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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询问中的常见问题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章 法庭询问第一节 直接询问一、法庭询问的含义法庭询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辩护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对被告人、了解案件信息与事实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询问,被询问人以口头言辞的形式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的质询,或者审判人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庭询问

第一节 直接询问

一、法庭询问的含义

法庭询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辩护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对被告人、了解案件信息与事实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询问,被询问人以口头言辞的形式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的质询,或者审判人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庭询问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对证人的询问,对鉴定人、勘验人的询问等。在英美国家,证人的范围较为广泛,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告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询问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展示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呈现控辩双方对相关事实认识的差异、了解案件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根据询问的主体、询问的目标、询问的技巧等不同,法庭询问又可以分为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直接询问又称主询问,是指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也即对己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是指对对方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内容一般限于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陈述的内容或相关的事项。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庭询问的顺序依次是控方或原告方直接询问己方证人、辩方或被告方交叉询问控方或原告方的证人、辩方或被告方直接询问己方证人、控方或原告方交叉询问辩方或被告方证人,对同一证人的直接和交叉询问可以重复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庭询问的对象、询问的顺序,与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询问存在差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在开庭陈述之后,首先接受询问的是被告人,对被告人的询问分别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依次进行,法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被告人;随后接受询问的是被害人,再其次是各方证人、鉴定人等。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询问主要是针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意见是由当事人自行陈述而非通过法庭询问进行。

二、直接询问的目标

直接询问的目标是通过对证人的询问,使该证人将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反映出来,做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言,以取得案件审理者的理解和认同。从性质上看,直接询问属于证据的提供而不是质问,也就是说,一方就自己主张的事实,通过证人的言词陈述获得取信而不在于诘难。[1]通常,当事方希望通过直接询问实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

(一)陈述无争议的事实

在诉讼中,许多时候会出现一些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尽管当事双方对这些事实的存在没有异议,但若这些事实是一方证明案件的某些构成要件或诉讼主张所必需,那么一方需通过直接询问向法庭展示这些无争议的事实,否则,这些事实的缺失也可能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比如,在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即使控辩双方对受害人的年龄没有异议,公诉人或控方律师仍需在对受害人的直接询问中展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这样这一无争议的事实;在某一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中,即使对受损财产的归属不存在争议,原告方律师仍需通过直接询问证明原告对该财产享有占有或所有权。

(二)提高有争议事实的可能性

有争议的事实是法庭询问的重点也是庭审的焦点。直接询问是一方当事人陈述己方对有争议事实的观点的最佳机会。通过那些亲身经历和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证人的口述,还原真实的事件发生经过和相关信息,以确定、支持己方的诉求,同时证明对方的诉讼主张是不确定或不真实的。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公诉人可以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直接询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而非辩方律师所主张的正当防卫。

(三)为引进物证做好铺垫

除证人证言之外,文件、照片、实物等各种形式的物证是还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直接询问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引入和采纳这些物证进行铺垫。

(四)反映证人的可信性

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一方通常会对另一方传唤的证人所作证言的可信度提出质疑。在直接询问中,公诉人、律师首先还必须确立证人的可信性,这主要通过对证人的一些背景信息比如家庭、职业、专业知识以及认知基础、观察能力等情况的询问来实现。

三、直接询问的内容

直接询问是传唤证人的当事方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佳机会。直接询问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己方所主张的理论的某些方面,或者说对己方提出的控告或辩护理由的说服力有所裨益,而不仅仅是为了展示公诉人或者律师的询问技巧。因此在直接询问时,要分清哪些内容是应当包含的,哪些内容是需被排除或者回避的。

(一)应包含的内容

直接询问中应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核心事实、辅助性细节、对一些事实和内容的解释,证人的可信性等。

公诉人、律师在准备直接询问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证人所能提供的对证明你的理论所必需的事实。什么是证人证言中最为重要的?哪些是使得证人提供的核心信息更为可信的事实?哪些事实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将使证人的证言更可信?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是正当防卫,他找到现场的一位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当时,是被害人首先动手并掏出凶器欲伤害被告人的。这个至关重要的事实,无疑应当通过直接询问加以披露,同时,一些辅助性的细节中如证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原因、证人当时所处的位置、证人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虽然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一核心辩护理论并不直接相关,但却能增加关键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除核心事实和辅助性的细节外,有时候证人对一些事实或者行为的解释会使他的证言更具可信度。比如,在上述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方传唤的另一证人证明现场的那把刀具是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去他经营的那家五金店购买的。为证明证人之所以对被害人购买刀具的情景记忆犹新,律师应当在询问中给予证人解释的机会:

问:你为什么能记得被害人曾去你店里购买过刀具?

答:他付钱的时候我看到他胳膊上有一个文身,图案和我几年前身上的那个文身一样,而且文身的位置也差不多。所以我多看了他几眼,记住了他的样子。

证人的可信性也是直接询问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证人的可信性越高,他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被审理者接受和采纳的几率也就越高。证人的可信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比如证人在社区里有着良好的口碑,证人的生活或工作经历使得他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证人亲身参与或经历了案件所涉的事实经过等。

(二)需排除或回避的内容

直接询问需要展示的是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因此那些对己方不利的或者无法合理证明其存在的以及一些细枝末节的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都属于被排除之列。否则,整个直接询问就会显得拖沓、杂乱无章甚至造成对询问方不利的结果。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分为两类:一是某些会对己方的诉讼主张带来不利影响的案件事实。比如,在上述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方律师若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在直接询问被告人时他就应当避免披露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曾经在好几个场合都表示过,若被害人再找他他会马上废了被害人。二是对证人的可信性造成挑战的事实。比如,证人曾经签署或书写过某些文件或书面材料,或者在庭审前就案件的相关事实做过一些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若这些文件或庭前陈述与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做的证言相矛盾,除非律师充分相信证人能对此做出一个足够让人信服的解释,否则,这些矛盾证言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最好不要出现在直接询问中,以免为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提供机会。此外,虽然和本案没有关系但也直接关系到证人可信性的一些事实,如证人曾经有过一些不诚信的行为和言语等,一般也不宜在直接询问中加以披露。

当然,如果律师确定对己方不利的那些事实会被对方通过各种方式加以披露的话,则可以先发制人,对这些事实进行“防御性”直接询问。一来可以为证人提供解释的机会,减少这些事实情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来通过证人披露这些对己不利的事实,提高证人的可信性,表明证人证言是客观、公正的。

