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 委派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0日,旅游执法部门在乐山某购物点检查一旅游团队时,发现刘某受成都某旅行社委派,带旅游团队23人进行乐峨二日游,涉嫌使用他人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现场对其携带的导游证及相关手续进行了暂扣。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向导游段某租用其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旅行社、导游段某和无证带团人员刘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扣除6分。
【分析】
本案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刘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二,成都某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的违法行为;第三,段某私自转借导游证的违规行为。
本案中,成都某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刘某带团和刘某租用别人的导游证带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段某私自转借导游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扣除6分。
三、启示
对于导游来说,导游职业十分具有挑战性,旅游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游人员的精心工作。在导游带团活动中,导游代表的是一个旅行社的形象,甚至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形象。导游不仅面对面地为旅游者服务,由于旅游环节的复杂性和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要求从事该职业的人员综合素质高:有着较强的工作、语言、协调、应变能力;掌握人文、地理、法律、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素质。因此,要想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经过国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考试拿到资格证书,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领取导游证。在导游从事旅游活动时,还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假冒导游和转借导游证都是严禁的,是要受较重处罚的。
旅行社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业务。旅行社依法经营既能维护其合法经营权,又不至于因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旅游者签订符合要求的书面旅游合同,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按照预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包括为旅游者聘用合格的导游。合格的导游不止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更能为旅行社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旅行社的品牌建设打造坚实的基础。旅行社私聘无证导游,不仅给旅行社管理带来问题,当他们损害旅游者利益时,旅行社还要因此承担责任,增加了经营风险,损害了诚信形象,不利于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的规范监督。要严厉打击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和导游无证的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扰乱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和导游、无证导游等,给予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从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旅游者来说,不仅要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还要掌握一定的旅游消费知识和旅游法律知识。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确认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旅游过程中,要监督导游的行为,当导游出现违法违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时,要及时的发现并阻止,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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