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庭举证与质证
第一节 法庭举证概述
举证,字面上可理解为提供证据,它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官主持下,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展示和论述其证明力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为辩论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辩论式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坚持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言辞对抗和在法庭指导下的“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裁决,当庭解决讼争的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强化了民事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从诉讼体系上,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坚持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在辩论式民事诉讼中,辩论双方对抗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过程。[1]
一、举证的基本步骤
举证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哑巴行为,一言不发地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说是完全的举证行为。简单地说,举证的行为就是要说明两大问题:一是证据的内容是什么;二是运用这些证据想达到什么目的。具体而言,一个完整的举证行为应当由证据的展示、证据的说明、对证据所证明对象的论述三部分组成,简称为举证“三段论”。
第一阶段,证据的展示行为,即举证主体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行为。出示的方式大致有陈述发问、宣读、出示和播放。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是法定证据形式,对于这些言词证据的展示方式,一般由相关的诉讼参加人在法庭陈述其证据的内容,并且法律还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供述、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民事案件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揭示其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对于书证的展示方式主要是当庭宣读相关书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内容相对简短、扼要的书证比如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可以在法庭上全文宣读;对那些内容繁杂的书证材料比如医院的病历证明、伤害鉴定等,一般采用摘要宣读,将最具有证明力的段落和文句在法庭摘要宣读。对当庭宣读的有关证据主要内容,必须忠实原意,不能更改变动。如不宣读证词全文,要向法庭作简要说明,并宣读所需宣读的主要内容,使证据重点突出、简洁、有力,符合证据真实、合法的要求。
对物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以原物向法庭出示。当然,对于一些不易保存的或大宗的物证,可以先采取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进行固定,其后再用视听方式当庭予以播放,也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而言,必须在法庭上予以实际播放。
第二阶段,证据的说明行为,即举证主体就当庭所举的证据对其来源、形成过程、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与能力等进行说明。证据的说明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说明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
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是说明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是由谁提供的,从而来说明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而证据提供者的身份、动机特别是与证据内容相关的能力和知识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证据可靠性和证明力,因此,在举证时,应当对证据提供者的身份、能力和知识进行适当地说明和介绍。比如视听资料必须有制作视听资料的环境说明,应有必备的证据证明,是谁制作,在什么环境下制作的,以证实其客观性、真实性。
第三阶段,也是举证行为最为重要的阶段,即向法庭说明运用这些证据试图说明或者证明的对象。
法庭的举证目的是让证据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比如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中,原告律师在庭审出示了由被告签字并盖章的收货单据,律师在出示该证据的同时,说明该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购销合同履行中被告所收到的货物并且进一步说明所收货物应当支付而事实上尚未支付的货款。
证据对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据本身具有非常宽泛的内容,而与案件相关的证明对象往往只有一个或两个,这就需要证据提供者进行充分的论述,说明证据中的哪些内容、哪些环节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另外,有些证明对象需要一组证据相互印证之后才能证明,应在此阶段通过论述说明,使相关的几个证据或者几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论证的基本方法,一是直接确认,对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应以直接证据为开展论证,为法庭确认案件事实提供依据。比如,在交通肇事侵权纠纷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驾驶证(复印件)、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原告方某某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二是间接确认,即“推理”,对以间接证据为主证明案件事实,常用这种证明方法进行证据论证,由于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众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使用这一方法时,除了阐明每个证据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外,还必须对所有间接证据间的关联性开展分析,从而提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比如裴某诉中石化某加油站侵权纠纷一案,因加油站工作人员错将97号汽油加注给柴油版的陆虎轿车,造成原告财产的重大损失。