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宪法审视——以党章(1)与宪法为考察对象
姚岳绒
导 言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革命党的角色参与社会,运用社会动员与暴力手段,以推翻旧政权为目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历史也曾一波三折,以改革开放为契机,中国共产党走上一条以发展经济,建设现代化为方向的执政道路。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但是,未来其执政的地位必须取决于其执政能力与水平能否赢得人民的信任与选择,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是党领导中国人民继续前进的核心问题,也是完成执政兴国的历史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中指出依法执政是新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也是执政以来的主要经验之一。依法执政,从字面含义上不难看出包含着依法与执政这两个层面的内容,执政是目的,而依法是方式。作为目标的执政不存在如何提高的问题,因此,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实质上强调提高依法的水平。依什么法?如何依法?成为执政这一目标是否能持续的关键所在。依法执政的内容上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法律执政,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依赖于群众运动、依赖于红头文件等等;二是遵循法律程序的执政,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过于依赖领导个体甚至搞崇拜、依赖于开会解决等等;三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执政,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活动,这是宪法原则,也是党的纪律。
党章与宪法之间,一方面可以说没有关联性,党章与宪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党章属于党内规范体系,并且是党内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规则,而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是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党章是党的行动纲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是全体党员都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全体党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宪法内容反映党章内容,是因为党章反映着党所领导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方式与成果,而宪法必然与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党章内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力争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吸引中国人民信任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体现,但绝不意味着党章就具有对全国人民的约束力。两者无论从性质、特征、内容等方面都有显而易见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党章视为具有宪法上的效力。
但另一方面在实际上又具有不可分的关系。党章自诞生起,就是党的一面旗帜,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并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使命与任务。党章与党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密不可分。自党成立以来90年中,党章经16次修改,不断得以充实与完善,见证了党的奋斗历程,也记录下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路线的发展轨迹。而我国宪法自一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记载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成果,随着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的内容也在相应地调整着。党章与宪法分属于不同规范体系,党章是党内的最高行为规范,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但党章与宪法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合法性问题,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在不同时期对全国人民所作的承诺并被及时的记载入宪法。
因此,在依什么样的法执政以及如何依法执政问题上,如何正确理解与处理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如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关键问题。自1982年宪法制定起,历次党章的修改都郑重承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容活动。党依法执政必然包含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容活动”之中。党组织遵守党章,其中最根本的也就是在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后,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依照党章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依法执政,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党章的要求,更是当前加强贯彻执行党章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执政的前提在于执政的合宪性
在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内,作为执政党为尽可能长时间地执政以及实现相应的执政目标,就必须在法治精神指引下展开合法执政活动,这是我们党提出依法执政的原因,也是使命所在。从依法执政理念提出过程来看,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执政首先是源于对历史的反思与总结。历史是“集体记忆的明证,这种记忆依赖于物质的文献以重新获得对自己的过去事情的新鲜感”(3)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最终以1982年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基本准则划定争论句号。而此前的十二大党章早已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随后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概念,两年后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纳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全局性框架。
“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4)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执政党的原始合法性在于其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所积累的历史贡献,这一点上正如我们党所一直强调的,“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1949年《共同纲领》从制度上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地位。在经历磨难,走过曲折后执政党走上一条拨乱反正以及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1982年宪法的正文内容虽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在宪法序言中,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宪法序言有没有宪法效力是一个仍然有争议的话题,但没有人会否认序言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意义。相较于将党的长期领导地位写入正文言,将党的领导地位纳入序言是一种进步,也是吸取世界各国宪法的立法经验与技术的体现,也是对过去两部宪法,即1975和1978宪法的纠正与反思。但是,从法理角度言,宪法序言中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明示,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具有执政合法性的一面,特别是从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中所确立的执政党地位是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合法性这一理念首先涉及的统治权力,是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5)现代政党政治既强调执政的政治合法性,也强调执政的形式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执政党在社会上的认同度和公信力,而形式上合法性则是执政党因遵守宪法、法律而生的合法性。中国现代化进程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步伐,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危机也就日益严重。所谓政治认同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人是社会的人,总要在一定的社会中确定自己一定的身份,有意或无意中总会把自己看作某一国家的公民、某一政党的党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信念的支持者,同时并会自觉地以某组织及过程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政治行为。现代化作为一场具有革命意义的社会变迁,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认同作为其前进的政治保证,但是现代化的过程又是那么容易瓦解人们已有的政治认同。
