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庭审判的司法礼仪
第一节 法庭审判的司法礼仪概述
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中礼貌、礼节、仪表、仪式的统称,是对他人尊重、友善、文明的表现,也是司法活动主体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在当今社会,司法礼仪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司法职业人的普遍要求,成为司法人员从事司法活动的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庭审司法礼仪是司法礼仪中最核心的礼仪。在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司法礼仪,仪表庄重,语言文明,态度平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是最重要的司法礼仪主体。本章着重介绍法官在庭审中的司法礼仪。
一、法庭审判司法礼仪的概念
法庭审判司法礼仪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的敬人、文明、律己的行为态度、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
法庭是法官查清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重要舞台,庭审是法官在法庭化解矛盾纠纷、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环节。庭审司法礼仪有利于传递司法理念,弘扬司法文明,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良好的职业形象;庭审司法礼仪也有助于庭审活动的规范化,影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审判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庭审司法礼仪还有益于唤起每个诉讼参与人对法律、法院、法官的尊重、信赖,相信并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礼仪是可以直接被观察到的司法活动中的行为模式和规范”,[1]是看得见的公正。
二、法庭审判司法礼仪的特征
法庭审判司法礼仪在所有司法礼仪中居于核心地位。庭审司法礼仪意蕴社会公平与正义,蕴含法制文化和司法活动的文明,具有鲜明的司法职业色彩。庭审司法礼仪不同于政务礼仪、商务礼仪、外交礼仪、交际礼仪、服务礼仪、生活礼仪等礼仪,也不同于司法活动中的接诉接访礼仪、执行工作礼仪等礼仪。庭审司法礼仪的主要特征有:
1.庄严性
庄严性是庭审司法礼仪的首要特征。法庭上,庄严性体现在严格的法律仪式上。这种严格的仪式化程序不仅使法官,也使所有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自觉遵从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化了法庭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庄严性还体现为器物,其最典型的代表符号是法官袍和法槌。“由于审判使命的重大与特殊而使庄严性成为法庭空间的一般特性。这种庄严性表现在法庭建筑的庄严肃穆、法庭设置的秩序明确以及法庭器具的意蕴严肃。再配以仪式化的程序进行,使国家审判权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2]美国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说:“如果我们不穿法袍,只穿一般正装甚至短袖背心办公,其实也并无不可,只不过,这可能不符合人们心目中最高法院的形象。法袍传达给人们的信息,就是最高法院的庄严性和重要性。”[3]庄严性也体现在法庭空间的设置上。法庭空间设置方式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彰显审判中心和审判至上的理念。我国法庭设置方式是,法庭正面悬挂国徽,法官居中同时其位置高于诉讼两边,以示相对于两边的“居于其间、踞于其上”,控辩双方相对设置,体现出诉讼民主平等和合理化观念。刑事法庭的审判区正中前方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分坐两边;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审判台前面正中处;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左侧设辩护台,都面对被告人;证人座位设在公诉台右下方。民事、行政法庭的审判区正中前方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分坐两边;审判台前面正中处为书记员座位;审判台前方设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座位,左边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座位。
2.规范性
规范性是庭审司法礼仪的重要特征。礼仪是表达敬意的一种方式方法,是把尊敬规范地表达出来。规范性也即法定性、标准化、程序式。庭审司法礼仪一旦上升到工作标准、行为规范、行为准则,便是一种更规范、更高程度的礼仪。庭审司法礼仪旨在通过对语言、文字、法器、举止等规范性符号、媒介的准确规定,指导和约束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庭审中所有人员的行为态度、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具有约束、规范作用,并使每一个角色的行为符合关系对方对自己的要求,是庭审中的一种“法规”。庭审司法礼仪反映了司法活动的规范和文明程度,影响和制约庭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如对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法庭上就不好随便称呼诉讼参与人同志或者职务等,也不得直呼其名,要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称呼原告、被告、被告人等,如果有多个原告、被告、被告人的,应当称呼原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某、被告人某某某,给诉讼参与人文明、平等的良好形象。
3.文化性
司法礼仪植根于司法文化。司法活动在人类文明发展中深受礼仪文化的影响并不断汲取其丰富的营养,经过长期的积淀和内化,形成了具有独特价值的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要素之一,保留着法院作为一个社会系统自身的历史记忆,是一种精神的约束力,调节着每个人的行为,推进司法文明和进步。形式是行业的特征,我国审判法庭上法槌和法官袍的出现,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更是法官精神的物化。法槌是法官在庭审中执法的工具。法庭上使用法槌有历史传统渊源,我国古代官员一般使用惊堂木体现大堂或衙门的权威,而法槌则体现现代司法理念,也是国际上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法官手持法槌,创造了司法程序的礼仪性,体现了法官的客观中立地位,营造了一种庄严的气氛,起着一种震慑、警示的作用。西方法院中的法官穿黑色的法官袍,有的国家法官还戴假发,强化了法官的“角色扮演”意识。在我国,法官袍代表着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形式上的很多象征意义,体现了法律、法官的尊严。法官穿法官袍审理案件,象征着法官自身思想的成熟和具有独立的理性判断力,象征着司法审判权的独特性、权威性和神圣性。法官在法官袍这种装饰下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和正义性的感觉。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官法袍、法庭布置、尊敬的词令……这类符号应当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审判过程的所有其他参与者、实际上是整个社会都铭记不忘,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摒弃其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4]
