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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询问结果的技能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侦查技能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讯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审问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并证实犯罪,取证追赃,扩大战果,同时保障无罪的讯问对象不受刑事追究。讯问属于侦查阶段后期的一项侦查活动,亦是侦办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对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挖掘其余罪,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某些重大案件的讯问计划,讯问前须报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刑事侦查技能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从侦查实践看,它包括刑事技术方面的技能和侦查措施方面的技能,前者如指纹、脚印等痕迹的提取及检验,笔迹的检验,刑事照相、物证检验,等等;后者则包括侦查辨认、侦查实验、侦查询问、侦查讯问、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等。根据法学院校刑事法律实训课程的总体目标,我们选择了刑事侦查技能中的侦查讯问技能和侦查询问技能作为训练的重点,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与实训,提高学生综合调查取证的能力。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用问答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讯问也是侦查破案常用的重要措施之一。

讯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审问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并证实犯罪,取证追赃,扩大战果,同时保障无罪的讯问对象不受刑事追究。讯问属于侦查阶段后期的一项侦查活动,亦是侦办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

侦查讯问通常是在获得讯问对象的主要犯罪事实、掌握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的任务包括:一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地审查并核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工具、犯罪过程和后果、犯罪人数和次数等案件情况。对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挖掘其余罪,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二是追查其他应负刑事责任者。三是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四是对被讯问者进行法制教育。五是为研究犯罪新动向服务。

美国学者阿瑟·S.奥布里和鲁道夫·坎普托曾经说过:“审讯职责是高度专业化的警察职责,并且通常是由在审讯程序和技术方法都受过专门训练的审讯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对处在审讯员位置的侦查人员来说,他的阅历、经验、受教育和文化程度、训练内容及一般的背景情况等都是对作为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来说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性条件。”[1]可见,作为实施侦查讯问技能的主体,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条件。

尽管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居主动地位,讯问对象处于被动地位,但如果侦查人员讯问前缺乏充分的准备,往往无法击中要害,也会降低讯问的效率。

(一)讯问人员的确定与分工

讯问前应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确定能胜任该案讯问工作的人选和人数。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对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作出分工,但两者在讯问中应配合默契,互相监督,同时要防止讯问对象自杀、行凶、逃跑、毁灭罪证等意外的发生。讯问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办案中途不宜随意更换讯问人员,以免造成讯问被动。

讯问聋哑人,应事先配备通晓哑语的翻译人员。讯问外国人,应当由懂该国语言的侦查人员参加讯问,或者配备翻译。讯问语言不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配备懂其方言的翻译参加讯问。讯问未成年人或女性,最好指派女侦查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的老师和家长,依法应当在场。

(二)熟悉案情与讯问对象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掌握讯问的主动权,侦查人员应在第一次讯问前,尽可能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讯问对象的情况有所了解。

(1)了解讯问对象被拘捕的原因和依据。首先,要了解被讯问者涉嫌何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其次,需了解其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时间与地点、作案手法与过程及其造成的后果。此外,还应当熟悉案件发现经过、报案和立案材料,以及现场勘查、侦查询问所反映的情况。

(2)熟悉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有一份所有涉案人员名单和通讯录。事先审阅并比较现场勘查的调查笔录和犯罪现场照片、受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鉴定意见等第一手证据材料。同时还应考虑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确实可靠的,哪些尚需进一步查证,从何处查证;哪些证据在讯问中可以使用,哪些不能用。涉及关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应向有关的专家、技术员咨询请教。

(3)了解讯问对象的情况及其特点。争取获悉被讯问者的姓名(含化名、小名、曾用名、绰号等)、国籍和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工作经历、职业和职务、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籍贯和住址、懂何种语言、婚否、家庭成员情况和社会关系。着重了解他与受害人、报案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有无犯罪前科,是惯犯还是偶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作案,同案犯是否全部缉拿归案;此次被拘捕前受过讯问否,供述和辩解情况怎样;被羁押后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如何及其平时的个性、脾气、爱好等情况。

(三)制订讯问计划

制订讯问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讯问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讯问计划,可以分成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两种。前者是就如何完成全案讯问任务所作的宏观筹划,后者是对第一次讯问及以后每次继续讯问所作的微观计划;两者的层次和内容不同,但目的相同。某些重大案件的讯问计划,讯问前须报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总体讯问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简要案情;讯问人员组成;讯问目的与要求;讯问重点和步骤;讯问策略与方法;讯问纪律和注意事项(如怎样保护举报人及不泄露秘密侦查手段);讯问需要查证的问题并应采取哪些配套措施;讯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形及其对策等。

具体讯问计划应根据每次讯问的重点和要求,提纲式地拟出下列内容:准备讯问哪些问题及提问的先后顺序;提问的方式和方法;拟出示的证据种类、数量及其次序;出示证据的时机和方式;被讯问者可能会对哪些问题进行辩解,如何反驳;此次讯问是否需要录音、录像;讯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等。

讯问计划其实是讯问主体对安排讯问内容的一种理性构思。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还应根据讯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或调整原计划,以便适应讯问发展的需要。

(一)第一次讯问技能

第一次讯问(又称初审),是对讯问对象依法在被拘捕后24小时内进行的讯问。第一次讯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法定时间内讯问,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切实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冤枉或陷害。二是乘有罪的讯问对象刚刚被拘捕(惊魂未定、还来不及充分考虑反审讯伎俩)的有利时机进行突击讯问,往往容易使其供述主要罪行,有助于突破全案。

由于第一次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的第一个回合,它既是讯问人员直接了解被讯问者对其所犯罪行的认识态度及其心理状态的时机,也是被讯问者对讯问人员进行观察摸底、探听虚实的渠道,因此讯问人员对待第一次讯问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做好准备。例如,熟悉案情;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拟定讯问提纲;注意讯问语言的运用;等等。

为了避免在第一次讯问开始时就出现沉默的僵局,审讯人员开始提问时,一般应先问其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待讯问对象开口之后再问其是否犯有犯罪事实,并耐心听取其无罪的辩解或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供述。倘若讯问对象的无罪辩解有理有据,审讯人员应立即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即使讯问对象的辩解全是谎言,审讯人员也应沉着冷静地让他把话讲完,然后请他复述并结合有关证据材料适时地揭露、批驳其谎言。如果被讯问者难以解释其供词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讯问人员可以令其回监所反省,听候续审。

在第一次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一次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情形的,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把握讯问心理的技能

首先讯问主体本身应具备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了这个前提,审讯人员才可能在讯问中自始至终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应付各种复杂局面和意外情况,否则就难以胜任讯问工作。其次应研究讯问对象的各种心理活动状态,然后有针对性地运用心理策略来突破其心理防线。

1.攻心为上

所谓“攻心为上”,就是针对被讯问者普遍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摸准其不坦白的心理障碍或赖以抗拒的精神支柱,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指出路等思想教育工作排除其心理障碍或摧毁其精神支柱,促使其迅速、彻底、如实交代罪行的一种常用讯问策略。司法实践证明,攻心战术的确是快速完成讯问任务、避免旷日持久“舌战”的上策,对初犯、偶犯,在第一次讯问中运用攻心策略,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隐己露彼

所谓“隐己露彼”,是指在讯问双方面对面的心理和语言交锋中,审讯人员力求隐蔽自己的讯问意图、个性特点及所掌握的案情和证据材料,设法暴露对方的思想顾虑、个性特征、矛盾心理及反审讯伎俩的一种讯问策略。

讯问中审讯人员在明处,讯问对象在“暗处”,随着审讯时间的推移,讯问主体要完全做到“谋不外泄,情不外露”实属不易。审讯人员在讯问时应心平如镜,目光正视对方,致被讯问者的心智敏感于茫然;有时候还可以表现得“大智若愚”或“欲隐故显”,即为了隐蔽更深层的讯问意图,故意显露次要的讯问意图。对付有反审讯经验的人,审讯人员可以巧用讯问语言刺激对方,主动通过“激将法”来窥视对方的心理,任其表演,促其暴露。在讯问的心理战中,暴露对方只是手段,使其如实坦白罪行才是真正目的。

3.张弛相济

所谓“张弛相济”,就是审讯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一张一弛的心理变化规律,适时地对其施加松紧相持的心理压力,促其心理防线崩溃而彻底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策略。

被讯问者在接受问题时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沉重感,在作出回答后又会出现心理上的压力轻松感,这种坐标式心理平衡曲线是呈周期性上下波动的,此类演变过程往往在讯问中重复多次。被讯问者面临一个关键性问题时,心理负荷便会加重,如果他如实作出供述,等于卸下一个思想包袱,获得一次心理平衡。此时审讯人员若肯定其认罪服法的正确态度,就会促使其心理松弛。在鼓励被讯问者走“坦白从宽”道路后,紧接着再向其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其内心又会产生新的焦虑,承受新的压力,为了卸下思想包袱,重新获得心理平衡,其极需释放新的紧张压力,不得不再次如实供述。根据被讯问者在接受讯问时产生这种心理变化规律,正确处理好一张一弛的关系,把握时机运用“张弛相济”策略就显得十分重要。