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如此证据:(1)证人雷某某(司机)证言,证言写明:2011年7月24日下午3时20分,在中石化某加油站为豫A911HD的轿车加注柴油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加注入97号汽油;(2)杭州市世之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证明一份:2011年7月24日下午4时10分,接到豫A911HD车主裴某的电话要求派车施救,世之贸公司于下午4时15分派出由司机袁某某驾驶的拖车将豫A911HD从加油站拖到世之贸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修;(3)中石化某加油站出具的燃油销售发票一张;(4)陆虎轿车汽车用户手册一份,第132页明确表明加错燃油可能严重导致车辆故障;(5)杭州世之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一份,证明公司对豫A911HD车辆进行了油路清洗、更换高压油泵,喷油器、喷油嘴、燃油管道等,价格总计为58766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为豫A911HD更换高压油泵等损失是加注97号汽油所造成的,而且进一步证明是某加油站加注的97号汽油所造成,故某加油站是轿车受损的直接责任者。
无论是相对简单的直接推理还是略显繁杂的间接推理,在庭审中,对举证目的的论述,语言要简练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使人一听就明白,比如,“审判长,请传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证人王某某可以就某某问题向法庭作证”“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下面宣读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某某问题。”
二、举证的基本方法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因此,举证方案也不可能千篇一律,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状况等,运用灵活多样的举证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举证的目的。我们从实践中归纳了几种举证方法。
(一)顺时举证法与逆时举证法
1.顺时举证法(顺序法)。就是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安排、组织证据。比如刑事案件一般先出示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的证据,然后出示犯罪经过、犯罪后果的证据,最后出示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证据;而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一般先出示侵权纠纷产生原因的证据,然后再出示侵权行为的经过、侵权行为的后果等证据。这种举证方法,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举证方法。
2.逆时举证法(倒序法)。就是先出示案件最基本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及违法(犯罪)后果,然后出示该事实行为系被告方所实施的证据,最后再出示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过错原因。这种举证方法往往比较多地运用于行为实施人、行为动机及过错责任等有争议的案件。
3.交叉举证法。就是总体上按照顺时安排和组织证据,但是具体到某一组证据时,可以视具体案情穿插进行逆时举证。比如,方某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先向法庭出示了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用事故认定书相对比较权威的证据来倒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受损状况及责任方的认定;然后再按照顺序法一一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医药费用等等。
(二)先易后难法(或者重点举证法)
在法庭审理中,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情节,分组举证首先予以证明。然后再重点地出示有争议的事实及情节。这样举证方法的好处是可以集中精力重点证明有争议的事实与情节,以提高庭审的效率。比如,方某某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及车辆损害范围等没有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原告是否存在扩大医疗的问题,故在举证时,可以先出示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害的鉴定报告等,最后重点出示原告方某某在医院诊断报告及医疗医药费用等。
(三)法律行为构成法
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可称为犯罪构成法,就是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组织出示证据的方法;而在民事诉讼中,可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法,即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来组织出示证据;比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依照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来组织证据。这种举证方法往往适用于那些对行为性质或者定性存有争议的案件。
(四)一事一证法与分组举证
一事一证法即对每一个案件事实出示和宣读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这种举证方法仅仅依靠一个证据就说明案件的某一基本事实,比如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的事实。这种举证方法适用于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分组举证的思路是基于孤证难定的基本定律,对案件证据进行分析、取舍、补充、归类和排列,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连成一体,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共同证实同一内容。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衔接出示,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争议事实的构成、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的种类等标准进行分组。