4.惩戒性
司法礼仪不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庭审司法礼仪是一种职业准则、行为模式,是司法“剧场化”的需要,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自觉约束自己的举止,共同遵守这种“表演性”的模式。如果违反了规范的礼仪,将是对法庭的不尊重,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一定的惩戒。法官违反庭审司法礼仪要求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追究纪律责任、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等处理。2008年1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女审判员未着法官制服而身穿一件红色的羽绒衣并在庭审中打手机;书记员身着便服还在法庭上吸烟;原告正在陈述时,审判长的手机响了,他掏出手机打了近1分钟的电话。这一情况于第二天被媒体配发照片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1月8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给予审判长、女审判员记过处分,同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审判长的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书记员被调离法院。同样,诉讼参与人不遵守庭审司法礼仪要求,违反法庭规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其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法庭审判司法礼仪的核心价值
世界各国普遍把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文明的基本构成部分。“礼,身之干也。敬,身之基也。”表明古代人将为人处世的恭敬态度视为安身立命的灵魂和基石。礼在人的本性中表现为内心深处的情感和仁爱,源于人运用理性对自身情感、欲望的调节和控制。[5]在司法礼仪诸价值中,尊重是核心价值,是礼仪的灵魂和根本精神,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恒久性,直接影响着价值选择、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司法礼仪的核心价值就是将尊重的要求内化为全体诉讼活动主体的自觉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转化为全体诉讼活动主体普遍遵循、具体可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引领公正文明司法的精神指南和价值取向。亚当·斯密认为:“对那些普遍的行为准则的尊重,恰当地说,即所谓的义务感,是人类生活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是大多数人可以借以指导其行为的唯一原则。”[6]司法活动在逻辑上必须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庭审司法礼仪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在法官对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尊重,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法官的尊重,检察官与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尊重,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尊重。
法官组织庭审表面上看是审理案件,实质是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活动,法官应当带头遵守庭审司法礼仪,充分尊重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礼者,敬人也。”法官应当弘扬司法文明,尊重不尊重你的人,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不得嘲讽、挖苦、训斥、辱骂诉讼参与人,以对诉讼参与人的尊重赢得尊重。一名案件当事人对一位全国模范法官说:“法官把我放在眼里,我就把他放在心里;法官把我放在心里,我就把他高高举起。”法官应当文明礼貌,讲道理,就是对无礼的人也要彬彬有礼,保持理智和理性,“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法官应当礼貌谦恭地对待法庭上的所有人,不能因为是非法而拒绝给予尊重,让当事人进来时感到温馨,回去时有尊严,即使是败诉也一样体面有尊严。法庭上,尤其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官应当以其中立的立场、文明的举止,给予同等程度的尊重,体现出对被告人的人性关怀、人格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要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师在庭审中依法辩护、辩论的诉讼权利,不得无故驱逐律师出庭。如果个别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秩序,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依法处理,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它,融人性的温情于冰冷的法律规则之中,达到法律与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庭内,法官应该营造既庄严又温馨的氛围,处处体现亲民、利民、便民,免费向有需要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老花镜、助听器、轮椅、拐杖等设施,完善助残设施方便残疾人诉讼,让残疾人诉讼无障碍,以人性化细节使残疾人亲身体悟司法的人文关怀。近年来,一些法院出于人性化考虑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尊重,提出犯罪嫌疑人法庭上着便装、卸除手铐、脚镣受审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可以说,司法礼仪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最富关怀、情理和温馨的特点。
法官在法庭上享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公诉和辩护、代理职责。尊重也是现代礼仪修养的首要原则。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是至高礼仪,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明白,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朝天空吐唾沫的人,唾沫也会落在他自己的脸上。礼貌可以替代最高贵的感情,司法礼仪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尊重、友好的人际关系,通过合乎职业规范的文明的言行举止,减少抵触、抵抗情绪,把相互间的不信任和摩擦减少到最低程度,让彼此尊重、情感愉悦。法庭上,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主体间沟通交流的润滑剂和矛盾的缓冲器,正如《谁动了我的奶酪》一书所说的:“礼貌像一只气垫,里面可能什么都没有,但是却能奇妙地减少颠簸。”
第二节 法庭审判的司法礼仪符号