审讯人员为了掌握讯问的主动权,造成有张有弛的讯问氛围,通常采取以下方法:增加对方的心理压力时,可以发动凌厉的攻势,加快提问的节奏,连续出示有关证据,揭露供述中的矛盾和谎言等;减轻对方的心理压力时,可以放慢提问节奏,缓和讯问气氛,适当鼓励对方,采用良知感召等策略。

上述几种心理策略相辅相成,在讯问中需要综合运用才能奏效。

(三)运用讯问语言的技能

在讯问心理战中,应用心理策略是隐性的;心理交锋必须通过语言体现,因此显性的语言策略运用更不容忽视。

只有掌握语言学基础知识的人才是合格的审讯人员。优秀的审讯人员不仅能用普通话和方言审讯,而且能用一至两门外语或哑语审讯。有些审讯人员只需讯问对象开口,便能从对方的口音中分析判断出他是哪里人。讯问人员的基本语言要求是:发音准确,口齿清晰,语气严厉,措辞无误,语调流畅;质问时,讲话应铿锵有力,抑扬顿挫,气势磅礴。

第一次讯问时,审讯人员应尽量使用一般疑问句进行探索式提问。例如先问对方“你叫什么名字?”“你家有几口人?”“你住在哪里?”等个人基本情况。待对方如实答复之后,再用特指问句发问:“你是因为什么被关押的?”或者“你是因何事进看守所的?”此时切忌用一般疑问句或选择疑问句来提问,否则就是失策。例如:“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这样问似乎与前面的问句没多大差别,其实是一般疑问句,正确的答复只有两种:“知道。”或“不知道。”况且被讯问者为了探听虚实,往往会选择回答:“不知道。”因此这种答复,讯问人非但觉得被动,而且很可能导致对话陷入僵局。

在讯问的后期,审讯人员则应多用一般疑问句或选择疑问句来核查证据,而不宜特指问句。例如,可以问:“你到底是在9点还是在10点进入现场的?”这是选择疑问句,正确答案非“9点”即“10点”。此时不宜问:“你到底何时进入现场的?”因特指问句的答复是多种多样的,故在讯问后期不必为此再浪费时间。

除了注意灵活运用问句策略外,还要重视选择时机适当地应用词汇、语气、语调和节奏等语言因素。如果发现被讯问者的供述有矛盾,审讯人员可以采用“复述”的策略来测谎或揭露矛盾之处。此外,审讯人员还不能忽视沉默的被讯问者身体上所反映的“无声语言”信息[2]。

(四)运用已有证据的技能

对付顽固拒供的讯问对象,讯问中适时、适度地采用出示证据的策略,常能起到揭穿谎言和击溃其心理防线的效果。但若出示证据策略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被动,乃至陷入僵局。

1.选择需要出示的证据

出示证据前,首先应考虑已掌握的证据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无绝对把握的证据等材料不能在讯问中出示。其次应考虑能用的证据材料里哪些先用,哪些后用。针对同一个问题,有几个证据都可用时,应选择最能促使被讯问者思想转变的证据。再次还应考虑证据该不该用。有时候不用证据也能使被讯问者供述,便没有必要出示证据。能用一个证据解决问题时,就不该使用其他证据。使用证据还应该留有余地,不能将全部证据都抛出去。

2.选择出示证据的时机

选择适当时机出示证据,是运用证据策略必须遵循的规则之一。出示证据前,一定要分析被讯问者心理状态,确定其在思想上是否开始转变,有无坦白的可能性。倘若经教育后他的思想有所触动,已经出现坦白的可能性,那么在此良机出示必要的证据就容易奏效。譬如有的讯问对象在讯问开始时不愿坦白,经政策教育后其思想受触动,但仍顾虑重重,下不了如实供述的决心;有的讯问对象编造的谎言被揭穿后难以抵赖,但仍心虚嘴硬不愿供述;有的讯问对象虽然觉得自己的罪行无法掩盖,但又怀疑侦查机关是否已掌握有关证据存在侥幸心理而不肯主动供述。诸如此类的情形,都是出示证据的有利时机。

有些有反审讯经验的讯问对象,为了摸底而刺激审讯人员抛出证据,往往会在次要问题上故意狡辩。遇到这种情形,审讯人员应当沉着冷静,不必急于反驳,要让其充分暴露后再选择适当时机出示证据,用后发制人策略比较有效。不能一遇讯问对象狡辩,就立即出示证据,否则,会出现抛出一条、供认一条的被动局面,这样就无法发挥证据策略的应有威力。

3.选择出示证据的方式

力求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使用证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直接出示证据是最常用的方式,一般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直截了当地向讯问对象亮出某个物证或人证。另一种常用的方式是间接出示证据,即在讯问中不直接出示证据,只是将已掌握的证据内容暗中点破某部分情节,使被讯问者意识到审讯人员已经掌握案件的真凭实据,不交代不行。

例如,在美国佐治亚州的玛丽被奸杀案中,警方就使用了间接出示证据这样的讯问策略。12岁的小姑娘玛丽放学后失踪,后来她的尸体在距她家约10英里的林间小路被人发现时,头部蒙着她的外衣,颈部有勒痕,附近还有一块血迹斑斑的大石头。警方确认死因系头部受到石头重击致颅骨破裂。在讯问时,警方把案发现场发现的沾满血迹的大石头摆在一张矮桌上。与此同时,还把标有嫌疑人姓名的一沓沓档案卷宗放在他面前的桌子上(里面放的是白纸也没关系,暗示对他的情况掌握得既全面又详尽)。警方这样安排后,讯问的进展果然不出所料。当嫌疑人德维尔进入讯问室时,一眼就看到了那块大石头,只见他开始冒虚汗,呼吸急促,表情动作等显示的体态语言与先前讯问和访谈时判若两人,呈现出试探性和防卫性。最后经过讯问,终于不得不供认是他干的[3]。

出示证据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化整为零,即将一份证据(如某个知情人的证言)分成几个部分,多次使用。尤其在审讯人员掌握证据不多的情况下,为了打开突破口,先用部分证据,然后根据讯问提纲上的相关问题,接二连三地抛出配套的证据材料,迫使其应接不暇地答复,最终不得不如实供述。但在追问过程以“化整为零”方式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先使用次要证据,后使用主要证据。

(五)运用讯问方法的技能

1.讯问中的法律政策教育

讯问也是对被讯问者的教育。为了使被讯问者如实、彻底地供述,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教育、前途教育,等等。转变被讯问者的畏罪、侥幸、对立思想,是促使其自愿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先决条件。

为唤起被讯问者的良知,转变其思想,审讯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心理策略和语言策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与其建立相互信任的心理联系,消除对立情绪,力求创造融洽的对话氛围。譬如,在讯问完被讯问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后,可以结合他的职业、爱好、家庭情况先谈些对方感兴趣的问题,寻求共同语言,缓解其恐惧、戒备和对立情绪,使其觉得审讯人员通情达理,从而愿意对话交往。紧接着话题就转向劝导被讯问者坦白的方面,因人而异地做法律政策教育工作。对于有畏罪思想的人可以结合从宽处理的案例,进行必要的政策和前途教育;针对负隅顽抗的被讯问者则应结合从严处理的案例,侧重宣讲抗拒从严的法理依据。

对被讯问者进行法律政策教育既要合情、合理,也要合法。讯问语言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言过其实。在明知被讯问者有罪的情况下,更不准向他“打保票”、乱“许愿”。同时也禁止审讯人员利用政策搞变相的诱供、骗供。

2.讯问方法的运用

讯问前,须告知被讯问者应有的合法权利。在讯问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讯问对象和特点,采用与之相应的讯问策略。

(1)开门见山法。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讯人员只需就全案的关键性问题加以核实即可定案,一般可以采用这种开门见山直截了当的审问方法。它特别适用于讯问初犯、偶犯、从犯。

(2)迂回包抄法。迂回包抄法是指审讯人员先避开核心问题,先弛后张,提一些与核心问题关系较远的次要问题,借以麻痹对方或转移其注意力,然后利用其所暴露的与核心问题相关的细节问题进行追问,打开缺口或揭穿谎言,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审问方法,通常适用于讯问惯犯、累犯、流窜犯,或在掌握的证据较少、又不十分可靠时也可采用。但审讯人员所提的前后问题之间应具有逻辑性。

(3)追根究底法。以被讯问者所作的供述为根据,审讯人员按其所述顺水推舟,追问一系列细节问题。当被讯问者供出某个情节,审讯人员便抓住该情节不放,顺藤摸瓜,打破砂锅问到底,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有些被讯问人编造的谎言,在被追问后往往会因不能自圆其说而露出破绽。

(4)利用矛盾法。审讯人员利用讯问中发现的矛盾,迫使其如实供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审讯人员首先应善于发现矛盾,才能利用矛盾。

讯问中可能暴露的矛盾主要有:被讯问者前后口供之间的矛盾;被讯问者口供与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矛盾;口供与常识及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口供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等等。

当被讯问者的口供出现矛盾时,不必立即批驳,可以根据已经制作的录音或笔录,必要时可让其复述,促其充分表演,作茧自缚。然后据理揭露矛盾,批驳谎言,迫使其理屈词穷而供述实情。当被讯问者沉默寡言时,审讯人员可以抓住时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其供述。实践证明,“利用矛盾法”对于审讯共同犯罪、集团性犯罪案件成员,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审查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形式