第二节 法庭举证中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圆满完成举证活动,必须在庭审前认真细致地做好组织证据的准备工作,要在吃透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拟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必要的筛选,制定出示证据、询问证人、宣读证言的详细方案,同时设计好证据出示的顺序,使举证工作紧凑而层次分明。由于庭审活动呈现运动状态,随着新证据的出示,案件情节随时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除了制定完备的举证方案以外,还要事先预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变化,力求做到有备而无患。
二、抓住关键问题,突出举证重点
在选择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及庭审所出示的证据时,应首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度。就举证策略来说,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应当是充分的、确实的、能够形成完整的不相矛盾和排斥的证据体系,但是就具体案件而言,应当因案而异,有选择地确定举证的顺序和方法;不能只追求证据的数量,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机械地堆砌罗列证据,而要有针对性地举证,围绕诉讼的目的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证据,选择易成为辩论焦点的问题作为举证重点,控制举证的节奏。对于案件的一般事实环节,无争议情节的举证,不必向法庭过细出示,反之,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证据出示,则最好应当一事一证甚至一事多证。
三、有的放矢地改变庭审言词证据的宣读方式
目前,多数法院考虑到庭审的节奏和庭审的效率,在实际庭审实务中,对言词证据的宣读大量地采取摘要式宣读的方式。所谓摘要式宣读,是指举证方在庭审中根据需要概括性或有选择性地宣读部分有关的言词证据。以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为例,担任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出于胜诉的目的,完全有可能围绕犯罪构成的角度而选择性地宣读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有罪证言,对于同一证人所作的多份不一致的证言笔录或不同证人所作的不同证言笔录,公诉人有时会选择地宣读其中的一份证言,或者仅仅摘要式宣读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这种举证方式经常会受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疑。这种“摘要式宣读”言辞证据的举证方式应予以改革,应当逐步限制性地使用。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或者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有节制地采取“摘要式宣读”的举证方式,而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公诉案件或者原被告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则应该全面进行宣读卷宗笔录。
而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类似产品质量等鉴定结论不应只向法庭宣读结论部分,而应将鉴定方法、鉴定步骤及其鉴定的内容等,全面、详细地向法庭宣读。如果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学方面的理论知识等,还应当庭予以适当解释,以达到展示证据的最理想的效果。
四、做好举证说明,提高证据证明效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可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是举证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是举证明方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时必须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及其证明对象作必要的陈述,其目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证据的来源及其合法性,包括侦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证人,被害人,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等;二是证据的对象及证明作用,如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特别是要把零散的、不连贯的证据通过论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使所举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举证说明要求举证方作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任何主观分析的陈述,语言表述简洁、明确,以有利于合议庭确认证据为原则展开说明。
五、选择证据的最佳出示方式,以达到最佳的证明效果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些证据以何种方式向法庭出示才能达到证明的最佳效果,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证据自身特点灵活运用策略。在刑事诉讼中,若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态度较好,公诉人可以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为最佳举证策略;而对于那些被告人拒绝供认其犯罪事实的案件,则当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以及鉴定结论为最佳举证策略。而在民事诉讼中,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在庭审当以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为最佳举证策略。
六、强化庭审效果,重视多媒体技术在举证中的运用
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鉴定结论、照片、图表、单据等文书、图片类证据输入电脑进行编辑、整理,制作出一系列专项问题证据链,按出示顺序排列、储存在便携式电脑中。间接证据、物证等因无须编辑而直接由实物投影出示,视听资料证据可以采集录入便携式电脑中编辑播放,也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多媒体投影机直接播映。开庭时,举证方依据举证方案操作多媒体投影机将所出示的证据均显示于设置在法庭中的屏幕上,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现场感强,完全保持其原始面目,便于当庭质证、认证。整个举证过程节奏紧凑,表述简洁,重点突出,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庭审效果。