符号是人们共同约定用来指称一定对象的标志物,是人们理解和沟通的媒介,既有被感知的客观形式,又有精神意义。任何符号,都代表着相应的事物,意味着某种规范。司法礼仪中的符号是经过长期专业浸润、约定俗成的庭审交流工具,是心领神会的不言之言、无意之意,具有很强的艺术魅力。法庭上,一些类似行头般的饰物,如法官袍、法槌,它们以符号化的效果,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准确传达信息,起到很强的指代功能和交流功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行举止,受制于司法礼仪符号的规范,应当自觉、不自觉地在约定的前提下使用某种符号。法庭内,司法礼仪的符号主要有:仪表、法槌、语言和举止。
一、仪表
仪表是一个人的外在形象,包括仪容、仪态、风度等内容,能够直面感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的教育程度、性格修养、文明素质等。端庄的仪表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自尊、自重、自爱以及让他人尊重自己的表现。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共同遵守庭审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不浓妆艳抹,不佩戴与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1.制服
制服不仅仅是个人穿着的服饰,还是组织形象的标志,具有明显的标志性、识别性和时代感,体现了法庭的庄重严肃和司法的尊严文明,也给人艺术美的享受。法庭上的制服主要有法官制服、检察制服和律师制服。
(1)法官制服
法官制服经历了干部服、军警式制服、西服式制服和新式夏服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干部服。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我国法官一直没有统一的制服。当时人们普遍身穿稍加改良的中山装,称为“干部服”。第二阶段为军警式制服。从1984年5月1日开始,主要标志为肩章和大檐帽,与军警制服颇为类似。第三阶段为西服式制服。从2000年7月1日开始,采用胸徽作为审判人员的司法标志,最大的特点就是取消了肩章和大檐帽。后来,又增发了法官袍。第四阶段为新式夏服。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这款审判夏服为月白色、立领、明袋挖兜短袖上衣,黑色西裤,上衣缀钉标有天平图案的专用纽扣。女装还增配黑色西服裙。
法官袍是正义的外衣,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而穿着的标志性统一制服,衬托了法官的庄重严谨,创造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礼仪性和神圣感。2002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统一着新式法官袍审理案件。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红色前襟配有4颗金黄色的纽扣。黑色代表庄重严肃;前襟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4颗领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人民法院行使,也象征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根据《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1)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2)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1)出席重大外事活动;(2)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法官袍不得在法庭内当众更换。穿着法官袍时,应当穿着制式裤子,不穿牛仔裤、条格状的裤子和淡颜色的裤子。
(2)检察制服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人员统一着装,旨在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证明检察人员身份专用标识的检察徽章。检察制服分夏装、春秋装、冬装和防寒大衣等,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检察制服的色彩,选用藏青色和天蓝色为主体色彩,搭配纯白色衬衫,体现出庄重严谨的职业特点,稳重而亮丽的深红色、深蓝色领带,以及佩戴金色金属徽章点缀整体服装,又体现出和谐大气,给人以亲和力和可信度,具有明显的行业标志性和识别性。
(3)律师制服
法庭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制服,而律师穿着各异,很不协调,缺乏严肃性,显得不庄重。2002年3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律师出庭服秉承了庄重的色调、鲜明的标识和大方的款式,有别于法官的黑色长款法官袍和检察官的深色西装,也是我国法制完善的一种体现。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当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穿上律师袍,还可以区别其他法律服务者,强化了律师的自律意识,增强了律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个人仪表
法庭上,个人仪表的总体要求是,体现保持法庭庄严仪式与尊重个人自主性相结合。庭审中,全体诉讼活动主体都应当保持面容整洁、端庄、得体,发型与职业身份相符,长度适当,以体现干练、精神的状态。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等,特别是刑事法官、检察官夏季不得图凉快理光头,因为光头有着特殊的象征意义。女性不得披发,头发长度超过肩部的,开庭时将头发移至肩后部,或者将头发束起来。女性法官、女性检察官不应染彩发和浓妆艳抹,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不相适应。法庭内,一般只佩戴那些具有职业象征意义的饰品,不佩戴那些刻意美化个人形体、相貌、张扬自己个性而与身份不相符的暴露性饰品,如不佩戴耳环、项链、手镯、手链等饰品。法官、检察官、律师要穿黑色皮鞋,男性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配穿深色袜子;女性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配穿肤色袜子,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
二、法槌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目的在于强调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中立性,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体现司法的尊严。
我国法槌槌身及其底座取材于名木花梨木,呈红褐色,纹理清晰均匀,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寓指人民法官刚直廉洁、坚忍不拔的优秀品质。法槌的槌身为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象征着公平正义的铜制法徽,槌腰嵌套表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衬,既寓意司法公正,象征法官应当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又取智圆行方之意,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槌、座相击,声音清澈坚定,烘托出法庭的庄严神圣,同时也有一槌定音、司法终局性之寓意。