中国这场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全世界有目共睹,中国改革的历史过程,实际上就是从垂直隶属型的全控计划型的组织结构,向市场契约型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与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充满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要使中国改革的路走得更宽更远,政治认同的危机是一个不可不认识的问题,政治认同的转型则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政治发展意味着建立适应一个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要求变化的稳定的政治体系”,“政治发展就是政治体系自身自我变革的能力”(6)政治认同的转型必须从政治发展的视角来进行,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一个世俗化的过程,“摸着石头过河”、“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是务实政治思维主要特征的生动表述,也是体现中国高层领导的世俗化政治理念完善,在这样一个世俗化进程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在其周围世界中可以见到的因果关系,而不会无缘无故地去认同一个事物,政治也不例外。世俗化意味着以习惯和超凡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政权标准的削弱,而政府的实际运作效果成为人们判断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政治认同的产生就基于这种看得见的效果。世俗化也意味着对政治机会意识的增强经及利用这些机会改变个人命运的意愿的强烈化,这使得政治顺从者和参与者的数量的增加,公民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对政治的认同感才会越来越强。
“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7)任何一个政治系统都会遇到合宪性危机现象,作为执政党言,其执政也会面临合宪性危机。当合宪性危机产生时,意味着执政党的执政权力无法得到人民的认同或认同程度下降,乃至影响到其执政地位。正确处理执政的合宪性危机是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当今世界各国所出现的执政党执政危机也给中国共产党敲响了必要的警示,也正是此国际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自己的执政形势有着清晰的认识。要维系执政地位,则必须改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将依法执政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基本方式正是此意义所强调的。
二、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是依法执政的政治保障
1.人民主权理论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反对专制统治时期,主张人民主权,让人民成为政治主角,充当起反专制的理论大旗。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人民主权成为国家合法、正当统治的根本准则。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不把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宣告的,我国也不例外,人民主权亦是我国宪法的立国与建国基础。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三个条款构建了我国人民如何行使主权的基础性框架。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此国家权力就是具体化了主权),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人民主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反对资产阶段与一切剥削阶段的政治斗争与理论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既是继续卢梭、康德、黑格尔等的人民主权思想,又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代表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虽然,对待卢梭的态度,马克思是矛盾的、混乱的并使人感到困惑的,但是,建立在卢梭式社会契约基础上的人民主权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是极大的,甚至当契约论的自然法理论被摧毁时,仍然对马克思本人有巨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影响是通过它关于‘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主权者只能由其自身代表’等等这样一些原则传导的。此后,这种理论一直影响着自1781年的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8)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从为什么要建立共产党、建立什么样的共产党以及如何建立共产党宣告了共产党性质、奋斗目标、策略等基本观点,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形成。而人民主权理论则融入于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与原则,“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的理论本源”(9)。“马克思恩格斯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中,曾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革命民主主义的根本原则并为之进行了斗争,并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无产阶级的根本原则提了出来。”(10)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的宗旨,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所在。(11)
3.党章内容与修改体现我党的人民主权理论
毛泽东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创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12)人民主权理论是我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精髓,强调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党的权力行使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有学者梳理了自党执政以来的历次党章修改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以及特点。指出八大党章是对革命时期与建国初期党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全面总结;九大至十一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曲折阶段;十二大至十七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的创新发展阶段。(13)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指出,我党就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完全新式的无产阶级政党。这里,笔者想强调十六大与十七党章修改与人民主权理论紧密相关的亮点内容。十六大党章修改涉及党的性质的变化,在工人阶级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过去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发展为代表最先进生产力、最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极大地发展了我党建设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党与人民之间联结将更为广泛与强大。十七大党章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建设内容,其中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是依法执政的宪法依据
1945年七大召开,刘少奇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通过了党在执政前的一个新党章。从历史点看,这份党章在党所领导的革命以及新中国成立前期工作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对过去党的工作的总结,更是有着对党未来执政的期许。新党章的结构上增加了总纲部分,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依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总纲部分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以这个总纲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与统一。(14)此后的历次修改内容,涉及总纲的修改成为党章修改的最主要内容与最大特色。1982年,经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十二大党章在党的历史中有着至为重要的地位,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通过比较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内容有着高度的契合点。
首先,党章总纲包括19个自然段落。第1至5自然段包括党的性质、行动指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与毛泽东思想。第6至14自然段包括党领导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与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我国的主要矛盾、今后的任务、建设的重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平等与团结、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外交立场。第15至18自然段内容为党的建设。最后一个自然段为党的领导。比较1982现行宪法序言。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落。其中第5至12自然段的内容与党章第6至14自然段的主要内容高度重合,无一遗漏。