第三节 法庭质证概述
法庭质证是指辩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对方向法庭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的查验、质询、分析、推理、判断并最终作出肯定或者否定对方证据的活动。
法庭质证行为就是对举证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查验、质疑、辨析。全面考察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证明效力,其目的在于发现破绽、找出矛盾、揭穿虚假,消除证明作用,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和采信查验,努力排除其作为定案的可能性。
一、法庭质证活动的基本步骤
与举证行为一样,质证行为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查验、质疑和阐释。质证在举证方宣读或者出示某一证据后,经过查验,直接向法庭表明质证方对该证据材料的质疑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查验(概念)是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所进行查看和验证。庭审过程中,当举证方出示证据后,质证方可针对该证据进行仔细地审核、检验,是真实合法的应表示认可,对不符合事实或者有关规定的应立即指出问题之所在。查验是质证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以一定的法律知识、经验和事实依据为前提,其对象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质疑、异议和否定。
第二步是阐释与论证,即向法庭阐释证据质疑或否定的原因或者依据,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联系性以及证据效力有无、大小等进行论证,向法庭说明质疑或者否认的理由及依据。阐释与论证的内容是对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和论证。
二、法庭质证的基本方法
与法庭举证的方法相应,在司法实践比较常用的有一证一质法和综合质证法。
一证一质,即对于法律事实单一,层次清晰,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法官逐次推进,一事一证,一证一质。实践中,举证方主张某一事实,向法庭出示或宣读某一个或者某一组相应证据,再由对方质证。为避免发生质证方因同时对多个证据质证而混淆并降低质证效果,可将一组证据中每个证据逐一质证。
例如:在李先生诉王女士奥迪Q5轿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生诉称:2010 年12月21日,他因工作需要将购买的一辆奥迪Q5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在被告王女士名下,但该车辆实际一直由原告使用。2011年11月,被告王女士擅自将停放在原告单位楼下停车场的涉诉车辆开走,一直未归还。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涉诉奥迪Q5归原告所有,被告将该车辆返还给原告。被告王女士答辩:原、被告原是恋爱关系,原告李先生于2010年12月21日所购买的奥迪轿车,系原告给被告的赠与之物,其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于被告名下,故诉争车辆的所有权由被告所有。原告所称由于工作需要而将车辆交由原告使用的陈述不符。2011年7月被告将车借给原告使用,而原告一直未归还,被告才于2011年11月将自己车辆取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法庭在审理此案件时,采用了一证一质方法: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证据1:提交一份由被告本人所签署的证明,证明车辆是原告出资购买,当时限购政策已经出台,因原告名下已有车辆,故将车辆挂在被告名下。
审判长: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笔者注:对此证据的否认观点)被告从没有在写有上述内容的纸上签过名,证明上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所签。在证明上内容在纸的中部而不在正常的上部,而被告的签名也不清楚且没有写日期;另从工作需要的理由也不能与原告所陈述的无业相符;同时如果双方关系不够亲密,原告怎么会将价值这么高的车挂在被告名下。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2:提交机动车的销售原始发票;证据3: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证据4:提交购车时原告的刷卡凭据,上述三份证据均要证明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因为要挂在被告名下,才会在发票上写被告的名字,但是,购车发票原件一直在原告处保存。购车费用中还包括车辆的保险和上牌的费
用;证据5:提交车辆出售方所提供的收据,证明是原告出资购买了涉诉车辆。
审判长:被告看一下,有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4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诉争车辆是原告出资购买。(笔者注:对该证据的主要观点)但在购车就由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赠与被告车辆,故双方成立赠与关系。第一期的保险是原告所交纳。之前也赠送过一辆马自达,后已归还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6: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机动车的所有权一直是原告,因为该证的原件在原告处保存。
被告代理人: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予以认可。(笔者注:对证据的肯定观点)根据登记的记录的信息,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登记证书原件虽是在原告手中,但这并不能证明原告是所有人,后被告又去车管所补办了登记证。(笔者注:对该证据的阐释与论证)
