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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提示义务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7 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一、案情简介2010年10月,成都某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陪同旅游团赴海螺沟旅游。经查属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成都某旅行社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对带该团导游李某给予罚款处罚。因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伤害发生后,还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17 未尽安全提示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成都某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陪同旅游团赴海螺沟旅游。该旅游团第二天要进入沟内游览,有旅游者询问是否需要准备衣物等,导游李某回答没有必要。同时,导游也未作其他安全提示。第二天,该团队进入沟内因为下雨且气温骤减的缘故,致使一名旅游者滑倒受伤、多名旅游者受寒感冒。受伤的旅游者被送往医院后,旅行社并未安排其他患感冒的旅游者就医治疗,也未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之后,该团受伤和患感冒的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了该旅行社。经查属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成都某旅行社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对带该团导游李某给予罚款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分析】

旅游者随团出游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安全保障是旅游者最重要的权利,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旅行社提供商品和服务最基本的义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因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导游李某在带领旅游团队去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之前,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致使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伤害发生后,还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启示

旅行社应当重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尤其要重视导游人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教育。

旅行社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后,除了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来应对事件之外,还要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既要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履行职责,尽心尽职地为旅游者服务,还应当在旅游活动中切实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往往是在其并不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旅游者对其参加活动的大部分认识来源于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的介绍。所以,导游人员除了介绍必要的风土人情、民俗习惯外,还应当就可能发生的危害安全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应对,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处理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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