法槌是法官的代言人。根据《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1)宣布开庭、继续开庭;(2)宣布休庭、闭庭;(3)宣布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2)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法槌一般每次敲击一次,敲击法槌的力度要把握准确,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避免造成惊吓或者导致断裂。
正确使用法槌是法官的一项基本礼仪规范。法槌是司法权威和法庭威严的象征,法槌的庄严性决定了法官应当规范使用法槌,不能过多过频敲击。2002年6月1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时,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共敲响法槌15次之多。审判长除宣布开庭、休庭、继续开庭、闭庭敲响法槌外,旁听席上有人说听不清楚时,审判长敲响法槌提醒旁听人员不得喧哗;被告发言时原告插话,审判长又敲响法槌提醒原告无权打断对方发言;当胜诉的当事人一时激动得泣不成声时,审判长连敲两下法槌,提醒当事人要遵守法庭纪律,等等。[7]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敲击法槌和无限制连续多次敲击法槌,往往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三、语言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手段和思维表现工具,语言符号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符号。庭审语言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内在素质的体现,要遵循法律精神,文明亲和,体现互相尊重和关切。尤其是法官,用语要做到规范、严谨、文明,体现出对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尊重,展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精神风貌。
一要规范。法官要正确、规范地运用语言主持法庭调查、审问、询问、法庭辩论,中立、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使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避免随意性,否则就有悖于其居中裁判的角色。法庭上,法官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尽量使用普通话,并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不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必要时应当将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让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参与诉讼。庭审中,法官不得用方言与一方当事人交流,否则将可能遭致不懂方言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甚至被申请回避。
二要严谨。法官庭审中的语言要符合庭审的性质和特点,严谨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庭审时,应当语气庄重、语速适当,吐字清楚、声音响亮。说话时声音与语调要铿锵有力,平时要以中音为主,以平直调为主,以中等语速为主。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不同的声调、语速、语气往往表达不同的情感和愿望,法官要讲究庭审语言表达方式,可针对不同情况,巧妙地调整声调、语速、语气,使庭审气氛庄重而不死板,和谐又不失序。
三要文明。文明是道德的华表。庭审中,法官应当尊重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文明礼貌,禁止直呼其名。法庭询问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明白易懂,富有亲和力,便于诉讼参与人理解和接受,不使用倾向性、诱导性或者威胁性语言,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盛气凌人、语言生硬、态度粗暴,严禁言辞粗鲁、庸俗或者使用侮辱、讥讽、谩骂等伤害当事人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防止因用语不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正确称谓是法官庭审中一项基本的礼仪规范。称谓通常也叫称呼,大致上可以分为尊称、平称、爱称、谦称等四种。每一种称谓都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对诉讼参与人的称谓,要做到庄重、规范。法庭上,不恰当的称谓,往往会引起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反感,使一方感到亲近、另一方感到疏远,进而产生合理怀疑。庭审中,法官对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一般使用平称,平称不表示尊卑,平等自然,也不得直呼姓名、不得称呼教授、医生、经理、局长等职务,应当在当事人姓名、名称前加上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身份。尊称是对别人恭敬的称呼,以表示敬重的感情,一般用于称呼上级、长者等。“您”字是表示尊敬的称谓,是语言礼仪中常用的敬语。法庭上,法官一般不宜使用“您”的尊称。但法庭上调解时,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审慎使用“您”字以及职务等称谓。“请”字是语言礼仪中最常用的礼貌性用语。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下列带“请”字的文明用语:(1)请你围绕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理由,正面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2)这些事情刚才你陈述过了,法庭已经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由于时间关系,请不要再作重复;(3)请根据你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请注意法庭秩序,遵守法庭纪律,让对方把话说完。未经法庭许可,请不要向对方发问;(5)旁听人员请遵守法庭纪律,保持肃静;(6)这是法庭审理笔录,请你认真阅看,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捺印;(7)你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在案,谢谢你的配合。休庭后将请你阅看庭审笔录中的证言部分,现在请你到庭外休息;(8)请你保持冷静。法庭已充分注意到你反映的情况,判决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慎重作出的。如果你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举止
举止是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姿态和动作的总称,是人体静态与动态的造型。举止像一面折射透视镜,是一种不说话却又是情感极为丰富的“语言”。它能弥补有声语言表达的不足,并可帮助受话人深刻、准确地把握言事意旨,具有不可低估的特殊价值。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爱德华·霍尔曼所说的:“无声语言所显示的意义要比有声语言显示多得多。”举止和表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要注意表情、语言和行为的一致性。法庭上,法官举止规范文明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印象和评价。法官的举止要符合约定俗成的规范,做到坐姿端庄文雅、站姿挺拔大方、行姿自然稳重。此外,眼神、微笑、手势、头部姿势等表情和肢体动作也要符合司法礼仪规范,做到敬人、文明、得体、优雅。