讯问笔录通常将讯问双方的对话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完整地记录下来,回答应用第一人称。无论是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都要如实记录。

讯问笔录一般由概况、问答、结尾三部分组成。概况部分主要是用填表形式填写案由、讯问次数、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讯问参加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讯问人的姓名等情况。问答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是把讯问双方的问答对话完整、真实、清楚地记录在案。首次讯问时,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讯问笔录除了记录有声语言外,还应当记录被讯问者表现出的沉默、摇头、叹气、冷笑、哭泣、手势等无声语言(即“体态语言”)。结尾部分主要是讯问双方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若被讯问者拒绝签字或捺指印,应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讯问者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们宣读。经核对无误的,要让其在笔录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倘若笔录中有差错或有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则应在更正或补充处由被讯问人捺指印。

(二)审查讯问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讯问笔录最后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还要看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院审判中对讯问笔录的认证标准。因此,侦查人员对讯问笔录还应对照法院定案的标准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自我审查。

1.审查讯问结果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从下列方面审查讯问的合法性:第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第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第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第四,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第五,讯问笔录是否经嫌疑人核对确认;第六,讯问聋、哑人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第七,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嫌疑人,是否提供了翻译人员。

同时,还应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瑕疵,包括:第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是否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第二,讯问人是否没有签名;第三,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嫌疑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嫌疑人是否核对确认。如果讯问笔录存在瑕疵,应当依法补正。

2.审查讯问结果的真实性

应当着重审查被讯问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讯问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记录在案;被讯问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讯问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潘桂芳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30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桂芳与徐文丽在看别人打麻将时引起争吵直至互殴,被劝开后潘桂芳称丢失一只金耳环,并怀疑是徐文丽捡得。2011年8 月2日早上8时许,潘桂芳前往徐文丽开设的理发店向徐文丽追讨耳环。因徐文丽不承认捡得此耳环,双方又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潘桂芳用锐性器具将徐文丽的左脸划伤,造成徐文丽颜面部遗留条索状瘢痕,容貌严重毁损,其伤势已构成重伤。2011年11月15日,潘桂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2年4 月12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鉴于被告人潘桂芳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前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潘桂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犯罪嫌疑人潘桂芳的第一次讯问】

时间:2011年11月16日,自8时40分开始至14时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看守所

预审员: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陈有权

犯罪嫌疑人:潘桂芳

我们是××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讯问。在讯问之前,首先向你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你有以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4)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6)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核对笔录的权利;

(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9)获得赔偿的权利。

你有以下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

问:你能否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

答:能。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两人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你叫什么名字?有无曾用名?

答:潘桂芳。无曾用名。

问:今年几岁了?哪一年生的?身份证号是多少?

答:32岁,1980年农历九月廿五生的。身份证号是:×××××××××××× ××××××

问:文化程度?

答:初中二年级。

问:籍贯?民族?

答:××县。汉族。

问:家住什么地方?

答:下浦镇东市街81号。

问:家庭情况?

答:丈夫叫王又根,32岁,个体开五金店;大女儿叫王飞飞,9岁,读书;小女儿王依军,3岁。

问:个人简历?

答:8岁开始读书,读初中二年级后在家,长大后务农,2002年嫁到下浦镇至今。

问:你以前有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答:从来没有过。

问:公安机关2011年11月15日对你进行刑事拘留,你知不知道为什么事情?

答:是为2011年7月30日和8月2日我与徐文丽打架的事情。

问:你把具体情况都说清楚。

答:7月30日晚8时左右,徐文丽的哥哥徐文军来叫我丈夫王又根到隔壁批发冷冻制品饮料的正祥处搓麻将,还有一个叫建标,姓什么我不清楚,住的地方我也不晓得。他们四个男的在搓麻将,我坐在我丈夫的后面看,我手里抱着小女儿王依军。到晚上10时30分左右,边上开理发店的徐文丽也来看她阿哥徐文军打麻将。但徐文丽既看我丈夫的牌,又看建标的牌,然后教她阿哥徐文军怎么怎么打牌,在徐文军赢了两副牌后,我就心平气和地对徐文丽讲:文丽你不要看也不要讲了,他们是赢钞票的。然后我又对徐文军讲:文军,又根是你叫来的,你不会打麻将就让你妹妹来。我讲完后,文军叫文丽回去,文丽不肯回去,文军叫文丽不要讲,结果他们兄妹二人吵了起来。在打第三副牌的时候,徐文丽讲:我偏要说。她说说也就算了,但徐文丽先用手指头指着我骂,我用手将她的手挡开,结果,徐文丽竟打了我一个耳光。我将我女儿放在地上,就和徐文丽对打。此时,徐文军站起来将我的手扭住,徐文丽顺势用手将我左耳的耳环拉去了,又来拉我的项链,将我的项链拉掉在地上,还将我的衬衣扯掉,胸罩的一边也被拉脱落,使我上身一半裸露出来,几个男的都笑了起来。我丈夫王又根马上将我的上衣拉起来在上肩部打了个结。此时,徐文军将我的手放掉,和徐文丽一起去捡我掉在地上的项链,我也急忙蹲下身子将落地的项链和鸡心抓在手里,但徐文军来抠我拿项链的手,说项链是他们的。徐文丽还对徐文军说:阿哥,项链是我的,你帮我夺回来。我说项链是我的。此时,正祥讲话了:文军,你一个男子汉,也亏你说得出项链是你们的,项链是桂芳的。正祥这样说了以后徐文军就不来夺我的项链了,站在一边不响了。徐文丽跑到他们自家的楼上(隔壁)去了。后来,正祥、又根和我及建标一道在地上找耳环,结果耳环还是没有找到。这时,徐文丽又从楼上骂我,我也在楼下骂她,叫她将耳环还我。我当时想上楼去讨回耳环的,但徐文军挡在楼梯口,不让我上去。徐文丽还从楼上向我砸下一个不知是花瓶还是烟灰缸的东西,砸在我的大腿处,当时我感觉到我的大腿处一阵麻木,很痛,当即就一块乌青起来了。又根抱着我的小女儿来拉我回去,对我说:一只耳环没有就算了,你搞不过他们的,讨不回来就算了。邻居也都来劝了,说大家都要睡觉了,叫我明天向徐文丽的父母去讨,我想想也对,就回家去了。

问:后来呢?

答:到第二天我见到徐文丽的母亲,我说:文丽妈妈,我昨天晚上和文丽吵架,文丽将我的一只耳环拿去了,你们还给我吧。徐文丽母亲说:你把文丽的耳环、项链、戒指、镯子都拿去了,还不够吗?我气得话都说不出,人都发抖。文丽的母亲还对文丽说:你娘在这里,不要慌她,同她来好了。这时,我丈夫王又根将我拉回家去了。

问:你的耳环有多少重?价值多少?

答:一副耳环重两钱[4],被拉去的耳环重一钱,是我2009年在私人的店里买的,当时买的时候是880元一钱。

问:你继续讲。

答:过了大概三天,是2011年8月2日,我想想没有办法,只有自己去讨。我早上洗衣服回来时发现徐文丽的理发店开着,徐文丽也在,我就对丈夫王又根说:我要去讨回耳环。我丈夫说:算了,你不要去讨了,你要不回来的,我少抽点香烟,几个月也就省下来了。但我气不过,一定要去讨回来,结果我们夫妻两个也吵了起来,周围人都过来看。我挣脱身后就走到徐文丽的理发店,徐文丽坐在门口剪手指甲,我就对她说:文丽,你今天把我的耳环还给我。文丽说:你先把我的东西还给我。她还骂我没用,说我只会生囡!我也骂她:你这个烂人,到时候连囡都不一定生得出。这时,徐文丽用手中拿着的剪刀戳过来,我在挡的时候右手掌心被剪刀戳伤,后来我用力把徐文丽的两只手抓住。徐文丽用力将我的身子往她怀里一拉,我一不注意扑倒在她的怀里,徐文丽顺势用嘴咬住我的左脸,我痛得大叫,想把她的衣服撩起,这样她肯定会松开嘴,但结果徐文丽咬得更凶了,她还把我往她店里拖,我只好顺着她往里跟。

问:你这时的两只手在干什么?

答:这时,徐文丽的嘴还咬住我的脸,她的左手拿着剪刀要刺我,我一只右手紧紧抓着徐文丽拿剪刀的左手,翻来覆去地,都是头靠在一起。我的左手想去撩她的上衣。

问:那么你去向徐文丽要耳环的时候有没有带什么东西去?你的衣着情况如何?

答:我上身穿短袖运动衫,下身穿西装短裙,项链也未戴,另外东西我什么也没有带。我当时不想去吵架的,只想去讨回耳环。

问:徐文丽脸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你知道吗?

答:徐文丽脸上的伤估计是她的剪刀划去的。因为当时她要拿剪刀刺我,我用右手去夺她的剪刀,这个过程中可能被她自己的剪刀划去的。

问:你当时有否感到剪刀划在徐文丽脸上?

答:当时两人打在一起,一点数都没有。我现在都不知道她的伤是怎么来的。

问:徐文丽的伤为什么都在脸上?