综合质证法,即在案件庭审时,审判人员引导举证方紧扣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对举证方出示或者宣读的某一个或某一组证据暂时不进行质证,待举证方将全部证据材料在法庭出示完毕以后,再由质证方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这种质证方法由于举证方的证据材料纷繁、复杂,容易造成混乱,降低质证的效果。因而,这种质证方法必须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要抓住那些决定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关键性问题、关键性情节、关键性证据。这种质证方法必须强调质证重点,明确而具体地说明哪组证据中的哪一份证据存在异议或者否认;或者对哪份证据的哪部分内容存在质疑,以使法庭引起注意与重视,从而提升质证的效果。采用综合质证法应特别注意做到引证工作,即质证方概括简洁地引用举证方的相关证据的编号、证据内容及其证明对象,使举证方与质证方对证据的焦点更加集中。例如:原告刘某诉被告韦某某、被告某市油品公司、被告某市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4月19日,第一被告韦某驾驶第二被告某市油品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在环西路与高新支路交汇处,将骑自行车的原告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现治疗终结,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韦某、被告某市油品公司承担全部的损害费用,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出示:
证据1:电脑咨询单两份,证明被告2、3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2:某市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
证据3: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程记录,证明原告因事故在医院治疗及花费情况,全部住院费用已经由某油品公司支付,
所以我们起诉的医疗费仅是我们支付门诊费用,发生于2011年11月1日的,有门诊病历相对应。
证据4: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籍登记卡(原告及其母亲),证明原告的母亲有四个子女,需要子女赡养,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是住在城镇。
证据5:鉴定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我们原来申请鉴定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原件。
原告代理人:好的,我们把鉴定费发票的原件留在法院,因为原来给法院的复印件比较模糊。另村委会的赡养证明是加盖有公章的,原来复印的也比较模糊。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韦某的代理人黄律师:
证据4中的原告的赡养人户口没有异议(笔者注:引证),但是原告的户籍是农业户口,我们要求按照农村的标准进行计算。
证据3中的88元门诊费(笔者注:引证)在鉴定后发生,没有相关医嘱。
其他的证据都认可真实性,住院的相关票据在我们这里。
被告韦某:同意代理人黄律师的意见。
审判长: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2(笔者注:引证)没有异议。
证据3中的门诊病历、门诊费用(笔者注:引证)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且治疗在鉴定之后(笔者注:阐释与论证),所以我们不予认可。(笔者注:观点与意见)
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认可,原告属于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有异议,因为已经被第二次鉴定否定。
第四节 法庭质证中的常见问题
一、质证须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切忌敷衍了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但是,在庭审实践中,质证方对证据的质证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只是使用了“这些证据不客观”“这些不是事实”“这些证据与案件无关”等简单词汇来进行质疑。在庭审实践中,另一种质证乱象是“找茬式”的质证,这种现象在刑事辩护中相对较多。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时候,只要是公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和事实一概反对,“好像我不反对就对不起我辩护人的地位”,所以不管是公诉人提出对的还是错的一律反对,这个证据是合法性的问题、那个是真实性的问题,这个证据与本案无关,等等,所以整个质证过程中不断地跟公诉人冲突,这就是找茬式的质证,实际上起不到任何作用。质证的质疑必须来源于对证据的精心分析,既不能信口开河,为质证而质证,马虎应付,也要避免事无巨细,烦琐论证,偏离诉讼核心。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审验和质疑。质证应当向法庭充分论证举证方所出示的证据“不客观”“不是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客观依据,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
二、质证的观点要鲜明,表述简洁、明确
对于证据的证明效力等的质疑,应简要、明确地表达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成立或直接否定证据效力的态度,常见的词语表述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适当运用语言,尽可能直接、简洁和通俗易懂。质证时口齿清晰、语言肯定,论证和阐释组织严密、富有条理性、逻辑性。
三、处理好质证中质辩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庭审质证中的质辩不同于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质辩存在于法庭调查阶段,是分散辩论,针对的是证据本身有无证明资格的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侧重于论证证据的真伪。法庭辩论是集中辩论,是在举证、质证之后,在合议庭采纳和不采纳所举、所质证据的基础上,就已采纳的证据能证明怎样的案件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即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进行辩论,侧重于对论题的论证,二者既不能相互孤立也不能混为一谈。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在质证阶段没有很好地把握质证阶段的质辩的特点,与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相混淆,脱离证据质证而提前辩论。比如张某要求撤销某省大学开除其学籍的行政处分一案,被告某省某某大学在举证阶段向法庭提交的12份证据,其中第一组有3份证据:即证据1,监考老师黄某某、李某所写的关于监考违规的情况说明;证据2,张某本人所写的说明,在说明中,张某写道:2011年6月18日上午我(笔者注:张某)在英语六级考试中进行偷看,结果在拿到试题纸时被监考老师发现。说明时间是2011年6月18日。证据3,张某作弊时所使用的橡皮状接收器一个。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代理人:现在开始质证,比如说第一份证据……嗯……携带……携带橡皮状电子接收器。我们提请法院注意(这份证据的)中间这一段内容:“携带橡皮状电子接收器握在手中,可能还觉得不够,在手中握有通讯工具,上面带有英文相关内容,老师令其交出。”就这样一句学生违纪情况描述。