1.眼神
眼神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双方通过目光的对接来实现传递信息的无声语言。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眼神是最富有表现力的体态语言,能传递出说话者丰富的信息和内心情感。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通过实验把人的感情表达效果总结了一个公式:感情的表达=7%的语言+38%的声音+55%的表情。评判表情,主要看人的眼神和脸部表情。眼神的总体要求是:亲切的、有神的、友善的、和蔼的和宽容的。法庭上,法官对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始终亲切友善,善于营造和谐氛围,缓解紧张情绪。注视的时间,最好为全部说话时间的2/3左右,表示重视和友好;不到1/3的,则表示瞧不起对方或者对对方没兴趣,轻视他,成语“不屑一顾”说明了这个道理;如超过了2/3,尤其是目不转睛、盯住不放,表明你可能对对方有敌意,敌视他,就像成语“虎视眈眈”一样,是不文明不礼貌的。另外1/3左右的时间,则注视对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注视的角度有平视、斜视、仰视、俯视等。庭审中注视的角度,通常采用平视,表示平等。一般来说,庭审中注视的部位主要有3个:一是当事人双眼,表示自己正在全神贯注地倾听,重视、关注对方,在乎他们的感受;二是当事人额头,表示严肃认真、公事公办、公平公正;三是当事人双手,可以判断其下一步行为走向。
2.微笑
微笑是最完美的礼仪。微笑是人的各种表情中,最富吸引力、最令人愉悦,也是最有价值的表情语言。微笑的基本做法是不发声,不露齿,肌肉放松,嘴角两端向上略微提起,面含笑意。庭审中,真诚的微笑,是对别人的尊重、理解和同情,也将会赢得别人的尊重和合作。
微笑作为一种礼仪,在人际交往中具有润滑剂的作用。微笑让人觉得和蔼可亲,值得信赖,也能使法庭内诉讼参与人紧张的心理得以放松,打破僵局,解除人的心理戒备;它还是一种说服人的心理武器,温暖人心,化解冷漠,使交往变得轻松愉快和谐。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足以说明微笑的巨大作用。现代礼仪中,微笑除了表示友好、愉悦、欢迎、尊重、欣赏、领略之外,也表示歉意、拒绝、否定。在难以用语言表达心境的情况下,微笑是最有效的交流工具。有一项调查认为,法官在庭审中会心的微笑是表达情感最得体、最受欢迎的举止。会心的微笑是指领会、明白别人没有明确表示出来的意思的微笑。法官庭审时要不苟言笑,但对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常的问候,应当表现出会心的微笑,既保持了中立,增强了交流效果,又不失礼貌,展示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3.手势
庭审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示意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时,应当使用礼貌的表情或者动作,让他们感受到法官举止的文明。手势在举止中是富有表现力的体态语言。得体、优雅的手势能够增强表情达意的感染力,给职业形象增辉。
规范的手势应当手掌自然伸直向前,掌心向内向上,手指并拢,手腕伸直,关节自然弯曲,目光、手势方向一致。使用手势时,应当讲究自然、规范、协调、优美,同时还要配合眼神、表情和其他姿态,这样才能显得得体、大方、优雅。庭审中,法官端坐在审判椅上,双手放在审判台上、膝盖上或者审判椅扶手上,手势不宜过多,动作不宜过大。递接证据材料时,要面带微笑,注视对方,宜双手递接或者右手递接,不能面无表情,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起立宣判时,要双手执拿裁判文书;合议庭其他成员、检察官和全体诉讼参与人起立,双手伸直下垂,掌心向内,分别贴放于大腿外侧,不能抱胸、叉腰、背手身后或者相握于腹前,也不能将手摆放在桌子上。
法庭上,法官要示意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能用语言讲清的尽量使用语言,而不使用手势,杜绝用手指指人,因为手指指人往往表现为对某人某事责怪之意和咄咄逼人的感觉,有失温和稳重的形象。
4.头部姿势
头部最主要的姿势是点头和摇头,分别表示肯定、同意和否定、反对。一般来说,交谈中对所听到的内容感兴趣、同意、肯定、满意时,将会表情专注或者面带微笑点头;对所听到的内容持否定、反对意见时,往往会表现出摇头姿势。庭审中,法官面对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谨慎使用点头、摇头等体态语言,不能过多过频,否则会引起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理怀疑或者误解。前几年,某地法院一位法官庭审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发言,习惯性地拼命点头,结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控告,理由是法官对自己的点头次数比对方的少。
第三节 法庭审判的司法礼仪基本要求
法庭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司法礼仪是法庭上的通行证。“德辉动于内,礼发诸外。”法官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诉讼参与人感受,尊重法庭上的所有人员。庭审中,法官的一言一行关乎文明,一举一止关乎形象。有的诉讼参与人不仅仅十分关切法官的言行举止,甚至会察言观色,把法官的言行举止当作揣度官司胜败的“晴雨表”。法官在庭审中失言、失态,将直接影响到庭审的有序进行,影响到法官的职业形象。因此,法官要自觉把尊重贯穿于庭审全过程,体现到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身上,成为文明公正的化身。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庭审中都应当服从法庭的指挥,遵守庭审礼仪规范。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都应该明白,受到粗言恶语对待的人也不会和颜悦色地对待别人。因此,要时时处处为对方着想,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以对对方的尊重赢得对方对自己的尊重。
一、法官庭审司法礼仪基本要求
(一)公允中立
公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司法礼仪的重要内容。法庭内,法官一旦穿上法官袍,手持法槌,他就不再是一个平常的人,而变成了一个居中裁判的中立者,只能做预定规则要求做的事,保持公允中立的立场审理案件。美国大法官艾琳娜·卡根说:“法袍象征着法律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穿上法袍,你就不再是平时的你。你将不带个人好恶地公正适用法律。”公允中立,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保持立场中立、态度中立、语言中立、行为中立,在那些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客观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轻易流露自己的喜怒哀乐,不能让一方当事人感觉到法官是在替另一方当事人说话,避免有任何言辞或者行为使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地位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庭审中如先入为主,戴上有色眼镜,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但解决不了矛盾纠纷,也将自己卷入矛盾纠纷之中,势必造成司法权威在当事人中丧失殆尽。
公允中立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做到:
1.庭审中,法官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发现自己审理该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法官袍,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走法官通道,不与当事人等一同进入法庭。