答:这个我也不清楚。我和徐文丽平时关系还可以,平常也经常走动的。徐文丽的哥哥徐文军也经常和我丈夫王又根一起搓麻将,应该说两家关系还是比较好的。主要是我从7月30日吵架后耳环不见了,我想去讨回来,根本不想去吵架,发展到后来的情况,我是没有想到的。我内心里也根本不想伤徐文丽。

问:你们俩打架的地点在什么地方?有哪些人看到?

答:在徐文丽的理发店里。看到的人有冷冻制品饮料批发店的正祥和他老婆及二轻机械厂门市部的玉花。在隔壁开店的建标父亲也是看见的。还有就是我家隔壁开五金店的阿萍、我家对面的信娥也看到的。

问:你家离徐文丽的理发店有多远?

答:相隔四间房子。

问:那后来呢?

答:徐文丽咬着我把我拖到理发店里边,后来又转过身把我往外拖。拖到外头后,被周围的人拉开。

问:你和徐文丽在理发店里打的时候,有没有人到里面来劝?

答:只有徐文军进来在我的背上打了一拳。

问:你怎么知道是徐文军打你呢?

答:我和徐文丽头对头弄在一起,我听到徐文军说了一句:“我打死你!”但他的人我根本看不到。

问:在理发店外面,你们被人劝开后,后来怎么样了?

答:被人劝开后,徐文丽用一把剪刀赶过来在我的左肩部刺了一刀,衣服也被刺破。我当时一点都没有防备,好在周围的人马上把我们拉开。她的剪刀被谁夺掉我也记不清了。这时候,我看到徐文丽用一块手巾捂着左脸,有血的。我的左脸也都是血。后来我们被人劝说,到下浦镇医院去包扎。

问:你当时有没有用东西去伤徐文丽?

答:我是空手去的,也是空手到医院的。我没有用东西去伤她。

问:徐文丽当时穿什么衣服?

答:一件白色的较长的衣服。是长袖还是短袖我记不清楚了。

问:徐文丽当时有否戴金器?

答:她那天没有戴。但她平时戴不戴我不清楚。

问:你和徐文丽在7月30日吵架时,她有没有戴金器?

答:没有的。当时我的项链被徐文丽拉断后,我捡起来拿在手里,徐文丽和徐文军还要来抢我的项链,说是他们的。后来亏得正祥讲了以后,他们二人才不响了。具体情况正祥和建标可以作证。

问:你和徐文丽8月2日在理发店里打架的过程中,你有没有蹲下去过?

答:我根本没有蹲下去过。徐文丽用嘴咬住我的脸,两个人扯在一起,根本不可能蹲下去。

问:你当时穿的衣裤有没有口袋?

答:都没有口袋。

问:事情发展到现在,你有什么打算?

答:徐文丽的医药费、误工费我支付一部分。因为我没有故意去伤她的脸孔。她脸上的伤怎么来的我到现在都还糊里糊涂,但我自认倒霉。

问:你们已经付出多少医药费?

答:已交给下浦镇派出所2000元。

问:你上面讲的是否实事求是?

答:都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潘桂芳(签名) 2011年11月16日

【对犯罪嫌疑人潘桂芳的第五次讯问】

时间:2011年12月18日,自8时40分开始至11时50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看守所

预审员: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陈有权

犯罪嫌疑人:潘桂芳

问:潘桂芳,这段时间以来,你考虑得怎么样?

答:我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我的两个女儿都还小,特别是小女儿,今年才3岁,我很想早点出去,和家人团聚。

问:你的这个想法是好的,但你也要配合我们的工作。

答:好的。

问:我国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你这个案件的情况,徐文丽的伤已经构成重伤,而且她的伤是在你们互殴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可以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事件的起因上,徐文丽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只要你能够认罪服法,如实交代,并对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尽量予以满足,我们也会建议法院对你从轻处罚。

答:这段时间,看守所也给我们看了《刑法》,我也认识到我的行为的严重性,我一定配合你们,希望对我从轻处理。

问:从轻处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要有任何隐瞒;二是做好民事赔偿,尽量让被害人满意,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在先问你第一个问题,徐文丽脸上的伤是不是你划的?

答:我也是一时糊涂,气不过,才划她的。

问:法医鉴定意见说,徐文丽脸上的伤是用锐器形成的。你是用什么样的锐器把徐文丽划伤的?

答:我是用一块碎的陶瓷片划的。

问:这块陶瓷片有多大?

答:也不太大,就像剃须刀片那么大。

问:陶瓷片哪儿来的?

答:是从我家里拿的,是一只摔破掉的饭碗的碎片。

问:那你是怎么划她的?

答:7月30日两人吵架以后,我的一只耳环不见了,我想肯定是被文丽拿去的,第二天我上门去讨,文丽不肯还我,还和她母亲一起骂我,我就越想越生气,想要报复一下她。8月2日早上8点不到的样子,我看到文丽一个人在她自己的理发店里,我就从家里拿了一小片陶瓷片夹在食指和中指之间,然后过去向她要耳环。她还是不给,而且又骂我,我就按住她的头,用陶瓷片划她。

问:划在什么部位?

答:脸上。

问:为什么要划她的脸?

答:她骂我只会生囡,我心里也很火。就想划她的脸,让她嫁不出去。

问:当时徐文丽有什么反应?

答:她拼命地挣脱,然后用嘴咬我的脸。

问:后来呢?

答:我的脸被她都咬出血来了。再后来很快就被大家拉开了。但被拉开以后,徐文丽还从她哥哥店里拿了一把剪刀在我的左肩上扎了一个洞。

问:你脸上的伤和左肩的伤的验伤结果是什么?

答:法医说,只能算是轻微伤。

问:那块陶瓷片后来到哪里去了?

答:在理发店门口,我就扔掉了。

问:有没有人看到你扔陶瓷片?

答:我是在大家不注意的时候轻轻地扔在边上的,应该没有人看到。

问:你把陶瓷片带去的时候,有没有人看到过?

答:那么小的一片陶瓷片,我夹在手指中间的,我想没人会注意到。

问:之前你为什么一直不肯承认这一点?

答:我怕会加重对我的处罚。

问:现在你对这件事有什么想法?

答:我很后悔,也感到对不起徐文丽,我要向她道歉,并希望得到她的原谅。

问:对于民事赔偿方面,你有什么态度?

答:我们家是做小生意的,经济上一般,但事到如今,我一定叫我丈夫尽量多赔她们一点,争取让对方满意。

问:你今天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我们会如实向检察院、法院反映。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我们再与被害人沟通一下,到时候,也会通知你丈夫。

答:好的。

问:你上面讲的是否实事求是?

答:都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潘桂芳(签名) 2011年12月18日

【教学提示】本案的发生经过并不复杂。通过初步调查,对于案件的起因及案发经过已经基本清楚,但对于被害人徐文丽脸上的伤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个谜。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多位证人的情况看,徐文丽脸上的伤有可能是双方互殴的过程中不小心划的,也可能是潘桂芳以某种较为隐蔽的锐器故意将对方划伤。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利用犯罪嫌疑人希望从轻处罚的心理,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教师可根据本案材料,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有针对性地进行侦查讯问准备技能和侦查讯问实施技能等项目的训练。

侦查询问(简称询问),特指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获悉案情,用问答形式依法向涉案人员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

询问的主体应当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询问的对象必须是涉案人员。涉案人员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友、目击者、知情人、技术人员、与案件侦查工作有关的群众、专家等。

任何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立案依据到分析判断案情,从发现侦查线索到查证犯罪嫌疑人,从收集证据直至最后破案,几乎都离不开询问,询问是所有案件侦查中普遍适用的一项措施。侦查询问的根本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犯罪。然而在案件侦查的不同阶段,询问的内容及其具体任务亦各有侧重。主要有:查明基本案情、发现嫌疑线索、收集证据、排查涉嫌人员、缉拿犯罪嫌疑人。

侦查询问,是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之间语言交流、心理接触的过程。拟定询问计划、选择询问场所、巧用询问语言、驾驭询问心理构成了询问技能的主要内容。侦查人员是否掌握并熟练运用询问技能,关系到询问工作能否获得预期效果。

(一)拟定询问计划

侦查人员拟定询问计划,就是要在询问前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尽量地穷尽询问过程出现的种种可能性,掌握询问的主动权。询问计划并非一定要书面形式,但侦查人员对询问计划的内容、事项及其顺序安排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适时调整。

(1)初步了解案情。主要通过报案人了解发案的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了解被害人、目击者、知情人、有关群众和嫌疑人等人员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文化程度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以便减少询问的盲目性。

(2)确定询问对象。对上述这些询问对象,选择哪些人进行重点询问,如何安排询问的先后次序,都应事前确定,以便提高询问取证的工作效率。

(3)明确询问主体分工。根据计划中所确定的询问对象人数、特点、分布状况等具体因素,须分别考虑指派与之相适应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询问对象若是妇女、未成年人、聋哑人,指派合适的询问主体尤为重要。

(4)拟定询问提纲。询问提纲应包括询问目的、主要问题、提问要点和提问方式,还应列举询问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及其对策。侦查人员事先准备一份书面的询问提纲,无疑会有助于提高询问效率。