我们认为:认定张某……原告张某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我们并没有异议,而在于认定为通讯工具,我们有异议。如果说是……如果说是……具体哪个文件,我要看一下,应该是你们提供的第一个文件的第39条,实施细则第39条,噢,这个39条写清楚了,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移动电话、传呼机和文曲星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原告认为:橡皮状电子接收器,被告凭什么理由把它认定是通讯工具。被告如果要把这个东西认定为通讯工具,至少要……要有一个第三方的……科技部门的鉴定。(笔者注:这段内容严重地将对证据质疑与法庭辩论混为一谈)而不应该说,被告认为是通讯工具,原告自认为是通讯工具,橡皮状电子接收器就当然是通讯工具。举了很简单的例子,你拿个仿真手枪,在那个……那个……情况下,被告说你携带手枪了没有?原告说我携带了手枪。好!那么说,此手枪就等同于真的手枪吗?所以我们说被告在通讯工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这是对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那么对第二份证据:张某本人于2011年6月18日所写的情况说明,原话张某是这样写的:想拿仪器偷看,结果在拿到仪器时,就被监考老师发现了。接下去就是考试时间和张某的签名。那么……这份证据,除了我刚才第一个观点,仪器是否就等同于通讯工具。被告作出这样的认定仍然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这个完全能够反映张某当时的行为状态……行为状态……行为状态未遂,或者说是预备,是吧,那么,张某自己承认那个作弊行为,如果你对他作出开除学籍的惩罚,和比照……和比照着……一个学生携带了作弊工具,携带了通讯手机,从进考场开始到出考场,完完全全地把所有的答案都抄写在考试卷上,这个既遂行为,当然还只是没有被发现,成功离开考场,这样一个既遂行为也只是处以开除学籍的最为严重的处分。在座各位都是成年人,可能有自己的子女,你们觉得公平吗?这样的处罚适当吗?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张某在做出这个说明的时候,当时就已经积极配合监考老师来制作这个考场记录和情况说明,已经积极地向老师承认错误了,那么正如刚才原告(笔者注:代理人口误,应为被告)第二位代理人所说的:使用通讯工具就是一个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那么,原告在此一并说一下:如果你不……如果你还尚且没有认定这个橡皮状接收器具有收发功能,具有通讯工具这个一个性质的时候,你凭什么去认定他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呢?你仍然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点,原告代理人刚才说:不需要考虑其是偶犯、初犯,是不是第一次作弊,那么根据其提供的这个文件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的
第4条明确地写明着:要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教育和处分。那么在当中第9条第2项就写着:什么情况下要加重处分呢,说: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下或者无理取闹的情况下要加重处分,而根据被告刚才所提供二份证据反映出来张某既没有认错态度不好,也没有无理纠缠,所以,学校一再强调说他的情节,认定他的考试作弊行为是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而不考虑他的情节,直接就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这是对前二份证据的意见。(笔者注:同样如此,这些意见应当是辩论意见)
第三份证据是橡皮状电子接收器,结合前二份证据,我们……第一认为:这个证据是不是张某当时考试作弊时所使用的,我们不清楚,起码作为代理人来说,今天我是第一次看到,我没有办法作出判断,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没有事实依据。第三点结合前面的二份证据,尤其是第一份说:它上面带有英文相关内容,但是张某携带了这样一个东西,仪器,他自己承认了其本身只是与考试内容相关,那么,与其他携带英语电子辞典、英语书,携带其他与考试内容的字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被告把它放大为通讯工具,给予最严厉的处分,我们还是认为是欠缺事实依据的。
四、质证先易后难,提高质证效率
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就是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质证方只要在证据“三性”中任何一种属性提出强有力的质疑,质证即可大功告成。因此,在庭审实践中,质证方应当对证据“三性”质证难易进行全面的评判,寻找出最易突破的薄弱环节进行质疑。一般而言,与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真实性)相比较,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相对容易些,因此,质证方在庭审实践中,可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上,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与案件无关,不能作用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能够在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提出质疑和否定的结果,那么,质证方就没有必要在难度相对较大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再费口舌了。
五、紧扣质证目的,有的放矢,突出质证重点
目前,我国法院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因此,要做到有的放矢,突出质证重点,一方面要重视庭前准备。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质证的重点应放在经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间证明、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问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准备。有的放矢,突出质证重点的另一方面的做法,要注意不同种类、不同性质证据的证明效力的差异性,不能千篇一律,平均使用质证力量。对于在庭审实践中出现的政府部门和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契证、证件、鉴定结论、公证文书证明以及公、检、法所做的已生效的裁决、决定,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和所做的现场勘验等,笔者认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决定,公证部门作出的合法公证,法院调取的证据、做出的勘验笔录等应当与证人证言、当事人提供的物证和书证的质证有所区别,无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全面质证,而将质证的重点集中于这些证据与案件本身的关联性和证明效力上。其理由是:公、检、法所做出的生效裁决、决定已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法院调取的证据、勘验笔录等证据来源本身是合法的。当然,这里强调的有的放矢,突出质证重点仅仅就一般情况而言,但是,在庭审实践中,对于那些已有证据证明公、检、法机关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案件,则另当别论。