3.庭审中,法官应当保持居中裁判的立场,不得有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发生辩论、争吵。实践中,一些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时,居高临下,语气强硬,发现疑点当即反驳,实际上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角色,丧失了法官的中立性。
4.法庭上,审判长要围绕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陈述和辩论,要杜绝将自己观点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出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者偏见,驾驭庭审既要合理指挥、引导诉讼双方的发言,又要注重维护中立形象。
5.法官在庭审中,包括休庭、闭庭后,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问候、握手、说笑等亲近的行为,避免对一方过于热情,给他人造成关系密切的印象。对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正常的问候,给予礼貌得体的回应,不必过于拘束、冷淡或者不予理睬,既保持法官的威严、中立,又体现法官的文明、亲和。
2007年3月31日,某基层人民法院一位审判长当庭宣判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后,一位胜诉的当事人走向审判台向审判长鞠躬致意,审判长也笑脸走下审判台,两人当众紧紧握手。这明显不符合法官审判案件的中立性的要求。但是,如果法庭上调解成功,法官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握手,向双方当事人表示祝贺和致意。握手最常见的方式是会面双方各自伸出右手,手掌呈垂直状态,然后五指并用,稍许一握。握手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为3秒,最长不超过5秒。握手时两足立正,上身要略向前倾并可点头致意,双眼注视对方的眼睛,以表示诚意。握手的力度自然、适中即可。对男性法官而言,尤其是与异性之间的握手,要避免“虎钳式”,不能用力过猛、幅度过大,给人粗鲁的感觉;对女性法官而言,要避免“指尖式”或“死鱼式”的握手,漫不经心,蜻蜓点水,软弱无力,给人冷淡不真诚和缺乏生命力的印象。
6.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并通过法官通道离开法庭。
2007年8月27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有一位叫韩浪的母亲,她儿子被张家儿子掐死,多年来一直没有拿到张家赔偿款,她就用硫酸在公交汽车上泼向张家女儿予以报复,致其毁容,还损及同车的其他乘客,法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13年有期徒刑后,张家父亲与这位母亲在法庭内对骂。这时,已经脱下法官袍的主审女法官回到法庭坐到旁听席上,指责张家父亲不履行民事判决致使丧子母亲硫酸泼向张家女儿。张父一听这话,把争吵的矛头对准法官:“你这样说,你是不是偏袒被告?你有本事当庭释放她啊!”许多网络报道这一消息后,有的网友评论说:“这个法官不把自己当个法官。”
(二)平等对待
程序公正和程序的对等性要求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平等对待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平等对待的要求是:严格遵循庭审程序,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充分尊重并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因当事人身份、职位、财产、文化、穿着等而区别对待。
法庭上,法官应当注意到由于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给予诉讼各方以平等参与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使诉讼各方都能充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平等地享有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机关,原告往往是普通百姓,双方地位悬殊。如果被告在庭审时仍以官方身份对原告进行指责或者语言威胁,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保障原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庭上,法官应当公平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时间,平等确定诉讼各方的举证期限,避免对诉讼一方的陈述不加时间限制而对另一方予以限制,公平地对待诉讼各方提出的异议。但是,公平合理并不是指时间完全相等、对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保证诉讼的每一方都能将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完整、充分,保障其陈述意见的完整性、准确性。法官在对待诉讼能力悬殊的政府和普通百姓、律师和一般公民时,可以有所区别,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公民做一些客观的引导和必要的释明,以保障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庭审中,法官在组织、引导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围绕庭审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醒或者制止其发表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关或者重复的发言,但不得随意打断其发言。诉讼各方发生指责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时,法官应当及时制止,对各方均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三)保持耐性
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当事人到了法院,就想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都倾诉给法官,希望法官能够耐心地听取自己的意见,了解事情的原委。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平和地听取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发表意见,如果没有耐心,随意制止、打断他们的发言,往往给人造成偏听偏信、断案不公的印象,甚至会导致当事人的上诉上访。
一项调查表明,法官在庭审中最容易犯的、最大的毛病是急躁。急躁带给法官的将是不讲文明礼貌,多言不慎言,不能公平对待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法庭上,法官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制约和控制“灵魂马车”中那匹“受感情和欲望驱使的顽劣、骄横、不听使唤的马”,[8]做到耐心、礼貌、谦让,避免急躁、粗鲁、傲慢,不能大声训斥,更不得与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辩论、争吵,营造一种有助于司法审判的气氛。尤其是庭审临近结束时,不能训斥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快点发表意见。