(二)选择询问时间

“迅速及时”是我国侦查工作的原则之一。它要求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尽快拟定询问计划以便抓紧时间开展侦查工作。询问被害人、目击者,应尽量在案发后不久他们记忆犹新的时候进行。但实践中坚持这项原则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迅速及时”并非意味着不顾时间场合,否则查询工作将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例如,走访某个特定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当尽可能选择该证人空闲的时间,心平气和之际为佳。倘若在证人忙于工作的上班时间,正在会客或就餐的时候,恰逢其神情沮丧或大发雷霆之际就开始询问,这样常会引起证人的反感,内心不愿与警方合作,从而使询问难以奏效。另外,也可与询问对象事先约定询问时间。

(三)选择询问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国内外侦查实践表明,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选择适当的面谈场所往往有助于取得良好的效果。譬如,询问未成年人,可以安排在他的学校或其家中;询问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在其办公室或请他去公司外的茶室面谈;对于嫌疑人及其亲友,可以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询问。确定询问地点应尽可能以保护证人、方便群众为原则。询问场所应安静,不受外界干扰,有利于交谈取证。总之,选择询问地点要根据具体情况,因人而异。

(一)运用询问语言的技能

询问,离不开语言。在交谈中策略地运用询问语言技巧,能引导对方畅所欲言,打破询问僵局。为了提高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侦查人员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侦查经验,重视研究并掌握询问语言的正确运用。

侦查人员巧用询问语言的技能主要有:结合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提问句式;一次只提一个问题;尽量让对方多叙谈;重视在适当时机采用复述手段核实案情等。

(1)询问主体的语言应用。在与被询问者面谈时,侦查人员作为询问的主体,发音要标准、清晰,措辞须谨慎、确切,语气应不卑不亢,谈话尽量做到简洁明了。要让被询问者多陈述,侦查人员还得少开口。因此侦查人员要学会用不加限制的特指问句式发问,例如“请告诉我,您当时看见了什么?”因为这种询问是开放式的,得到的反馈信息较多。尤其在案件调查初期,广辟线索来源时应多用特指问句提问,尽可能少用限制性的简单疑问句式和选择疑问句式提问。否则仅仅得到对方“是”或“不是”的省略答复,无法了解更多的案情。但是在复查案情或线索时,则应选用后两种问句形式,答复明确而且省时。

侦查人员使用特指问句时,还应注意区别直接提问方式和间接提问方式。所谓直接提问是指单刀直入式发问,问题内容确定,不易引起对方曲解。倘若侦查人员在已经掌握部分案情的前提下,为了核实案情或获取新证据,多半会针对某特定内容而采用这种直接提问方式。例如,“您和您的丈夫何时离开旅馆的?”回答限定在时间上。所谓间接提问是指查询内容较含蓄的发问,它可能会导致各式各样的答复。通常在侦查人员手头证据不多、某方面情况了解较少时,才选用婉转的间接提问方式,以便从询问对象的自由漫谈中捕捉线索。例如,“婚后,您和您的丈夫相处得如何?”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应视具体情形灵活地交替运用这两种提问方式。

为达到询问目的还需要营造融洽的交谈气氛,因此侦查人员说话措辞应小心谨慎,尽量避免“告密”“制裁”“同案犯”等令被询问者不愉快的词汇。

(2)询问对象的语言利用。如何从被询问者的语言中筛选出对侦查破案有用的信息,是每位询问主体必然面临的问题。现代语言学的概念不仅指人类的口头言语和书面文字,而且还包括体态语言,即人的目光、表情、肢体所传递的无声语言,排除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捕捉与侦查破案有关的信息和线索。

由于询问对象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相同,他们的陈述难免会有失实之处,因此侦查人员在审查并提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特别要注意区分他们造成叙述失实的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询问中甄别谎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适时地要求被询问者复述。凡愿意反映真实情况的证人,复述时总能够将自己耳闻目睹的事件主要内容及其过程重复多遍,但在说话的语序、用词等方面会略有差异,某些案情细节甚至可能忘得一干二净。而编造案情的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日期、时刻等细节似乎记得十分清楚,案情的内容起初较简单,后来说得越来越复杂、完善;但他最初编造的案情很可能会被其多次的修正变得面目全非,过程颠倒,难以“圆其说”。对于被询问者复述所暴露的自相矛盾之处,询问主体应选择适当时机委婉地要求他作出合理解释。

侦查人员除了利用复述,还可以通过察言观色来判断证言的真伪,因为询问对象的体态语言同样传递着其心理信息。譬如,目光呆滞、额头冒汗、表情紧张、呼吸急促、手脚不安、全身颤抖等生理变化反应,都是说谎者焦虑或尴尬心理的典型流露。

(二)驾驭询问心理的技能

(1)询问主体心理的自我调节。要使调查询问初见成效,侦查人员不仅得灵活地运用言谈技巧,而且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询问主体应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询问过程要始终保持自信、耐心、同情等积极的心理状态,不受询问对象的消极心理影响。

被害人、目击者、知情人等涉案人员在被询问时,因受到案件刺激常会表现恐惧、愤怒、羞愧等情绪,倘若侦查人员缺乏抵制情绪感染的能力,心理也会失去平衡,难以维持稳定的心境,结果势必导致询问工作受挫。例如,交谈一旦陷入僵局,面临一言不发的询问对象,丧失耐心的侦查人员容易火冒三丈,甚至大声训斥其一顿,结果必然以失败告终。面对沉默寡言的证人,侦查人员首先自己要有信心,善于辞令,然后针对其不愿吐露真情的原因加以分析,反复地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即使有时候遭受对方的不恭对待,侦查人员仍应不失“宽以待人、严以律己”的职业风度。只有善于自我调节心理状态的侦查人员,才能做到遇事不怒,因势利导,心平气和地把交谈引向深入。

询问主体能否保持乐观、自信的积极心态,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首先,要看他刚开始接触交谈者时,能否主动与对方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的友好合作关系。譬如,可以通过握手、敬茶、递烟等方式博得对方的信任与好感。其次,侦查人员言行举止应使被询问者心理感觉到双方的交谈是重要而且认真的。譬如,一边在聆听对方讲话,从片言只语中获取有用信息的同时,一边应注视对方的眼睛或一边做笔记,绝不能轻易流露出对谈话内容无关紧要的态度。否则,被询问者会以为调查似乎是装模作样,例行公事,因而懒得配合。再次,侦查人员应能恰如其分地克制自己的情感。对被询问者既富同情心,又不感情用事。不因询问顺利而喜形于色,也不因调查受挫而垂头丧气。

(2)询问对象心理的分析利用。侦查人员若能研究并掌握询问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分析并利用不同询问对象的心理特点,将有利于及时调整询问计划,正确实施询问策略,最终使询问收到预期效果。

剖析影响证人畅所欲言的心理障碍因素,往往是因人而异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妨碍询问对象交谈的消极心理因素之一。有些证人担心帮助了侦查机关,事后会遭到报复;有些证人害怕在法庭上露面后,将损害自己的名誉;有些证人唯恐证词必然牵连到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还有些人甚至觉得去作证浪费时间,并会因此影响自己的经济收入;等等。针对那些持“事不关己”“满不在乎”心理状态的证人,侦查人员需要耐心地做思想教育工作,调整他们的无所谓心态,使其意识到用证词帮助被害人的重要意义,关键是启发他们的觉悟,以取得被询问者的帮助和合作。对于那些以自己社会地位显赫或其他不便公开作证的因素为理由,坚持匿名向侦查机关提供案情的证人,询问主体应设身处地谅解对方的心境,并可以答应在侦查阶段为他们的身份保密。对那些担心自己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可能会受到侵害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只有消除这些心理障碍,证人才会乐意提供破案线索与证据。

还有部分证人的心理障碍因受社会上某些世俗偏见影响所致。例如,有的青少年误以为向侦查人员道出事实真相,似乎意味着是一种“泄密”或“出卖”朋友的行为,于是决心沉默不语。由于询问对象的心理常常会受到询问主体言行的影响,所以在交谈过程中侦查人员既应重视对方的语言及其心理,也不能忽视自己的言论和举动。总之,应对不同询问对象的心理特点运用相应策略。

(三)运用询问方法的技能

在侦查询问中,侦查人员所遇到的询问对象各不相同,他们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他们与案件之间的关系也不一样。因此,侦查人员应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综合运用上述询问技能并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

1.询问被害人的基本方法

询问被害人的时间应当及时,询问地点一般可安排在他们的住处或工作单位,询问方式以走访为宜。因他们在案发后不久便接受询问,往往求助心切,仍处于羞愧、惊恐、愤怒等亢奋的心理状态中,故在交谈伊始,侦查人员须善于运用亲切和蔼的询问语言,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以取得对方的信任感。被害人在心思不定的情境下发泄情绪,态度急躁、词不达意、陈述紊乱都是常见的现象,侦查人员仍应耐心听取他们对案情的描绘,不要轻易中断对方的倾诉。如果谈话离题太远,侦查人员可以适当地用几个特指问句发问帮助对方回忆事实情节,引导其陈述回到案情正题上来。询问的要点包括:案件发生的经过;人身财物损害状况;案犯特征和现场搏斗情形;怀疑谁作案,有何依据等。

对于案情所涉及的隐私问题,询问时应以查明案情所必需的为限,凡与破案线索无关的细节不必追问。侦查人员对被害人既要富有同情心,又不能感情用事。由于他们常怀有严惩案犯的欲望,所以往往会对某些事实作夸大的描述。还有一些被害人考虑到本身利益,可能会隐瞒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故意捏造出某些情节。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的基本方法

