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1.软件使用侵权案件2007年7月30日,美国A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向××市版权局投诉,称重庆B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未经权利人美国A公司授权许可,长期复制使用其享有版权的某系列设计软件,请求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51.软件使用侵权案件
【案例】
2007年7月30日,美国A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向××市版权局投诉,称重庆B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未经权利人美国A公司授权许可,长期复制使用其享有版权的某系列设计软件,请求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市版权局查实重庆B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复制使用了某系列设计软件107套,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是经权利人许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重庆B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删除所有复制使用的侵权软件的行政处罚。接着,重庆B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向美国A软件公司支付了正版软件许可使用费近200万元人民币。
【评析】
我国企业面临的软件版权侵权诉讼、行政投诉等法律危机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有:部分企业只注重自身产品生产、销售,而对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计算机中使用的相关软件采取拿来主义,不依法使用权利人的软件。部分企业领导错误地认为版权侵权不是大问题,不用“小题大作”。面对这些现象,作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强化企业领导的版权法律总识,提升企业领导的版权保护意识。利用版权行政部门的社会服务功效,加强与企业的交流,有效降低企业版权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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