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诉讼知识和技能,法庭上通常语言表达零散、混乱,或者说了一些重复、无关案件甚至某些伤害感情的话。对此,法官仍应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增强忍耐力,表现出足够的礼貌和委婉,耐心地听诉讼参与人把话说完。对当事人的非礼、发泄甚至责难,要提醒自己冷静、冷静、再冷静,耐心地、和善地、显得饶有兴趣地看着他说话,避免急躁情绪,力忌情绪化,巧妙地掩饰自己的不悦,千万不要成为情绪的俘虏、情景的牺牲品。法庭上,法官应当努力做到:再急,也不能发脾气;再烦,也不能没微笑。
法官耐心对待当事人,往往会带来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全国模范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宋鱼水法官在审理一起老作家和出版社稿酬纠纷案时,老作家的文笔很好,庭审中,一直用诗一般优美的语言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没有准确地讲出法律上争议的焦点,反反复复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旁听席上有人开始打瞌睡,合议庭成员也有了烦躁表情。但担任审判长的宋鱼水充分尊重老作家,她神情专注,耐心听老作家把话说完,一直没有打断老作家的发言,直到中午12点多,庭审辩论才结束。当宋鱼水释明法律规定、劝导双方调解时,这位老作家先是一言不发,半晌,出人意料地说“法官,接受调解方案”。这位老作家随后解释道:“与出版社这事发生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调解。[9]
(四)倾听倾诉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地位中立,不偏不倚。法官在庭审中的任务主要是倾听,听证、听述、听辩。英国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引用培根的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与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我国庭审方式经过改革,已经由过去的纠问式转变为抗辩式,法官由“侧重于问”转变为“侧重于听”。法庭上,法官要言语谨慎,以听为主,以问为辅,保持适度缄默,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把话语空间腾出来留给诉辩双方,防止喋喋不休。
外国有一句谚语说得好:“用十秒钟的时间讲,用十分钟的时间听。”倾听有很多好处,可以使说话者感到被尊重,拉近感情上的距离;可以缓和紧张关系,增加沟通,有利于解决矛盾。实践表明,倾听是庭审活动中一名优秀法官应当具备的最至关紧要的素质。在美国,评价法官职业素养有1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一点就是“他是一个很好的倾听者吗?”法官主持或者参与庭审,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全神贯注,尊重并认真倾听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各方的发言能够给予平等的关注,表现出中立、平等、平和的态度。一个优秀的倾听者,他关注说话者通过语调、眼神、手势、脸部表情和身体姿势所表达的意思,不急于作出判断,把自己置身于说话者的位置上,感同身受说话者的思想、情感,知道他说的是什么,也知道他心里想的是什么。法官倾听时,可适当将身体前倾,因为身体前倾是积极的身体语言,这表示你尊重对方,愿意与对方交流。倾听中,可通过适当的表情、话语等方式来实现与诉讼各方的交流沟通,而不光是被动地听,还可以偶尔地提问或者提示以澄清谈话内容,但不判断是非、不表明对错。法庭上,出于对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的尊重和庭审的需要,当他们发言时,对那些关键的话语,法官还要认真作些记录。
总之,倾听倾诉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法官的任务是倾听而不是倾诉;法官要倾听诉讼各方的倾诉;倾听别人永远比让人倾听自己更重要。
(五)专注庭审
司法礼仪要求法官庭审时必须精神饱满,正襟危坐,全神贯注,专心致志,耐心倾听,自始至终专注于主持或者参与庭审。简单地说,要在乎当事人的感受。法官端坐在审判台上,将受到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的高度关注,不应出现任何有损法官形象的不雅动作。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身体和心理要保持一定的紧张度,神情专注,注意细节,不可松懈,避免表现出不耐烦或者淡漠表情,不得有掏耳朵、挖鼻孔、挠痒痒、梳头发、用手托腮、身体倚靠等不雅举止;不得分心翻阅无关书籍、文件或者做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不得接打电话,尤其是用手机发短信;不得酒后参加庭审,不得抽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中途退庭或者随意离开审判席位,影响参加庭审人员的注意力,如确有急事需要离开,应当宣布休庭。
专注庭审,不光是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也要专心专注庭审,不能分散注意力,陪而不审。前几年,一位网友发表了一篇《法庭上坐着一个稻草人》的文章,说的是某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案件,庭审按部就班进行时,突然间,法庭上一位边座法官开始打盹。这位网友注意到,这位边坐的法官沉重的眼皮慢慢地合上,又被努力地睁开,又慢慢地合上,又被努力地睁开———他正在和自己的眼皮作殊死搏斗!最终他失败了,眼皮稳稳地合上,不再睁开———法官大人睡着了,深深地睡着了———法庭上坐着一个稻草人!庭审不专注,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不尊重,也影响了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作出一个裁定,由于法官在法庭上睡着,法院的判决无效,案件必须重审。
(六)宽容大度
宽容大度是一种美德,是法官的一项基本礼仪素养。宽容大度有利于缓解气氛,改善交际环境,既显示出自己良好的礼仪修养,也有利于法庭有序有效审理下去。法庭上,法官要尊重差异性,包容多样化,做到心胸开阔、雍容大度、心平气和、谦逊自爱,要设身处地为诉讼参与人着想,体会诉讼参与人的喜怒哀乐,尤其对不懂繁琐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能以对法官的要求去对待他们,不应求全责备、吹毛求疵、斤斤计较,而应当尊重、宽容、善待他们。在一些非原则性问题上,能够原谅、容忍诉讼参与人的过失,允许其犯一些“合理的错误”。比如,原告或者上诉人因为交通拥挤,开庭迟到,法庭应当真诚地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取得谅解,不能简单地按撤诉处理。法庭上,对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的不当、失礼、冒犯或者过激的言行,要保持宽容大度,不应发脾气、耍威风,动辄训诫。诉讼参与人的小小过失均可以一笑了之,用不着“铁面无私”。总之,法官庭审中对自己要追求完美,对当事人要允许缺陷,当事人可以不懂礼仪,但法官不可以不遵守礼仪。
二、检察官法庭审判司法礼仪基本要求