第五节 法庭举证与质证的拓展练习
一、法庭举证与质证演练素材
案情简介:
浙江顺风快递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快递员方某某于2007年11月15日,在投送客户物品的途中,在杭州萧山闻堰镇闻兴路口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方某某在事故中造成了颈椎脱位的人身伤害,方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以及方某某投送的客户手提电脑也在事故中也受到损害。经双方协商未果,方某某为追讨医疗费、医药费、误工损失、手提电脑的修理费以及摩托车的修理费等费用起诉周某某。此案所涉及的证据如下:
证据1: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故认定书
(2007)第0000023251号
续 表
证据2: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出院记录
科别:骨科 病区:五病区 床号:5043 住院号:80731193
姓名:方某某 性别:男 年龄:28岁
入院日期:2007-11-17 出院日期:2007-12-11
入院诊断:C1/C2颈椎脱位
出院诊断:C1/C2颈椎脱位
住院天数:24
检查号: CT号: 磁共振号: 病理检查号:
入院情况:患者,男,30岁,系车祸致头颈部外伤1天伴疼痛,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可,自主体位,查体合作,对答切题,脊柱无明显畸形,生理曲度存在,颈2、3棘突压痛阳性,叩击痛,阳性,双上肢及双下肢肌力五级,全身感觉正常,双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肌腱反射正常,双膝腱反射正常,双巴氏征阴性,左胸背部肿胀,压痛阳性。
诊治经过:
患者入院后,给予完善各项检查(三大常规)后,绝对卧床休息,消肿以及促进骨折愈合等,以及颈托外固定支持对症处理,患者疼痛逐渐好转,多次复查颈椎CT仍有半脱位,患者无神经损伤的症状以及体征,给予病愈出院。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无颈痛。查体:神清,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上肢感觉正常,颈部颈托外固定。
疗效评价:好转
出院医嘱:
1.颈托颈部外固定3月
2.两周后门诊复查(周六上午骨科门诊)
3.带药:七厘胶囊*4盒,2片BID
血塞通片*2盒,1片TID
主治医师:唐某某(签名)
证据3—证据28为方明杰在浙江省第一人民医院、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浙江省中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检查、治疗、医药等费用的发票(原件)略。
证据29:方某某提供的电脑修理发票(复印件)
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 发票代码:133010610133
发票号码:04141277
2008年5月29日
证据30:方某某提供的由萧山区伟东摩托车修配行出具的发票,以证明方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所产生的修理费用。
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 发票代码:13301030132
发票号码:00571877
2008年4月18日
续 表
证据31:方某某所提供的由方某某所在的浙江顺风快递公司萧山分公司所出具的方某某20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司员工方某某2007年8—10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如下
(仅作为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的收入证明)
浙江顺风快递萧山分公司(公章)
2008年4月18日
二、法庭举证与质证演练实施方案
(一)分组并分配相关案件角色
将全班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分成3个大组,即原告组、被告组和审判组。原告组每组2名学生(一名扮演原告方某某,另一名扮演原告方某某的代理人),共5组;被告组每组2名学生(一名扮演被告周某某,另一名扮演被告周某某的代理人),共5组;其余学生组成审判组(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数量,组成独任审判和合议庭)
(二)演练步骤及演练要求
1.法庭举证质证演练之前,由审判组学生负责组织证据交换
演练具体要求:
举证组:
(1)证据的编组和编号;
(2)提供证据清单;
(3)证据使用的目的(即证明对象)。
质证组:
(1)查验的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等;
(2)对疑证进行摘录、复印等;
(3)组织质证的重点。
审判组:
(1)熟悉了解证据交换的程序;
(2)知悉了解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基本观点;
(3)准备。
2.庭审举证质证演练步骤
(1)审判组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概括,表明举证质证的方法(即一证一质或者综合举证质证);
(2)原告方举证;
(3)被告方质证。
3.法庭举证质证演练的具体要求
原告方(举证方):
(1)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序(即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主要的诉讼请求);
(2)对自己所提交证据的目的是否明确;
(3)对自己所提交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表述是否清楚、完整。
被告方(质证方):
(1)对证据质疑的疑点是否准确;
(2)质证意见的结论是否清晰;
(3)质证意见的论证是否合理并且符合逻辑。
审判组:
(1)释明举证责任的分析原则与要求;
(2)固定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与事实,确定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3)有序地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工作;
(4)掌握证据认定的具体标准,适时对证据进行认定。
第六节 反馈与评价
一、法庭举证与质证(演练)内容评估表(举证组学生用表)
二、法庭举证与质证(演练)内容评估表(质证组学生用表)
【注释】
[1]栗志明、曹春龙:《辩论式民事诉讼的庭审举证与质证》,《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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