由于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还原与展现主要是通过直接询问进行的,因此直接询问所要涉及的事实和细节众多。尽管细节对事实本身以及重要证据的进一步证实非常关键,但毫无目标、不加选择地呈现所有事实和细节,会破坏对重要事实的证实活动。确定哪些事实细节是重要的而哪些是应当在直接询问中被排除的,取决于哪些事实有助于增强你询问的说服力,比如说它是否披露了某人行为方式的动机,它是否可能使某一个重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或者减少,它是否影响到证人的可信性和权威性,等等。还有一些事实,由于本身不具有说服力,或者它本身并不虚假且它的存在对己方诉讼主张的提出非常有利,但由于极易引起争议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的真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会被排除在直接询问之外的。

四、直接询问的准备

(一)证人的筛选和准备

1.证人的筛选。受庭审效率、费用、证人证言的价值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并不是所有或多或少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都会出庭作证。因此,律师首先要选择确定参与法庭询问的己方证人。证人的筛选主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1)欲通过直接询问向法庭展示的案件事实。在一些案情比较复杂、所涉事实细节较多、涉及的证人也相对多的案件中,律师首先需要确定想通过直接询问展示给法庭的是哪些事实,你的控告或者辩护理论是什么?哪些证人的证言可以支撑你的控告或者辩护主张,他们的证言及其关键且对裁决的做出有着重要影响?哪些证人的证言所涉的只是一些影响不大的问题,或者证言本身并没有独特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另一些人的证言得到证实?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律师基本上可以确定直接询问的对象。(2)证人可信性和作证能力。许多时候,了解同一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即使该事实至关重要,也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律师在选择证人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证人主体是否有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尽量选择了解全部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好的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的准备。在确定了直接询问的证人之后,律师一般会帮助证人进行出庭前的准备。首先,律师应向证人介绍出庭作证的程序,对那些初次上法庭的证人而言,还要介绍法庭的设置、气氛等情况,使证人有心理准备。因为对许多证人而言,法庭不仅是一个裁决是非对错的地方,更代表着威严,尤其是那些年幼或年老的,或受教育程度不高的证人,容易在上法庭时产生慌乱心理。事先介绍法庭的情况、作证的程序等,有利于消除他们的这种心理。

其次,律师还应当向证人交代清楚回答询问时的注意事项:如要认真聆听律师的问题,经过考虑后再回答,不要着急,说话语速放慢等;要完整地回答问题,但不要说与问题无关的事项;要真实地回答问题;对于不懂的问题一定要问清楚,可以请求提问者重复问题或者换一种方式提问;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等。此外,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让证人事先知道律师将在直接询问中问哪些问题,以及证人在交叉询问中可能会被对方律师问到的问题,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展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也并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反,如果证人没有就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提前得到任何通知或提示的话,他有可能在法庭询问的压力下表现得不尽人意,证人证言的价值可能因此受到削弱。关键的问题在于律师要让证人用自己的语言亲自作证而不是律师所期待或所喜欢的语言,律师不能替证人编词,更不能让证人作伪证。

(二)问题的设计与组织

律师在确定了将通过直接询问展示的事实和内容之后,下一步要做的便是如何设计、组织问题,将这些事实有序地反映出来,做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1.采用时间或主题式的组织方式。以时间为序进行询问是展现事实的最简单的组织方式,且大多数人都能较好地理解按照时间顺序表述出来的一系列事件或者信息。如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可以按时间顺序依次询问:在伤害事件之前发生了什么,伤害是怎么发生的,被害人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被害人是如何被送到医院的,他接受了什么样的抢救治疗,等等。但有些时候,简单的以时间为序组织询问,会显得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的陈述分散而杂乱,而主题式的组织方式则能理顺证人证言不同组成部分而使其相互印证,把薄弱部分隔离,以最令人信服的方式展开询问。不过,无论以何种顺序组织询问,都应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以便法庭能够容易地理解和更好地记住证人所说的情况。

2.合理安排重要事实的询问时机和篇幅。根据记忆习惯,人们总是对最先听到和最后听到的事情有最佳记忆,因此,直接询问中的最重要部分应该在开始部分提出来,在结尾再加以强调,不太重要的信息应夹在中间。同时,注意将一些相互之间有联系的重要事实进行并列,以强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此外,律师在直接询问中还应当注意时间的分配,对那些需要进行重点展示的事实和细节,要安排较多的时间来进行询问。

3.确定主要场景,并注意对主要场景询问的完整性。恰当地确定主要场景可以更真实、形象地重现案件,也有助于案件审理者理解诉讼。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控方律师可以通过询问来确定意外发生的现场:

问:你熟悉那个广场吗?

答:是的,我家就住在广场附近,每天晚饭后我都会到广场散散步的。

问:你能描述一下那个广场吗?

答:广场南北两边都是马路,南边的是马园路,北边的是中山路;东西两侧是大型的商住小区,住户很多,所以每到傍晚时分广场上都会很热闹。广场中间有一个音乐喷泉,喷泉周围还有一圈石凳。

问:8月20日下午6点左右,你在广场上吗?

答:是的,我正和一个朋友坐在喷泉边的石凳上聊天。

问:当时喷泉附近的人多吗?

答:不多。由于太阳还没有落山,广场上还有点热,所以当时喷泉附近的人并不多。

直接询问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不轻易打断主要场景,不要为了补充一些次要的细节而打断证人对一些重要证据的陈述。比如,当证人刚刚陈述他注意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坐到喷泉边的一条凳子上并且开始争吵时,控方却突然问证人当时被害人和被告人坐的凳子附近是否还有其他人,这显然会打断证人对事件的自然叙述。尽管当时附近是否还有其他人可能也很重要,但不可能重要到成为打断证人对事件叙述的理由。而且,对这一细节问题的询问可以在证人对事件叙述结束后再进行。

4.对一些关键性的细节进行专门、单独的询问。

证人对一些细节的描述有利于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但许多时候,对细节的询问也可能不利于证人陈述的流畅进行。因此,对那些重要的细节最好能在对主要事实的陈述完成之后再进行单独的询问,这种方式同时也能解释这些细节的重要性。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控方可以在证人对主要事件的描述结束后问证人当时离被害人和被告人有多远,当时的天气情况怎么样等,以强调和证明证人事件以及当事人的识别能力。

五、直接询问的技巧

在直接询问中,证人对相关事件和细节的陈述是询问的关键,而恰当的询问技巧有助于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一)采用简短的问题

简短的问题有助于证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这一点对那些文化程度不高或表述、认知能力相对较弱的证人而言,尤其重要。尽管简短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的发言,却能凸显律师询问的条理性和节奏感,况且在直接询问中,法庭关注的是证人的表述而非律师的语言能力。那些复杂或者过于专业的问题,不仅容易使证人因误解问题而无法给出律师所希望的证言,也可能使审理者因无法准确理解问题而对案件事实的理解、认知带来不利影响。

(二)尽量用开放式的问题

在直接询问中,案件的事实要通过证人的叙述展示给法庭,因此如果证人能用自己的语言陈述尽可能多的事实,那么他的证言就可能更具可信度。而律师需要做的就是使用开放式的问题引导证人有条不紊地提供证言,尽可能多地采用“什么时候”“在哪里”“发生了什么”“谁”“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这样的字眼和问话。比如:

问:你是什么时候离家出门的?

