,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下载和在线收听黎明、郑智化、郑源、黄品冠、羽泉、何炅等歌手专辑的歌曲,而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歌手专辑歌曲的授权许可证明,从而构成网络侵权事实。××市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
“××电脑服装学校”网站是一家提供盗版专业软件的网站。经××省版权局查实,该网站展示、销售的软件均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是从网站下载、自己或委托他人破解的。××省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计算机设备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三】
“A”网站是一家向公众传播下载文字作品的网站。经四川省版权局调查核实,设立的近3年里,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通过“A”网上裁、传播《草侠》等1000余部文学作品,并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营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版权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服务器1台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分别是对传播侵权音乐作品网站、销售盗版软件网站和传播侵权文学作品网站的查处,也是几种网络上最为常见的网站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除另有规定之外,其他的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论坛、博客、BBS等网上发帖子(引用作品),没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就是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及时删除,也属于侵权责任人。
在对此类网络侵权行为的查处中,要注意对有效侵权证据的收集。在浏览网页上收集的证据,或是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最好能与网站服务器上直接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然后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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