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4 旅游者所购商品被商家替换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王先生参加成都某旅社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一日游,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纪念佛像。旅游结束返程后,发现所购佛像在包装时被换,佛像造型不同、质量低劣。王先生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但旅行社以旅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助王先生退货。王先生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了该旅行社和购物商店,要求换回原物或退货。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五)项: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商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要承当一定的责任。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王先生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买的商品被替换成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也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本案中王先生可以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也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启示
旅行社在为旅游者安排购物场所时,应尽谨慎义务,为旅游者安排正规的购物场所。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购物的次数和时间,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的次数、延长购物的时间。当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退赔或者直接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进行购物时,应理性消费,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贵重物品时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并将商品的详细内容记载于发票上妥善保管,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根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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