问:你当时在哪里?

问:是谁先提出这个建议的?

问:你是怎么发现的?

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问:接着又发生了什么?

(三)阐明询问方向,直奔主题

在对证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完毕后,律师应当阐明询问方向,直奔主题,而不应将时间和问题花费在过多的铺垫上。比如律师可以通过这样的问题或者表述将证人直接引到关键的事实中来。

问:你知道8月20日发生在西山广场的打架事件吗?

问:现在让我们来谈谈那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吧。

(四)询问重点要突出

向法庭清楚地展示案件关键事实是律师在直接询问中的主要工作。因此在询问中要突出重点,切忌旁引无关证言,既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对方留下空子。在询问证人时,要明确他在案件中证明的关键事实和细节,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相对薄弱的关键环节进行补充。不要希望通过单一的证言锁定全部案件事实,这样既不可能也无任何效用。

(五)可适当采用渐进式的询问方式

信息的获取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渐进式的询问方式使得证言包含更多的细节,从而增强说服力。比如,在向证人询问被告人作案当晚的体貌特征时,可以分别就被告人帽子、衣裤、鞋子、身高、胖瘦程度、头发、五官以及其他形体特征提出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问“请你说说你当时看到的被告人的样子”。但是,渐进式的询问方式并非到处适用,律师在采用渐进式询问方式时要考虑:(1)该细节是否意义重大;(2)通过询问能获得细节;(3)获得的细节必须令人信服。

(六)避免证人的叙述性证言

直接询问中,证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至关重要,而且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还能增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但同时,证人对事件过于宽泛、拖沓的叙述则可能会削弱询问效果,并遭到对方律师的反对。当事人过于宽泛的叙述有时是由于律师提问不当造成的,如“你昨天做了什么事?”“请你描述一下你那天所看到的情况”;有时则是因为证人表达的条理性较差、说话抓不住重点所致,这个时候律师要适当地打断或控制证人的陈述。

(七)避免超出事实范围的、主观性的问题和结论

对于超出案件事实范围的询问,不仅会拖延庭审时间而且对真实情况的查明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官通常会加以制止。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第147条就规定,法官对于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制止;一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案件内容无关的,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此外,直接询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证人证言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因此,一些要求证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给出结论性意见的问题也是被禁止的。

第二节 直接询问中的常见问题

一、采用引导性或诱导性问题的倾向较为明显

直接询问的目标是通过证人的口述向法庭展示对己方的控告或者抗辩有着重要影响的事实,因此公诉人或律师需要通过一系列开放式的问题,来引导证人说出他所看到、听到或知晓的事实。没错,在直接询问中,掌控、引导询问的节奏、方向、顺序的依旧是公诉人或律师,但他们对直接询问的掌控并不是通过形式上采用引导或诱导性问题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整个直接询问的有效组织、把握来体现的。学生在模拟演练中,或因对证人准备得不充分,对证人的回答没有足够的信心,总是倾向于设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意欲通过问题本身而不是证人的回答来展示其所想要证明的事实。在直接询问中采用引导性的问题,不仅偏离了以证人为中心和焦点的直接询问的初衷,让人感觉是律师而不是证人在讲述案件事实,而且容易引起对方律师的抗议、法庭的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证人询问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当然,如果接受询问的证人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话没有条理和重点、比较啰嗦,律师有必要对开放性问题进行适当的控制,即在问话中添加一定的限制词来防止证人漫无边际的讲述。[2]

二、问题的设计缺乏逻辑性,询问内容存在跳跃和反复

由于直接询问的目的是通过证人的口,来再现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达到这一目的,需要通过询问的逻辑性安排,使证人的证言有条不紊、清楚明了地反映客观事实。但在模拟演练中,部分学生的直接询问缺乏时间、场景连续上的逻辑性,询问内容呈现跳跃状态;而且针对一些关键事实的问题设计过于粗线条,询问存在着反复。如在周颖诉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损害赔偿一案中,扮演被告一方代理人的学生在对加油工进行直接询问时,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问:请问你在加油站工作了几年?

问:你给路虎车加过油吗?

问:顾亚兰(加油的顾客)当时怎么跟你说的?

问:你当时有没有和她确认加什么油?

问:她下车和你说话时,精神状态好吗?

问:当时路虎车停在什么位置?

问:你加油的时候顾亚兰干什么去了?

问:加完油后你有没有和她确认加的是几号油?

问:你们平时一周工作几天?

问:平常休息多吗?

三、铺垫过多,询问目标不清,重点不突出

直接询问最重要的是突出重点,简洁明了,向法庭清楚地展示案件的关键事实。但在模拟演练中,学生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铺垫过多,进入主题的节奏过于缓慢,且面面俱到,询问重点模糊。如以下扮演原告代理人的学生对己方证人顾亚兰的直接询问,就暴露出了这样的问题。

问:你的职业是什么?

问:你有几年的驾龄?

问:你平时开什么牌子的车?

问:你这次借的车是什么牌子的?

问:你对路虎车了解吗?

问:路虎车的百米提速是多少?

问:这是家用型小汽车还是其他类型的车?

问:这次借车是干什么用的?

问:你以前去加过油吗?

