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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意外受伤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39 入住酒店意外受伤一、案情简介潘某于2010年9月29日入住成都某酒店,晚上洗浴时,由于浴室地面湿滑,不慎跌倒,造成左肩软组织划伤。潘某多次找该宾馆索赔无果,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宾馆,要求其赔偿。本案中案,某宾馆没有对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警示并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潘某在洗浴时受伤。

案例39 入住酒店意外受伤

一、案情简介

潘某于2010年9月29日入住成都某酒店,晚上洗浴时,由于浴室地面湿滑,不慎跌倒,造成左肩软组织划伤。潘某多次找该宾馆索赔无果,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宾馆,要求其赔偿。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分析】

本案焦点:潘某在宾馆不慎跌倒受伤,该宾馆是否应对其赔偿?

从旅游饭店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二条规定,饭店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本案中案,某宾馆没有对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警示并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潘某在洗浴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三、启示

旅游经营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和杜绝安全隐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旅游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消费知识,以避免各种意外的发生。此外,旅游者在出行前还应当考虑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以便出现意外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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