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分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一行15人,在某旅行社分社报名参团赴越南旅游。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该旅行社分社安排的食宿均没有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旅游结束后,李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旅行社,要求索赔。经查,设立该分社的旅行社只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资格,不具备组织出境旅游业务的资格。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得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
【分析】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其分社的经营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得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只有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才能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如果旅行社没有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那么,它的分社就不能经营该业务。
本案中,该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或者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启示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以及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申请经营某种旅游业务,需要满足相应的经营条件。旅行社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而违法进行超范围经营,不仅无法保证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还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因此,旅行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除了不定期检查旅行社的经营业务之外,还要定期对旅行社进行普法培训。一旦旅行社违反法规经营旅游业务,就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从而保证旅游市场规范运行。
对于旅游者而言,在出境旅游前,首先要全面收集信息,选择信誉良好且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其次,谨慎签订完备、具体的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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