……

尽管为确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必要对证人的作证能力和资格进行询问,但是直接询问的重点是对己方的控告或抗辩有着重要影响的关键事实,因此,切忌铺垫过多,或因过于关注整个事件的完整性,而将询问范围不当扩大,这样既耗费了法庭的询问时间,也模糊了询问目标和重点,询问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四、对关键事实的询问过于突兀、简略,固定效果不佳

直接询问的核心是通过证人的口述,向法庭展示对案件的裁决有着重要影响的事实,因此,对这些关键事实的询问应尽可能详细,可以采用渐进式的询问方式,从不同角度、分不同阶段进行分解、询问。但在模拟演练中,部分学生基于先入为主的对案件事实的知晓,又急于抛出关键事实来支持己方的诉求,希望尽快通过短短几个问题,就能将核心细节呈现给法庭。这样的询问方式,往往很难达到预设的效果:短短几个问题,不仅无法展现案件事实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使得其证明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过于直接、单向的询问方式,使得某些关键事实由于缺乏众多细节的支撑,可信度遭到削弱。

五、问题过于复杂、冗长

直接询问中的问题,更多起的是一种指引作用:直接询问的本质就是给证人提示,让他们开始或者转入下一个主题或者更合适的提示语。[3]因此,简短、明了的问题是直接询问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习惯了书本语言、文字写作的学生,在模拟演练的初始阶段,所提出的问题通常比较书面化而非口语化;同时,由于习惯了专业术语语境下的沟通和交流,学生在提问时往往会倾向于他们所熟悉的专业术语,因为这类语言让他们更有安全感。但是,对于普通证人而言,过于书面化的语言,尤其是专业术语,很可能让他们无法准确理解问题的含义、把握律师的意图,结果自然适得其反。此外,在模拟演练中学生律师还有个倾向,即试图在问题中植入大量信息,以引导证人的作证或意图通过证人的回答,对这些信息进行固定。结果是,这样的问题不仅可能因为有明显的诱导意图而被法庭制止,还可能因为过于复杂、冗长而使证人陷入迷茫、不确定中。

六、掌控询问的能力存在欠缺,不懂得适时打断证人的回答

尽管在直接询问中,整个事件是通过证人的口述向法庭进行展示的,但律师并非仅仅是消极的提问者和答案的等待者,直接询问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律师手中。有经验的律师犹如放风筝者,他不仅清楚证人证言这一风筝该飞多高、飞往哪个方向,也知道该如何让风筝飞起来以及如何适时地将风筝拉回以免断线。但在模拟演练中,由于对直接询问的掌控能力尚存在一定的欠缺,许多学生要么无法通过简短但逐步深入的问题,引导证人详细地陈述核心事实或细节,要么面对证人过于宽泛的叙述性证言,不能恰当、适时地打断证人的发言,从而使得直接询问显得拖沓且重点模糊。

第三节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是指对对方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内容一般限于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陈述的内容或相关的事项。

一、交叉询问的目标

交叉询问的目标在于通过对对方证人的询问,使证人改变、修正或撤回其在直接询问中所作的证言,或使其证言失信,并从证人口中得到对询问方有利的证据。交叉询问是盘诘性的询问,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质。通常,一方律师欲通过交叉询问完成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

(一)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度

在交叉询问中,公诉人、律师可以通过揭示证人对一方当事人有偏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或表述能力有缺陷、证人缺乏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证人的不良品格等,质疑并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度,进而质疑其在直接询问中所做证言的可信度。

(二)破坏直接询问中的证人证言,减损对方诉讼

在交叉询问中,公诉人或律师可通过证人在庭审前曾经对案件事实做过不一致的陈述、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有错误、证人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了解、证人证言与其他更可信的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冲突、证人证言混乱条理不清、证人欠缺观察的机会等,破坏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的可信度,减损对方诉讼,同时将证人证言对己方诉讼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获得对询问方有利的信息,促进己方诉讼

通过引导性询问,从对方证人的口中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是交叉询问的另一重要目的。虽然对方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的诉讼主张,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因此很多时候律师也能从对方的证言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对方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没有披露的一些事实,也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得以展示。另外,公诉人或律师通过揭露对方证人前后矛盾的陈述,还可以将对己方有利的信息或者证据引入法庭,促进己方诉讼。

(四)为印证其他证人证言和物证的引进做好铺垫

交叉询问还可以通过揭露对方证人证言中的一些错误和矛盾,印证己方所提出的其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此外,在交叉询问中,公诉人或律师还可以通过对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质疑,引进与此相关的一些物证如文书材料等。

二、交叉询问的内容

交叉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与证人的“适格性”和“可信性”相关的事实和细节;二是对方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陈述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一)证人的“适格性”和“可信性”

尽管交叉询问一般应针对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展示的事实及与此相关的问题展开,但对证人本身的作证资格、作证能力、可信度的质疑却并不受此限制。如前所述,为了降低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作证言的可信性,在交叉询问中律师可以以证人是对方当事人的配偶、朋友,证人和己方当事人曾经有过冲突、证人可从本案获得金钱利益、证人经常爱撒谎、证人曾因作伪证而受到惩罚、证人当时受到惊吓认知有偏差等事实,对证人的“适格性”和“可信性”提出质疑。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证人资格进行质疑时,律师可以涉及与个人信誉和品行有关的问题,但是禁止对证人施以人身攻击、损害人格尊严或在公开审判中泄露隐私;同时,律师不得提出威逼性、利诱性的问题,不得威胁证人。

(二)直接询问中所展现的事实及相关问题

除涉及证人的资格问题外,交叉询问的问题应当与直接询问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有关,否则,证人可以拒绝回答。直接询问中所展现的事实和相关问题,包括对方律师在直接询问中所问到的问题和证人回答的内容,以及律师虽未提出相关问题但证人在被询问过程中曾经加以回答的内容,它们都可能成为交叉询问的内容。但是,并不是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应当成为交叉询问的对象。如果律师觉得对方证人基本上说的是实话,那么最好尽量少问问题。因为如果证人在交叉询问中仅仅重复他在直接询问中所讲过的内容,那么他的可信性就更容易得到法庭的肯定。通常,律师仅对其中对己方不利和那些能借此引入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和事实部分的内容进行交叉询问。

三、交叉询问的准备

(一)了解对方证人

在交叉询问开始之前,律师就应当已经很好地了解对方出庭作证的证人会是谁,以及他将会说什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交叉询问中,无论律师打算提出的主张能否在法庭上得到证实,都要在庭审前对所要提问的对方每一个证人的性格、受教育程度、历史等进行调查,即便不能如数家珍,也要尽可能地做到心中有数。不同性格、不同文化水平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迥异,律师应当针对证人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问话方式、设计不同类型的问题、营造不同的询问气氛,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牢牢掌握询问的主动性。

