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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团同质价格差异过大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2 同团同质价格差异过大一、案情简介秦某参加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旅游,在旅途中,从同团其他旅游者了解到,自己的价格比同团其他旅游者高出30%,而服务标准都是一样的。旅游结束后,秦某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其参团旅行社,要求其退还多收的旅游费。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案例22 同团同质价格差异过大

一、案情简介

秦某参加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旅游,在旅途中,从同团其他旅游者了解到,自己的价格比同团其他旅游者高出30%,而服务标准都是一样的。旅游结束后,秦某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其参团旅行社,要求其退还多收的旅游费。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旅行社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要退还多收的部分旅游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旅行社在同一团队中为秦某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游客一样,但价格却高出30%,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所以,本案中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多收取的团费。

三、启示

第一,旅行社在业务经营中应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旅行社要科学核算成本和收益,确定合理的利润率。旅行社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提供同样的服务应该收取相当一致的价格,不得随意多收。

第二,同团旅游者的价格在市场条件下不尽相同是正常的情况,旅游者要分清楚同团同标准是否相当同价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预定时间、旅行社经营成本等不同,旅行团价格自然也就不一样。

第三,外出旅行时旅游者应尽量选择正规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产品标准。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当多方面搜集信息,清楚了解所参加团标准、旅游路线、时间安排、旅游者保险等,理性购买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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