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 擅自增加购物项目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20人到九寨、黄龙旅游,地接社为四川某旅行社。四川某旅行社地接导游王某在带领该旅游团游览时,不按旅行社的运行计划表执行,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茶叶、玉器等购物点,引发部分旅游者不满,遂投诉到旅游执法部门,要求赔偿。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三)项: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6.《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扣除8分。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地接导游王某擅自改变合同行程,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购物点。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本案中,地接导游王某在带团游览时,不按旅行社的运行计划表执行,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购物点,这属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根据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即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扣除8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还要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三、启示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如果旅游者要增加购物点,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在旅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来提供优质的服务。此外,旅行社还要重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一个明智的、具有长远眼光的旅行社,应当注重对导游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培养,通过服务过程中的口碑效应,树立旅行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旅游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购物次数和购物点,在旅途中如遇擅自增加购物项目的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任何合同约定之外的购物。当导游在团队运行中出现违约或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向旅行社或当地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并注意保存和收集有效的证据,以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