(二)问题的设计与组织

尽管交叉询问的问题主要是针对直接询问所展现的事实和相关问题,但在法庭询问前,律师同样可以通过所了解的案件情况、预测对方在直接询问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预设交叉询问的问题,并根据庭审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对重要问题的询问时机和篇幅的安排。同直接询问一样,交叉询问的组织也应遵循首要性和新颖性的原则,也即要将重要的内容在交叉询问的开始阶段就反映出来。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中,律师想通过交叉询问说明受害人其实并不能确定对她实施抢劫的就是被告人时,你可以将被害人在事件发生后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外貌的模糊描述作为交叉询问的切入点。同样,那些重要内容,律师需要安排较多的时间和较长的篇幅来完成对它的询问。

2.主题式的组织方式。按时间顺序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交叉询问的目的并不是展现完整的事件发生经过,也不是重复证人已经做过的陈述,而是要证明一小部分其他的或者不可信的观点。主题式的组织形式是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切换的最有效方式,且可以将大量的事实分散进行询问以避免证人一开始就意识到你的意图。

3.优先考虑细节的询问。与直接询问相比,细节的作用,在交叉询问中更为重要。因为在交叉询问中,证人通常会对律师所陈述的核心事实持不同态度,而细节的运用就成为律师证明自己观点的首要方法。一般而言,证人不会对一系列琐碎的细节产生警惕,且会比较客观地加以承认。通过细节,你可以为你随后的观点做铺垫,说明证人证言内在的矛盾性,或制造出证人无法否决的结论。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你可以通过证明被告透过车窗看到自己孩子正放学回家、孩子那天的穿着打扮、孩子当时正在做什么等一系列细节问题,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的注意力有所分散。

4.根据直接询问,及时调整询问方案。尽管在法庭询问开始之前,直接询问前,律师已经对对方证人在直接询问中可能展示的事实和所作的证言做了较为充分的预测,但是,证人证言会不断发生变化,律师预计对方证人会陈述的事实很可能并没有在直接询问中出现,因此,律师要随时根据证人证言对自己的交叉询问计划和方案进行调整,以便做到有的放矢。

四、交叉询问的技巧

交叉询问技巧的主要目的在于牢牢地控制住证人证言。对证言的控制意味着:(1)证人对你的问题的回答都给你提供了所需的信息;(2)证人没有提供你所需范围外的其他信息。为实现这一目的,律师在交叉询问中常用的技巧有:

(一)选择安全的主题

在交叉询问中,律师面对的是对方证人,且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破坏或降低该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因此选择安全的主题,避免提出不知道或不敢确定答案的问题,是律师在交叉询问中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无法预知答案的问题,不但容易让对方证人蒙混过关,而且很可能让其提出新的对你不利的事实,产生适得其反的询问效果。

(二)尽量使用简短的语言进行发问

与直接询问一样,交叉询问的问题不管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应该简短。简短的交叉询问将使风险最小化,引人注意,且常常让人印象深刻。反之,冗长而复杂的问题不仅容易被误解或遗忘,可能造成证人答非所问,还会分散审理者的注意力。此外,复杂的问题还增加了证人寻找机会与你争论的机会,很可能因此使得律师失去对证人的控制。若所涉信息较多,律师可将一个复杂的问题分成几个简短的问题分几步询问。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为了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处于非常疲惫的状态,将这样一个冗长的问题———“由于你负责的这个工程项目已到最后期限,所以你每天都不得不加班,案发当晚你离开公司准备驾车回家时已是晚上10点半了,是不是?”———分成几个小问题显然更能凸显交叉询问的效果:

问:你最近在负责一个工程项目,是不是?

问:这个项目已到最后期限,是不是?

问:为按时完成这个项目,你这段时间一直在加班,对不对?

问:事发当晚你也在公司加班,是不是?

问:那天你一直加班到晚上10点半,是不是?

(三)提出引导性而非开放性的问题

在交叉询问中,切记不要问“为什么”“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等一些开放式的问题。一旦律师在交叉询问中提出开放性问题,证人就获得一个解释的机会,如果证人借此机会找出一个自圆其说的回答,那么交叉询问就会功亏一篑。交叉询问不同于直接询问,因为证人不会为你讲出你所需要的事实或故事。所以在交叉询问中,律师提出的问题应该是引导性、命题性的,也即就事实提出主张,要求证人进行确认。如“你和你的客户约好10点见面,是不是?”“你们碰面的地方距离你公司有15公里,是不是?”等。

(四)采用渐进式的问话方式

在交叉询问中,律师的发问要有一定的逻辑顺序,问题与问题之间要有相对的连贯性和层层推进的递进性,这样才有利于问话的深入,有利于信息的传递,有利于审理者的接受和采纳。而且,当律师向证人提出一系列问题时,要采用渐进式的询问方式,一步一步地提问。在交叉询问中采取渐进式的询问方式,可以尽可能地减少证人的不合作所带来的风险,控制住证人证言对你的案件的影响。比如律师想通过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与其先前所做的一份监视报告所涉内容相矛盾来弹劾证人,他首先需要采用渐进式的询问方式确定证人所写的监视报告的重要性和准确性。

问:张警官,你从事侦查工作已经12年了,是不是?

答:是的。

问:你主要负责工业间谍案的侦查,对不对?

答:对。

问:你曾经接受过专门的监视培训,是不是?

答:是的。

问:每次完成对目标的监视后你都要提交一份监视报告,是不是?

答:是的。

问:你知道其他侦查人员会调阅你的监视报告,对不对?

答:对的。

问:他们会根据你的监视报告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是不是?

答:是的。

问:因此你明白准确地填写监视报告非常重要,是不是?

答:是。

问:因此你会将你所监视到的一切情况都填写在报告中,对不对?

答:对。

(五)避免提出结论性的问题

若通过交叉发问,律师已经证实了所有能推导出你的最后结论的一系列事实,那么就应该停止发问,无须将结论给证人挑明,而只需将结论留待质证、法庭辩论时提出。通过把最后结论置于质证、法庭辩论阶段的做法,律师能确保证人无力改变或者完善其证言。在某种程度上,也避免把你的论点展示给证人,减少通过对方当事人的再询问或者通过其他证人反驳你的论点的可能性。

(六)适时结束询问,确保交叉询问效果

当律师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对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己方律师主询问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证人很可能借此机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交叉询问方不利,并且无形中加深了法庭的印象。作为交叉询问的律师,与其这样,不如结束发问。尽可能地缩短询问的时间应该是交叉询问律师努力的目标。

第四节 交叉询问中的常见问题

与直接询问通过证人的口述来展现案件事实的情形不同,在交叉询问中,律师所想要证明的事实,是通过律师的问题来呈现给法庭的,律师需要证人给出的回答仅是“是”与“否”而已。在交叉询问的模拟演练中,学生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意无意地制造出与证人对立的气氛