刑事案件的目击者和知情人,在刑事诉讼中均属于证人。作为证人,他们就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其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这个道理,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必须向证人讲清楚。同时还要说明作伪证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目击者、知情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应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采取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具体落实在选择询问证人的适当时间和场所上。询问要点包括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手段和过程、被害人的反抗和搏斗情况、作案者人数与特征、犯罪嫌疑人逃匿方向和路线等。

有些目击者原来与案件并无任何关系,但由于其在案发过程中碰巧看见或听见某些情形而涉案成为证人。这类证人可能会抱着不愿多管闲事的心态,企图逃避作证的义务。询问他们时,侦查人员应着重以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讲明“如果大家都不愿作证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么大家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人”等道理,提高证人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觉悟。

知情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邻居、同学、同事或恋爱对象,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取证难度较大。在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尚未公开揭露前,侦查人员可以采用间接询问方式,物色适合的群众积极分子与之交谈,侧面探询情况。若有必要,侦查人员也可以直接找他们面谈。对积极配合的知情人,应当给予鼓励。对畏惧报复的知情人,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确保证人的安全,另一方面应增强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树立起维护社会正义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对知情不报的证人,要分析其心理区别对待。譬如,对怕受牵连的知情人,应策略地讲清利害关系,消除戒备心理;对重哥们义气的知情人,要教育他们懂得认罪服法才是挽救亲友的唯一途径;对怀有敌意的知情人,须积极做好思想开导工作,争取消除对立情绪,转变其立场。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及其心理,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才能达到获取真实证言的目的。

3.询问几种特殊对象的基本方法

(1)询问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对事物的判断理解能力较弱,综合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也有限,因此他们反映的案情往往只是某个片断,不够完全;询问时容易接受他人暗示。但未成年人比较诚实,一般不会说谎。

询问未成年人的场所,应尽可能选择其所熟悉的环境,譬如在其所在学校或其家里。询问时应当让其教师或家长在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他们进行间接询问。询问必须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谈话语气应和蔼可亲,同时避免用诱导性语言提问,防止其“顺杆爬”。还要注意询问未成年人的时间不宜过长,若询问内容较多,中途应给予其适当的休息。

(2)询问青年妇女。青年妇女的心理比较敏感,情绪容易波动,形象思维能力比抽象思维能力强,她们对事物的描述往往带有感情色彩,而且易于夸张。询问对象若是被害人,常有惊恐和羞愧心理,若是目击者或知情人常有害怕和戒备心理。

询问青年妇女的场所,尽量选择能避开他人视线的地方;询问主体尽可能选择女侦查人员。对待女性证人,言谈举止要端庄有礼,使用的询问语言要委婉、谨慎。发现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时,可以婉言请其复述,不能简单粗暴地指出。假如交谈陷入僵局,要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避免因操之过急而导致询问失败。

(3)询问盲人、聋哑人。盲人虽然丧失其视觉感知外界事物的能力,但是他们的听觉、触觉、嗅觉往往比常人更加灵敏,而且盲人的记忆能力也特别强。询问盲人前,侦查人员应先对他们的听觉、触觉或嗅觉敏感程度进行反复测验,同时还要了解其属于先天失明还是后天失明。询问时,语言要诚恳,语气要严肃,使对方觉得受到应有的尊重。

侦查人员在询问聋哑人之前应了解其属于先天性聋哑还是后天性聋哑,了解其智力发育情况,必要时可在询问前测试其感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询问聋哑人必须由懂得哑语的侦查人员或通过知晓哑语的翻译进行。对于受过教育有文字表达能力的聋哑人也可以采用“笔谈”的方式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侦查人员还要善于从聋哑人的体态语言中获取准确的信息。

(4)询问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技术问题,有时候侦查人员需要向有关专家、教授、科技人员请教。询问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座谈会的方式或以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但事先应向他们简要地介绍案情,然后就具体问题征询他们的见解。倘若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正式询问完毕,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获取的材料,是分析案情、采取侦查措施的依据,其中有些材料又将成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证据,因此认真地审查和评断询问结果十分必要。询问结果是以记录方式体现的,它包括录音和笔录两种法定形式。

(一)审查询问笔录的内容与形式

凡是正式询问,侦查人员均应依法制作笔录。制作询问笔录,侦查人员可以边谈边记,也可以等交谈完毕再将询问要点整理成笔录形式。询问笔录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询问笔录的序言。规范的笔录首先应按统一格式填写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被询问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被询问者与受害人或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等简况。实践中,侦查人员可参照询问对象的身份证填写上述内容。

(2)询问笔录的内容。笔录的实质性部分是由询问内容构成的,记载的形式一般采用问答式,即侦查人员先提问,然后把被询问者的回答要点如实地记录下来。笔录的语言应简明扼要,措辞应准确,叙述事实时不能用“大约”“估计”“可能”“附近”等模棱两可的词语。记录尽量使用原词原句,若用经过润色的语言则力求不失原意。凡被询问者对案情吃不准的声明,亦要记录。笔录应满行书写,字迹清晰可辨。笔录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倘若经被询问者核对后认为需要改正或补充的,必须在添改处由被询问者签名或捺指印。如果被询问者自愿以书面陈述代替口头陈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者亲笔书写证言。

(3)询问笔录的结尾。正式询问后所做的笔录,必须有询问对象和询问主体双方的签名或捺指印,并书写询问日期。

(二)审查询问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1.审查询问结果的合法性

从询问合法性要求看,具体而言,应审查以下内容:询问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欺骗、暗示、引诱等非法的情形;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询问聋、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在场协助;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有无提供翻译人员进行现场翻译;等等。

2.审查询问结果的真实性

(1)审查询问笔录的记载。应当审查询问笔录是否是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结果。询问笔录中是否存在“大约”“估计”“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词语;审查询问笔录之间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2)审查证人的情况。由于证言源自证人,所以证人本身各方面的素质往往会直接影响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证人平时的表现如何;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是否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

应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感知案情的环境条件,应当审查证人是在何时、何地、何种心态及何种气候条件下感知记忆、表述有关证言的。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可参照上述询问证人的方法进行。

【询问被害人徐文丽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18日9时40分开始至11时40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预审科

询问人: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员:陈有权

被询问人:徐文丽,性别:女,年龄:24岁,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下浦镇东市街开个体理发店

现住址:下浦镇徐家村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我们今天把你叫来,是想向你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情况,你要如实地回答问题。

答:好的。

问:你的文化程度?

答:初中毕业。

问:介绍一下你的家庭基本情况。

答:父亲徐江川,50岁,本市长山镇政府职工;母亲汤燕红,48岁,开个体灯具店;哥哥徐文军,27岁,开个体灯具店。

问:说一下你自己的简历。

答:7岁开始读书,初中毕业后帮我外公开五金工具店3年,今年4月1日开始我自己在东市街开个体理发店。

问:我们今天找你了解一下你脸部受伤的前后经过情况,请你把事情的经过讲一下。

答:7月30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嫂子唐亚华叫我去叫我哥徐文军,我到隔壁做棒冰批发生意的正祥处,看到我哥跟王又根、正祥,还有一个在王又根家边上开副食品店的青年在搓麻将,周长庚(是我理发店的房东)和潘桂芳都在边上看。我叫了我哥后,我哥叫我在边上等一下,这时,潘桂芳说了:你嫂子都没来叫,要你来叫干啥?另外的话很难听。于是我们两人就骂来骂去地吵起来了。突然,潘桂芳站起来将我往门外面推,叫我不要在里面烦,后我哥和我嫂把我拉到自己家里,叫我上楼去睡觉。而潘桂芳仍在马路上骂我,骂得很难听。过了一会儿,潘桂芳讲她的一只耳环没有了,说要叫我赔。我也不去理她,管自己睡了。王又根也在讲,算了。

问:潘桂芳在推你的时候,你做了些什么?

答:她推我的时候,我也推她。当时王又根在拖潘桂芳,我哥在拖我。

问:地点在哪里?

答:在打麻将的地方。

问:当时在场的有哪些人?

答:就是前面说过的那几个人。

问:那天晚上你有无其他行为?你们两个人有没有伤?

答:我没有其他行为。我和潘桂芳都没有伤。我只有胸罩被扯破。

问:你继续讲讲你这天的穿着。

答:上身穿白色短袖衬衣,下身是裙裤。

问:你有否戴金器类的首饰?

答:我戴了一根项链,一副手镯。

问:有哪些人看到?