(一)尊重法庭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做到着装规范,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表情自然,神态庄重,举止落落大方。公诉人出席庭审时,应当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穿着检察制服,正确佩戴检察徽章。制服要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男性公诉人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公诉人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镯、手链等暴露性首饰,也不得在外露的裤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庭上,言行举止庄重,态度公允,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表达准确,不说粗话、脏话,维护国家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公诉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法庭上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或者辩论意见,要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公诉人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者提请法庭休庭。宣读起诉书时应当保持姿势端正,充分展示国家公诉人的威仪。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宣读裁判时,按照法庭要求,与全体人员一起起立,不能坐在位置上。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当庭发表意见。公诉人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尊重诉讼参与人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不分高低贵贱,公诉人、辩护人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有居高临下的身份优势之感。庭审中,要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尊重辩护人、代理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避免盛气凌人、咄咄逼人,不得打断辩护人、代理人正在进行的发言,不得嘲讽、挖苦、侮辱、训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庭上,一个彬彬有礼的公诉人比一个咄咄逼人的公诉人更能获得尊重与信赖。法庭辩论时,要将满腔的激情与冷静的头脑结合为一体,用语规范,理智表达,平心静气,柔中带刚,以礼待人,以理服人,控制好情绪和态度,不能感情用事,不能颐指气使、以势压人,不能以个人好恶论证事理和给人冷酷无情的感觉。要将人性化关怀融入庭审之中,使被告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感受到公诉人的人格魅力和社会的温暖,最终有利于其认罪服法。对对方激烈交锋、碰撞中出现的一些口误,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混淆视听,公诉人一般应当从正面纠正,不可斤斤计较,抓住一点失误就揭人之短,讥讽挖苦,得寸进尺,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如果个别辩护人出言不逊,应当通过审判长提醒对方注意,或者在适当时机予以正当反击,切不可以谬对谬,以牙还牙,那样就有损公诉人的风度。对辩护人的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或者其他自己所反对、反感的意见,都要表现出宽宏大度,不得攻击诋毁,相信法庭会依法采纳正确的意见,充分展示公诉人不骄不怠、不亢不卑的职业操守和风范。
三、律师庭审司法礼仪基本要求
(一)尊重法庭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应当尊重法庭,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保持良好的仪表,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出席法庭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着装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张扬醒目的饰物。遵守出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发言、陈述和辩论,要听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或者征得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同意。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得体的手势,但要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切忌“手舞足蹈”或者“指手画脚”。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宣读裁判时,律师应当与全体人员一起起立。法庭内不得鼓掌。鼓掌是表示欢迎、祝贺、赞许、致谢的礼貌举止。如果辩护人的意见得到采纳,比如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人不得在法庭上鼓掌,以体现法庭的庄严肃穆。
(二)尊重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庭上,法官是最终的受话者,律师对法官往往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但对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采用针锋相对的策略和言辞。庭审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时举止庄重大方,用语文明得体,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法庭辩论重在斗智,不在斗勇、斗狠。律师在法庭上固然追求辩论的雄辩美,语言需要生动形象、绘声绘色,但官司胜负,最终还是取决于辩论的内容,在于摆事实、重证据、讲道理,防止华而不实、哗众取宠,做到既彰显风采,又不失对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貌和尊重。庭审中,因对事实真伪、证据取舍、法律适用、同案被告人地位作用责任大小等而与公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有理有据地发表意见,做到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法庭上,还要尊重其他律师的意见,与其他律师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不得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要让社会感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与和谐。
【注释】
[1]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3]何帆编译:《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谈司法文化》,《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8日。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5]张自慧:《礼文化的价值与反思》,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6][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7]赵日新主编:《庭审驾驭能力培训读本(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8]向培风:《智慧人生———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长江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
[9]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等编写:《时代先锋宋鱼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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