尽管揭示对方证人证言中的虚假、错误或矛盾之处,降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交叉询问的重要目的,但很多时候,交叉询问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从对方证人的口中获得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这些事实或细节很可能是对方律师在他的直接询问故意回避或者模糊的,或许是己方证人所并不知晓的。[4]对律师而言,交叉询问的目的是控制证人并得出你所想要的结果,而不是简单地向法庭展现你对对方证人本身以及其证言的质疑。因此,即使在交叉询问中,律师同样要在一定程度上信任证人,即使不能与对方证人建立起善意的关系,但应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虽然说,有些情况下,激起证人的愤怒,可能会使证人在激动中丧失理智,处于混乱状态,从而在乱中取胜,但这样的情境实属少之又少,再者,学生尚不具备这样的掌控能力。因此,学生在模拟演练中要避免陷入这样的误解:律师在交叉询问开始之初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与对方势不两立的立场。当然,对那些有着明显恶意的对方证人,另当别论。

二、询问节奏控制不当

在直接询问中,律师要给予己方证人较为充足的时间去听清、理解问题,并让他有时间进行考虑,避免回答错误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节奏要相对缓慢些。但是,在交叉询问中,情况就不同了。通常情况下,询问的节奏越快,证人的压迫感越强,对问题的回答也就越本能,如果证人证言中有着虚假、错误的陈述,那么在律师快节奏追问中,很容易露出破绽。因此,在交叉询问中,律师一定要加快询问节奏,尽量缩短问题与问题之间的间隙,让对方证人没有对问题进行思考的时间,而只能本能地回答提问。但学生在模拟演练中,由于交叉询问的经验不足,加上有些问题设计不当、对询问的信心不足,很多学生在交叉询问中延续了直接询问的缓慢、平和的节奏,结果让证人有了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回旋。

三、对引导性问题的设计尚需提升

引导性问题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中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通常不允许出现引导性问题,而后者则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要尽可能地采用引导性问题,否则你的交叉询问注定是失败的。尽管通过课堂讲授以及演示,学生对引导性问题有了一定的理解,但他们在模拟演练中的表现,说明对引导性问题的把握并非那么容易。如在案件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学生律师在对被告方证人加油工进行交叉询问时,问了这样几个问题:

问:你知不知道这辆路虎车是加柴油的?

问:你有没有和顾客确认加什么油?

问:你有没有看到油箱盖上的柴油标志?

问:你上岗前有没有参加过岗位培训?

问:上岗培训的内容中是否包括检查油箱盖?

显然,这些问题并非引导性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询问”,结果完全依赖于证人的回答,答案是不确定的。交叉询问中的引导性问题实质上并不是问题,而是律师对某些事实的陈述,是确定的,律师将这些事实抛给证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证人加以确认,证人并没有选择答案的自由,如:

问:你上岗前参加过岗位培训,是不是?

问: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加油前检查油箱盖上的标志,对吗?

四、容易与证人进行争论,或做评价、下结论

交叉询问最忌讳的就是律师同证人就某一事实或细节进行争论,或者对证人或者某一事实进行评判和下结论,因为法庭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展示事实,至于孰真孰假、孰对孰错,应交由法庭进行裁断。但学生在交叉询问的模拟演练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经常给出结论性意见,或者同证人进行争辩、意图说服证人。要知道,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对方证人而非己方证人,要想他倒戈完全认同你的观点和主张,不太可能。如在上述案件的交叉询问中,学生曾有过如下提问:

问:你开完发票,有没有看发票上的内容?

答:我只看了一下抬头和金额,没有看具体的内容。

问:你看了抬头和金额,却不看内容,是否有点不真实?

问:你加完油后,发票都没仔细看,说明你这人做事情很粗糙很疏忽,对吗?

问:发票的抬头为什么要开公司的名称?

答:到公司报销的话,要求开公司抬头的。

问:依你所说,这车是你借来用的,但加油发票却开公司抬头到公司报销,这是不是说明你的个人人品有问题?

问:是你告诉加油员要加柴油吗?

问:你凭什么认定加油员能听清你说的话?

五、询问目的不明确,为询问而询问,或者问证人太多问题

通常,交叉询问被认为是法庭询问中最刺激也最具挑战性的环节,同时也是对律师能力的重要考验。成功的交叉询问能极大破坏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的可信度和效力,而失败的交叉询问适得其反,往往会使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得到进一步的固定。因此,在交叉询问之前,一定要明确询问目的,不能仅仅为了行使交叉询问的权利而发问。以下针对加油工的交叉询问,显然是一个失败的示例[5]

问:你当时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问:当时周围的环境嘈杂吗?

问:你的听力状况如何?

问:你对加油机的构造熟悉吗?

问:你对路虎车熟悉吗?

问:作为加油工,你们通常要不要看油盖上的说明?

问:你难道没有看到上面的指示标志吗?

问:你看不清楚,为什么不确认一下呢?

如果律师没有明确的交叉询问目标,无法通过交叉询问引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者破坏证人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的效力,那么还不如放弃交叉询问,否则交叉询问就会成为证人重复他在直接询问中的证言的机会。此外,律师还需记住的一点就是,在交叉询问中别问同一个证人太多的问题。交叉询问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做得太多、问题太多、涉及的主题太多。因为,“当每件事情都很重要时,就什么事情都不重要了”。[6]

六、无法控制证人的回答

如前所述,律师是交叉询问的核心,其目的是控制证人并得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论点。在开始交叉询问之前,律师必须预测到证人对自己将要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所做的回答,同时做好万一证人的答案超出预测时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即如何揭露、反击证人的不诚实回答。只有控制得住证人,才可能取得交叉询问的成功。因此,在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不仅要尽可能使用简短的词语、问引导性问题,而且还要注意倾听证人的回答,同时避免证人对其回答进行解释。

第五节 法庭询问的拓展练习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9日下午,司机雷志驾驶车牌为浙A8671D的路虎车进入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加油,车子停在3号加油机前,车上乘客顾亚兰下车告知加油工加500元的油。加完油后,雷志发动汽车,车子熄火。该路虎车用的是柴油,但加油工告诉司机,刚加的是汽油。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后车辆被拖至4S店进行清洗、维修,共花费5万多元。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现车主周颖向杭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苑路加油站进行损害赔偿。

二、部分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4月12日10时0分至2012年4月12日11时15分

询问地点:××××律师事务所  询问事由:周颖诉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损害赔偿一案

询问人:洪路、陈益民  记录人:宋家鹏

被询问人:顾亚兰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8年10月5日

住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15号1108室  联系电话:186××××7027

询问人告知:我们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事项的相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问:我们今天找你来,主要是想跟你了解一下3月9号那天你们在文苑路加油站加错油的事情。

答:好的。

问:那辆当事的路虎车是谁的?