答:我哥和我嫂看到的。其他人我不清楚。

问:你继续讲下去。

答:第二天我母亲来了。潘桂芳告诉我母亲说她的一只耳环不见了,要我赔。说了之后,潘桂芳就走出去了。当时我睡在楼上,下午我就到徐家村去了。到8月2日上午8点多,我坐公共汽车到下浦镇理发店做生意,一个烧开水的女人叫小凤,年纪有50多岁,她坐在我店里,坐了一会儿她走了,我也跟出去打开水,回来后我坐在理发椅上看书。这时,潘桂芳走进我的理发店,她左手将我的头颈夹牢,用右手拿的不知是什么东西在我的左脸上狠狠地划,我当时只觉得很痛。我的右脸靠在潘桂芳的肩上,她又把我推倒在地上,把我的项链一把夺去,我走过去夺项链,潘桂芳又将我的头颈夹牢,用左手夹的,我抬头后用嘴咬住潘桂芳的左脸,这时潘桂芳才将我放开。我就大叫:“阿哥!阿哥!”我哥哥和我嫂子就赶过来了,被王又根在理发店门口拦住。我逃的时候,在理发店门口被王又根将我的左手拖牢,还不给我逃出来,此时,边上的人都说我的脸上出血了,叫我赶紧上医院。我嫂子赶紧叫了一辆三轮车,把我送到下浦镇医院去了。

问:潘桂芳当时用什么东西划伤你的脸?

答:我不知道。

问:你当时在理发店里做什么?

答:我刚打完开水坐下来看书。

问:当时你和潘桂芳在理发店里打架的时候是否有人进来劝过?

答:打的时候一个人都没有进来,因为打的时间很短。

问:你知不知道有哪些人看到?

答:正祥店里的那个帮工看到的。另外,在我的理发店边上摆铁器摊的老太太及房东的老婆也可能看到。

问:你当时的衣着及首饰的情况怎样?

答:上身穿一件白色的短袖衬衣,下身穿一条格子的裙裤,一双拖鞋,戴一根项链。

问:潘桂芳当时的衣着如何?有否戴首饰?

答:她穿一条紧身裤,上身穿一件短袖汗衫,脚穿一双沙滩球鞋,没有戴首饰。

问:你都看清楚吗?

答:我都看清楚的。

问:你的项链呢?

答:被潘桂芳夺去了。

问:你戴的项链当时有谁看到过?

答:烧开水的女人看到的。

问:你的项链重多少?价值多少?有无发票?

答:重二钱,价值忘记了,是18K的,没有发票。

问:你和潘桂芳两个人打架的时候,你有否用什么东西打她?

答: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用东西打她,我只在潘桂芳的脸上咬了一口。

问:有什么人可以作证?

答:我哥哥和嫂子可以作证。

问:你受伤的情况怎么样?

答:我的脸上受伤,缝了九针,住院住了一个月。

问:潘桂芳有没有伤?

答:她脸上伤是被我咬去的。另外的与我不搭界。

问:你们两家平时关系如何?

答:平时关系一般,大家都是做生意的。

问:这件事情当中,你有否骂她?

答:前后我都没有骂她。

问:你认为这件事情的责任是由谁引起的?

答:都是因为搓麻将赌博引起的。

问:你现在有什么要求?

答:帮我把脸孔看好。我的误工费也要算的。具体的我有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问:你以上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答:都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徐文丽(签名)2011年11月18日

【询问证人王又根笔录】

时间:2011年8月3日9时14分开始至9时59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下浦镇派出所

询问人:于龙灿、朱明宏

记录员:朱明宏

被询问人:王又根,性别:男,年龄:32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

职业:个体户

现住址:下浦镇水塘村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王又根,你把你妻子与徐文丽吵架的原因讲一下。

答:7月30日晚上,我和徐文军、正祥、建标四人在正祥家打麻将,我老婆潘桂芳在旁边观看。9点左右,徐文丽进来了,她先把四人的牌都看了,然后去教他哥哥怎样打牌,潘桂芳叫她不要说,可是她不听,打第二副牌的时候,徐文丽还在说,这时我老婆就对她说:“边上看的人不要说!”这时徐文丽就说:“我偏要说。”于是两人就吵起来了。手指来指去,后来打成一团。徐文军上去劝,我也劝她们不要打了。劝开后,我老婆发现自己的衣服被撕破了,项链也被扯断。项链当时被我老婆自己捡到了。回家路上,打金店老板问我老婆:“你还有一只耳环呢?”这时,我老婆才发现她的一只耳环没有了,于是我们回到正祥家去找。我和我老婆及正祥三人一起找,但没找到。后来我老婆就到徐文丽家里去骂人,文军出来说:“我们没拿。”徐文丽出来又和我老婆吵了起来。我和徐文军把她们劝开后,就各自回家了。

问:你把昨天发生的你老婆和徐文丽打架的事如实讲一下。

答:8月2日早上8点左右,我在家洗脸时,对面香烟店邵国英叫我说:“你老婆已到徐文丽开的理发店去了。”我连忙赶过去,看到徐文军在理发店门口,我把他拉出。这时,徐文军老婆也想去拉,我也把她拉出。我说:“男的不要插手她们的事情,随她们去打,反正打不死的。”在外面劝开后,我看到徐文丽的脸上、身上都是血,我老婆脸上也被咬了一口,看上去有乌青。徐文丽又到她哥哥家的五金店里,拿了把剪刀在我老婆的左肩上戳了一刀。后来剪刀被谁夺下我没看清。剪刀夺下后,徐文丽又回到自己开的新隆理发店拿一把剪刀出来,在我老婆左手大拇指处割了一刀。然后被人劝开,各自去医院。

问:你有没有看到你老婆手上拿有刀片或别的什么?

答:绝对没有。

问:你有没有看到你老婆拿有徐文丽的项链?

答:没有。

问:你有没有参与此事?有没有看到徐文丽家人参与?

答:我没有参与,也没看到徐文丽家的人参与此事。

问:另外还有没有补充?

答:没有补充了。

问:以上记录是否属实?有否看过?

答:看过,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王又根(签名)2011年8月3日

【询问证人徐文军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19日8时50分开始至9时30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预审科

询问人: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员:陈有权

被询问人:徐文军,性别:男,年龄:28岁,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在下浦镇东市街54号开个体五金店

现住址:下浦镇东市街54号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2011年8月2日上午,潘桂芳和徐文丽在理发店打架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答:我在自己的店里打电话。

问:你什么时候赶到她们打架现场的?

答:我还在打电话的时候,听到我妹妹徐文丽在喊:“救命!救命!”我一看我妹妹的理发店里,只有潘桂芳的背影。我就跑过去,在理发店门口被潘桂芳的丈夫王又根一把拖牢。王又根说:“随她们自己去打。你去帮的话对你不客气。”我就进不去了。

问:你当时看到怎样的场面?

答:我妹妹双手掩住脸,都是血。一边走出来,一边哭。而潘桂芳坐在理发店门口一块长板做的凳子上。

问:潘桂芳和徐文丽两人在理发店打架,是被哪些人拉开的?

答:没有人去拉。店里只有她们两个人在打,我妹妹是后来才逃出来的。

问:你妹妹到店外面以后呢?

答:只是两只手掩住脸在哭。后来就用三轮车送到下浦镇医院去了。

问:我们现在直接问你一句,你妹妹逃到外面后,有否拿剪刀去刺潘桂芳?

答:我没有看见。

问:那么你在干什么?

答:我站在理发店的门外面。

问:为什么会看不见?而其他事情都说得很清楚?

答:因为当时我和王又根在说话,所以看不见。

问:我们在调查中,有人说你当时拉你妹妹徐文丽,王又根拉潘桂芳,才使她们两人分开的。有没有这个过程?

答:没有。绝对没有这个过程。

问:在调查中,还有人说,当时在理发店门口(内侧),你和王又根在拉的过程中,你妹妹手中有一把剪刀,是被你夺下来的。有没有这个情况?

答:没有。

问:你以上反映的是否属实?

答: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徐文军(签名)2011年11月19日

【询问证人周建龙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21日9时00分开始至10时08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下浦镇派出所

询问人: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员:陈有权

被询问人:周建龙,性别:男,年龄:33岁,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下浦镇副食品店营业员

现住址:下浦镇东市街78号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今天向你了解8月2日上午徐文丽和潘桂芳两人吵架的一些情况,请你如实反映。

答:好的。

问:请你把你当时看到的情况叙述一下。

答:8月2日上午8点不到的样子,我在自己店门口剖鱼,潘桂芳走过来跟我说:“文丽今天在吧?我去把一只耳环讨讨回来,如果吵起来,你帮我们拖拖开。”我说:“好的。”过了一会儿,潘桂芳走过去,两人就吵起来了。当时徐文丽的哥哥徐文军跑过去,在潘桂芳的背上打了一拳,我马上说,打不来的。这时,潘桂芳的老公王又根也过来了。

问:你剖鱼的地方离徐文丽的理发店有多远?

答:就只隔了一条马路,面对面的,距离大概有10米。

问:徐文军去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答:徐文军去的时候,我跟在后面。

问:当时的情形都看清楚吗?

答:我都看清楚的。

问:你再讲下去。

答:王又根到了以后先把徐文军从理发店的门口拖出,我听王又根在说:“你干什么?你干什么?”是对徐文军讲的。徐文军说:“我拖总要拖的。”

问:此时潘桂芳和徐文丽在什么地方打?

答:在理发店里面。

问:具体情况怎样?

答:潘桂芳屁股朝理发店门口,徐文丽屁股朝里面,两个人头对头顶牢了,手也都扭在一起,往店门口扭出来。到理发店外面后,被周围的人拖开。

问: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答:我站在理发店门口。

问:理发店里有没有人?

答:就只有潘桂芳和徐文丽两个人。

问:当时她们两人的衣着情况如何?