答:是我朋友周颖的,那天是我问她借来用的,我是开店的,那天刚好有事要跑宁波一趟,所以就向周颖借了车。开车的司机是她公司的司机雷志,经常开这辆路虎车的。

问:你们是什么时间到文苑路加油站加油的?

答:大概下午3点多吧,从宁波回来,看车上油不多了,于是进了加油站。雷志告诉我说,加500元柴油,同时把车钥匙给了我。我就下车了,把车钥匙给加油工,并告诉她加500元柴油,然后我就进去开发票了。

问:接着说。

答:我开完发票出来,加油工把钥匙给我,我上车后把钥匙给了司机雷志,他发动了车,但马上就熄火了,他又发动了一次,但这次就发动不起来了。雷志就问我,你刚才加的什么油,我说,柴油啊,你说加500元的柴油啊。然后,后座上的宋小东说,你问问加油工,雷志下车去问,我也下车了。我听到雷志问加油工,你刚才给我们加的什么油,加油工说,97号汽油啊,雷志马上就说,完了完了,加错油。

问:当时你们的这辆车停在加油站的什么位置?

答:加油站的东北角,3号加油机前面。3号加油机一边是加柴油,一边加汽油的。

问:你加油后去开了发票的,发票开的是什么抬头?

答:开的是杭州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抬头,是周颖的公司,金额是500元。

问:发票的内容你看了没?

答:没看,我当时瞟了一眼发票,抬头和金额,没错,以为就没事了。

问:汽车熄火后,又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雷志和加油工去理论,结果他们不承认他们加错油了,于是就吵起来了。不过,我因为还有其他事情,很快就走了,所以再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

问:你是否会开车?

答:会的,我有驾驶证的,而且也经常开车。

以上记录内容(我也详细阅读或者仔细听了律师的宣读),记录内容均属我口述,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律师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指印) 顾亚兰    2012年4月12日

2.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4月17日14时00分至2012年4月17日15时05分

询问地点:××××律师事务所  询问事由:周颖诉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损害赔偿一案

询问人:洪路、陈益民  记录人:宋家鹏

被询问人:雷志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12月15日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一区15幢3单元602室 联系电话:186××××6548

询问人告知:我们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事项的相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问:我们今天找你来,主要是想跟你了解一下3月9号那天你们在文苑路加油站加错油的事情。请问当天是你驾驶车辆吗?

答:是的,我是司机,开的是辆路虎去年10月份刚买的车。车子是我们周总的,那天是她的朋友顾亚兰要去趟宁波借的。我们是早上7点多从杭州出发的,下午3点回来的,路过文苑路加油站,发现油不多了,就进去加油了。

问:你当时把车停在什么位置?

答:停在他们加油站的东北角的位置,好像是3号加油机,我看到加油机上有柴油字样的,于是把车开到了那里。

问:然后你做了什么?

答:我告诉旁边的顾亚兰,加500元柴油,并把车钥匙给了她,让她给加油工打开油箱盖,然后我就等在车上了。等顾亚兰加完油回来,把钥匙还给

我,我就发动车了,结果一发动就熄火了,我又试了一次,结果这次就发动不起来了。我觉得很奇怪,以前从来没出现过这样的事情。这个时候,坐在后座上的宋小东说,不会是加错油了吧。我就问顾亚兰,你刚才加的什么油啊,顾亚兰说,柴油啊,我告诉加油工让她加柴油的啊。我于是下车,问站在加油机边的加油工:“你刚才给我们加的什么油?”加油工说:“97号汽油啊。”我说:“完了完了,跟你们说加柴油的,怎么会加汽油啊?”加油工没吭气。

问:这个车一直加的是柴油吗?

答:是的,这车就是加柴油的,而且车子油箱盖上还专门标注的,加柴油。

问:那后来又发生什么事情了?

答:我下去和他们理论,要他们赔偿加错油造成的损失,他们不肯,于是吵起来了。后来他们加油站站长也赶过来了,但他们一直没诚意,所以越吵越凶,后来宋小东报警了。110民警协调之后,车子被拖到4S店进行了清洗,然后又进行了维修,花了5万多块钱。

问:那现在车子修好了没?

答:没有呢,车子一直都没修好,从4S店出来后就在公司的车库里放着呢,一直都没动。

以上记录内容(我也详细阅读或者仔细听了律师的宣读),记录内容均属我口述,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律师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指印) 雷志   2012年4月17日

3.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5月8日9时30分至2012年5月8日10时10分

询问地点:文苑路加油站  询问事由:周颖诉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损害赔偿一案

询问人:王建明、张华  记录人:苏南

被询问人:陈晓丽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7年7月29日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7号2幢2103室  联系电话:180××××2393

询问人告知:我们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事项的相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问:今天我们主要向你了解一下3月9日在你们加油站内发生的一辆路虎车加错油的情况。

答:好的。

问:请你具体说一下事情的发生经过。

答:好的。那天是周五,下午3点多的样子,有一辆路虎车进了加油站,停在97号汽油的加油机前,车上下来一位女顾客,说是加500元97号汽油,我问是加97汽油吗?那位女顾客说是97汽油。于是我开始加油。加完油后,司机发动车,刚发动就熄火了。我听见司机问那位女顾客:“你让她加的是什么油?”女顾客说:“我让她加的是97号汽油。”司机开始训斥女顾客,说:“你懂什么,这车加柴油。”我还听到车上还有其他人也开始说这女的。

问:当时车子停在什么位置?

答:车子停在我们的3号加油机边上,3号加油机一边是加97号汽油,一边加柴油。

问:然后呢?

答:然后路虎车司机和车上的其他人都下车了,说是我给他们加错油了,现在车子熄火了,要我们加油站赔他们。他们人多,我有点害怕。后来,我们站长出来了,和他们说理,后来就吵起来了,他们又来了很多人。最后110警察也来了。那辆路虎车最后被拖到4S店去了,我们站长陪着去的。

问:你是加油站的正式员工吗?

答:是的,我在这个加油站已经工作了两年。

问:上岗前,你有没有接受过培训?

答:有的,公司有专门的培训人员给我们做统一上岗培训的。

问:那你现在还在文苑路加油站工作吗?

答:是的,还在这里工作。

以上记录内容(我也详细阅读或者仔细听了律师的宣读),记录内容均属我口述,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律师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指印) 陈晓丽    2012年5月8日

4.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5月8日10时30分至2012年5月8日11时15分

询问地点:文苑路加油站  询问事由:周颖诉杭州市文苑路加油站损害赔偿一案

询问人:王建明、张华  记录人:苏南

被询问人:刘国强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年3月20日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58号7幢3单元502室 联系电话:138××××1160

询问人告知:我们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事项的相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问:今天我们主要向你了解一下3月9日在你们加油站内发生的一辆路虎车加错油的情况。请你具体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答:好的。事情发生在下午3点多的样子,当时我人在外面,加油站里有人打电话来说,加油站出了事情,让我赶紧回去处理。我赶到加油站的时候,听到有几个人在加油站里大吵。我找员工了解了一下,说是有一辆路虎车加错油了,现在车子熄火了,顾客要求加油站赔偿。

问:那后来呢?

答:我赶紧找了当时给这辆车加油的员工陈晓丽,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她说当时是车上的一位女士下车告诉她,加500元97号汽油,她加完油,他们进里面付钱拿了发票之后,准备开车走,结果一发动,车子熄火了。然后,他们就说是小陈给加错油了。

问:那你接下来是怎么处理的?

答:我和车上的人沟通了一下,说我们员工通常是顾客让加什么油就加什么油的,但他们不听,没办法商量,于是就吵起来了。后来他们还打110报警了。

问:请接着说。

答:警察来了之后也进行了协调,我当时看到他们在这里吵,再加上他们的车停在站内,已经造成其他车辆进出堵塞,影响到我们加油站的经营了。所以,最后我没办法,只能陪着他们将车子拖到4S点进行清洗了。清洗的费用还是我们加油站出的,因为考虑到他们也是老顾客了。

问:请问你在加油站工作了多少年?

答:我在加油站工作了10多年了。

问:那你工作的期间,有没有出现过车子标识是加汽油,顾客要求加柴油,或者反过来的情况。

答:有,但不多。

问:那一般加油工是根据什么来确定加什么油的?

答:一般是顾客让我们加油工加什么油,加油工就加什么油。

问:你们加油站的发票是怎么开的?

答:我们开发票的电脑和加油机是联网的,发票的抬头是根据顾客的要求来开的,油品的种类和金额是根据加油机不同自动生成的。顾客只要报自

己的车子在几号加油机加油,开票员输入加油机号,油品种类和金额就会自动跳出来的。

问:陈晓丽在你们加油站工作了几年?

答:小陈是我们的正式员工,在这里工作了有两年多了。

问:她上岗前是否有过培训?

答:有的,是公司统一进行培训的。

以上记录内容(我也详细阅读或者仔细听了律师的宣读),记录内容均属我口述,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律师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指印) 刘国强    2012年5月8日

5.加油发票

浙江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
发票联

6.当事路虎车的油箱盖

三、法庭询问模拟演练的实施

(一)分组并分配相关案件角色

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全班学生分成4个大组,即原告组、被告组、审判组、证人组。原告组分5小组,每组2名学生,扮演原告方周颖及其代理人;被告组分5小组,每组2名学生,扮演被告方文苑路加油站及其代理人;审判组5小组,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数量,组成独任审判和合议庭;证人组5小组,每组2名学生,一名扮演原告方证人,一名扮演被告方证人,证人组的学生机动,可以由原告组、被告组的学生兼任。

(二)模拟演练步骤及要求

1.法庭询问演练的准备工作

(1)法庭询问之前,原告组、被告组分别确定本组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

(2)原告组和被告组了解法庭询问的顺序,根据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拟订询问提纲;

(3)审判组了解法庭询问的步骤、顺序,知悉证据材料的内容。

2.法庭询问的演练步骤

(1)法庭宣布原告方证人出庭;

(2)原告组的1号律师直接询问原告方的证人;

(3)被告组的1号律师交叉询问原告方的证人;

(4)法庭宣布原告方证人退庭,被告方证人出庭;

(5)被告组的2号律师直接询问被告方的证人;

(6)原告组的2号律师交叉询问被告方的证人;

(7)法庭宣布被告方证人退庭。

3.法庭询问的演练要求

(1)询问证人的目标明确;

(2)问题的设置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3)问题的句式、用语符合直接询问、交叉询问的规范;

(4)询问时间控制得当;

(5)审判组可就法庭询问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适度控制,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少量的发问。

第六节 反馈与评价

一、教师的反馈与评价

对学生在课堂上的模拟演练,除了进行即时的点评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表格对学生的表现给予评价:

二、学生的自我评价

评估一:法庭询问的准备工作

1.庭审前你是否了解、分析过证人?如果是,请具体说明你做了哪些工作?

2.你是否查看过所有的证据清单?

3.此次的询问目标是什么?请具体列明。

4.针对此次询问,你是否进行过预演?

5.你预计询问中最有可能遭遇的问题是什么?请解释理由。你计划如何应对?

6.请列出你的询问提纲。

评估二:法庭询问的表现

1.你认为此次询问是否达到你预先设想的效果?如果否,请解释原因。

2.在询问中你是否采用了引导性问题?如果是,请解释原因。

3.你认为证人在询问中的表现是否在你的掌控之中?如果否,请解释原因。

4.在询问过程中你是否调整了你的发问提纲?如果是,请解释原因。

5.你认为你此次询问的成功之处有哪些?请详细列举1—3点。

6.你认为你此次询问的不足之处有哪些?请详细列举1—3点。

【注释】

[1]王国忠:《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2]高殿民:《大律师之九项修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3][美]丹尼尔·艾·斯默:《走向法庭———律师庭审制胜战略》,国立波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4]美国的丹尼尔律师将这类交叉询问称为建设性的交叉询问,同时将攻击对方证人证词或其他论点的可信性的交叉询问定义为可信性交叉询问,将对证人证词包括证人的记忆力、观察力以及描述问题能力等的攻击称为破坏性交叉询问。见[美]丹尼尔·艾·斯默:《走向法庭———律师庭审制胜战略》,国立波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5]除了询问目的不明确,仅为了询问而询问之外,这一交叉询问还有个非常致命的问题,就是几乎没有采用引导性问题。

[6][美]丹尼尔·艾·斯默:《走向法庭———律师庭审制胜战略》,国立波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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