答:徐文丽穿一件白的衬衫,潘桂芳穿一件黑的短袖,下身穿一条短的裙裤什么的,具体我有点记不清。

问:潘桂芳和徐文丽打的时候,她们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

答:潘桂芳走过去向徐文丽讨耳环的时候两只手确实是空的,我看清楚的,打好后,两个人也是空手的。但后来被大家拖开以后,徐文丽还从她哥哥店里拿了一把剪刀去刺潘桂芳,大家都看见的。

问:你一直在现场是不是?

答:我一直在的。一直到她们二人去医院我才离开。

问:她们二人伤势如何?

答:潘桂芳一边脸上被咬伤,我们看到的。另外,她肩上的伤是徐文丽用剪刀刺伤的。徐文丽脸上有一处伤用毛巾捂着,看上去有血流出来。

问:你当时有没有看到潘桂芳用手抱住徐文丽的头部?

答:没有。我站在理发店门口,看到她们两个人头对着头,手和头都扭在一起。

问:能否说得具体点?

答:当时徐文丽的头靠在潘桂芳的左肩部,潘桂芳的两只手在拉徐文丽背部的衣服,徐文丽的两只手在抓潘桂芳的下巴,两个人打来打去。

问:你有否看到徐文丽在吵架前的情况?

答:我在她们吵架前,看到徐文丽好像坐在理发店门口内侧剪手指甲。

问:她们二人打架时,徐文丽有否拿刀之类的锐器?

答:她们打的时候我看不清楚。等到打到外面被别人拖开后,没有看到有刀类的锐器。

问:徐文丽在打架的时候有否戴项链?

答:徐文丽早上打开水的时候我看到过她,她没有戴项链。

问:你怎么能肯定?

答:徐文丽穿的衬衣领口很低,如果戴项链肯定能看到的。她们打的时候,徐文丽也没有戴项链,我看清楚的。

问:那么潘桂芳在打架的时候有没有戴金银首饰之类的东西?

答:我看见潘桂芳没有戴项链。但戒指有否戴过我不清楚。

问:潘桂芳家和徐文丽家平时关系如何?

答:平时关系一般。

问:你认为这件事情的发生错在哪一方?

答:祸水是麻将。徐文丽的母亲在潘桂芳向她讨耳环后的第二天去骂潘桂芳,而徐文丽又去玩了几天,潘桂芳在8月2日是真心去讨要耳环的,不是去吵架的,我认为是这样的。

问:上面反映的是否事实?

答: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周建龙(签名)2011年11月21日

【询问证人徐正祥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27日9时00分开始至10时20分结束

地点:××市公安局下浦镇派出所

询问人:陈有权、刘义忠

记录员:陈有权

被询问人:徐正祥,性别:男,年龄:42岁,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在下浦镇东市街开个体冷冻食品批发店。

现住址:下浦镇人民北路11幢502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今天向你了解7月30日和8月2日发生的徐文丽和潘桂芳两人打架的一些情况,请你如实反映。

答:好的。

问:请你先把7月30日晚上的情况叙述一下。

答:那天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在晚上8点多。因为天热,我的冷冻食品批发店开得比较迟,后来徐文军来叫我搓麻将,于是我和徐文军、王又根还有隔壁开店的建标四人一起搓麻将。潘桂芳坐在王又根的边上看,她手里抱着一个小孩。大概打了十来副麻将后,徐文丽也来看她哥哥打麻将。徐文丽看到别人的牌后教他哥哥打这张或打那张,这时,潘桂芳说了:“你东看西看,看了别人的牌后就不要说。”徐文丽说:“我嘴巴长在自己身上,关你什么事?”这样说了之后,两个人就打在一起了。当时是徐文丽赶过去和潘桂芳打架的。徐文丽把潘桂芳的连衣裙撕破,致使潘桂芳上身裸露。王又根急忙将潘桂芳的连衣裙在肩膀这里打个结。后来两人又扭在了一起,潘桂芳的项链被拉掉在地上,潘桂芳急忙蹲下捡起。此时,文军也对文丽说:“文丽,你的项链呢?你的项链呢?”文丽说:“我的项链被扯掉了。”并要到潘桂芳的手里去夺。这时我说话了:“文丽你没有项链的,这根项链是桂芳的。”我们这样说了之后,王又根将潘桂芳拖牢,徐文军将徐文丽拖回自己家里。潘桂芳也站在自己的店门口,骂来骂去地骂。这时,边上一个金器加工店的人(名字我叫不出来)对潘桂芳说:“你怎么只有一只耳环?”这时潘桂芳才发现自己的一只耳环没有了。王又根和潘桂芳及其他几个人到我店里寻找,找来找去也没有找到。后来潘桂芳和王又根走出我店里,徐文丽用一只陶瓷品的什么东西砸潘桂芳,好像砸在潘桂芳的脚边上,具体有没有砸到我不太清楚。潘桂芳还要到徐文丽家向徐文丽讨回耳环,但被徐文军挡在门外。后来就慢慢散掉了。我当时也说:“这只耳环可能被拉走了,如果在我家,我这点肯定靠硬,找出来就还给你们。”第二天上午我开店门,潘桂芳又来寻找,还是没有找到。我估计因为这副耳环比较大,有一块钱的硬币这么大,估计是被拉走的。因为徐文丽当时来我店时,没有戴首饰,后来她说潘桂芳手里的项链是她的,完全是乱说的。

问:你怎么肯定当时徐文丽没有戴首饰?

答:因为潘桂芳的耳朵上只剩一只耳环,潘桂芳的项链当时掉的时候有一半还搭在她自己的脖子上,我们看着它掉下去的,但徐文丽硬说掉在地上的项链是她的,而且当时徐文丽没有戴首饰,我是可以肯定的。

问:你再把8月2日上午发生的事情说一下。

答:这次吵架后,徐文丽外出避了两三天。8月2日早上7点半左右,我看到徐文丽在对面的理发店剪指甲,她头低着,边上还放了一本书。我看到潘桂芳一边往徐文丽那边走,一边在说:“我问她拿耳环来。”潘桂芳见到徐文丽时就说:“我的耳环你拿来还给我。”说完之后两个人就扭在一起了。

问:你对当时徐文丽在剪指甲的情节看得仔细吗?

答:我看得很清楚。当时天已经很亮了,所以看得清楚。

问:徐文丽用什么东西剪指甲?

答:看上去是一把发白光的剃头剪刀。

问:你把她们打架的情况说一下。

答:当时她们打架的时间只有两分钟左右。她们是头对头扭在一起的,我仍坐在店里,在里面打的情形我确实讲不清楚,我只看到她们的手都抓着对方的头发,潘桂芳的屁股朝理发店的门口,徐文丽的屁股朝理发店里面,在打的时候,徐文军先走进理发店,隔了几步路,王又根也到了。王又根拉潘桂芳,徐文军拉徐文丽。

问:当时潘桂芳去向徐文丽讨耳环的时候,在打架之前,徐文丽有没有说什么?

答:在打起来后,徐文丽大喊:“阿哥快来!阿哥快来!”

问:潘桂芳去向徐文丽讨耳环的时候,有没有带什么东西?

答:没有带什么东西,是空手去的,我看得很清楚。

问:潘桂芳当时穿什么衣服?

答:我记不起了。

问:潘桂芳有否戴金器之类的首饰?

答:我没有看清楚。

问:徐文丽当时有没有戴金器?

答:我没有看清楚。

问:王又根和徐文军在什么地方将潘桂芳和徐文丽拉开的?

答:在理发店门口。

问:拉开之后呢?

答:拉开之后王又根叫潘桂芳回去了。此时,徐文丽跑到她哥哥的五金店里拿了一把黑乎乎的剪刀去刺潘桂芳,刺在潘桂芳的左肩部。

问:她们两家平时关系如何?

答:平时还可以。

问:你认为这件事情错在哪一方?

答:这要从两方面说。第一,7月30日晚上,徐文丽把潘桂芳的连衣裙撕破,致使潘桂芳上身裸露,现场还有我们这么多男的,另外,她明知自己没有戴项链,却说潘桂芳掉在地上的项链是她的,这肯定是徐文丽不对。而且我分析,潘桂芳的耳环很可能是被徐文丽扯去了,因为打架就在这个地方,范围不大,但我们那么多人找都找不到,所以耳环很可能在徐文丽手里;第二,第二天徐文丽走掉后,潘桂芳向徐文丽的母亲去说,而徐文丽的母亲反过来将潘桂芳大骂一顿。8月2日,潘桂芳向徐文丽去讨耳环,道理上讲并没有错。如果换了是我的话,也要去讨回来的。

问:你知不知道徐文丽脸上的伤是怎么引起的?

答:这个我不清楚。

问:你上面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答: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徐正祥(签名)2011年12月27日

【教学提示】教师可根据本案材料,有针对性地就询问准备技能、询问实施技能等训练项目让学生进行训练。

[1]杨艳:《论侦查讯问的策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105页。

[2]赵桂芬:《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6—113页。

[3]白勇:《讯问策略与笔录制作的方法》,《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月第14卷增刊,第104页。

[4]在解放前,称重是按1斤等于16两、1两等于10钱的衡制计算的。现在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的一些商家以及我国的部分行业如首饰行业、中药房等仍使用这样的衡制。其换算方法为:1钱=3.1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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