其次,1982年现行宪法是继承1954年宪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若比较这两部宪法的序言,我们会发现这两部宪法的序言之间几乎没有多少的重合点。这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现行宪法序言与党章总纲之间的契合是特意的选择,而非巧合。
再次,我国宪法正文中未出现一处“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字眼,除了《宪法》第1条内容中含有党的影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中可以察看到党的影子。其余与党相关的内容都置于宪法序言之中,共计出现5处“中国共产党”。5处内容无一例外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基本的政治理念。
最后,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高度契合的同时,党章的正文与宪法正文之间几乎没有共同点。这样的处理显然别具匠心。党章的正文内容在于规定党内的关系,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等问题,一切都用于调整党内行为的社会规范,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正文内容在于明确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配置国家机关职权、保障公民权利等内容,一切都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这一根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这是宪法的本分。但我国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如何处理党的最高规则与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之间的高度契合,妥善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国家最高法中的地位,又确保了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彼此独立性,坚守住两者应该有的本分。
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宪法保障
1.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依法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靠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历程中以自己的成就取得人民的信任。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靠的是民心而不是选票。在近现代国家,政党的使命就在于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执政党,而现代政党夺取政权的手段已由暴力向和平方式转变。当今绝大多数国家中,选举已成为政党上升为执政党的唯一合宪、合法途径。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靠的须是选票而不仅仅是民心。就我国言,通过选举,确保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大多数,进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影响或控制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一切执政地位的取得与执政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通过宪法。任何政党,只有在宪法的框架内,才能确立与保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历史中,曾一度党政不分,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党的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15)自此,党政分开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政不分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于将历史形成的领导权直接取代了执政权。
党在宪法的框架内赢取自己的执政权,从而确保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而不是依赖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直接行使执政权。党章总纲最后自然段规定,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宪法的序言中明确了中国的过去是党领导的,中国的今后将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但在宪法正文中并未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而是通过宪法所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内容来约束与规范党的执政权。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常有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会说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所以要执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并不现实。这一点有学者曾撰写文章开列药方以来实现执政党模范守法。(16)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即党“依法执政”从属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7)
2.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党章精神——依法执政的合法有效途径
“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18)《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3项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另外,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政党是“为了以民主方法参与决定国家政策”。日本最高法院在1970年大法庭判决中曾谓:“宪法所定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若忽视政党,则无论如何是无法期待其圆滑运用,故宪法当然是预定着政党的存在。”(19)“政党的基本功能在于辅助民意之凝聚与判断,并协助国民政治意志之建构。”(20)宪法为政党提供执政的合法性与宪法依据的同时,其本身又是政党与人民意志沟通与交汇的产物。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政治领导,其方式就是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度上升国家意志,形成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党章是最集中体现党的主张的政治章程。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随着环境和党自身情况的变化,党章的周期性修改是客观规律。(21)上文已就十二大党章总纲与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作过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两者内容上高度契合。而其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分别对应于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与十六大四次党章的修改。除1988年第一次修宪不涉及序言外,其余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就是宪法序言内容部分的修改,并全部集中于序言的第7与10自然段。四次修宪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理论与道路、统一战线以及中国经济建设与体制问题。通过内容的匹配,我们可以清晰发现宪法的修改与党章总纲的修改有相当高的契合。如1992年十四大党章总纲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随后的1993年修宪在其序言第10自然段末增加同样的内容。又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策略在宪法序言中的增加都对应十五大与十六大党章总纲中的修改。同时还发现宪法修改与党章修改在时间上相当有规律,以致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政策性修改”。(22)
宪法的这种亦步亦趋现象,确实存在极大的缺陷与危害。现实不合理的存在,虽然无权拒绝,但一定要有勇气拒绝迎合这种不合理的存在。但笔者并不认为宪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党章的精神,相反,居于政治的现实,宪法修改应该体现着最新的建设成果。当代中国的宪法若要切实地发挥实效,能真正有效实施的话,则必须通过修改来适应现实。党章修改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途径、方式与目标的最集中体现,其本身也是体现党对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认,如十二大党章修改时增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时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若严重脱节,那么宪法就成一纸废文。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地反映着党章的修改。宪法与现实的适应理应遵循能解释就解释,用尽解释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得以修改宪法,修改是万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宪法的发展要体现执政党政策与主张,但并不完全受制于之。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23)
五、结 语
“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24)党章的历程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调控的最集中体现,而宪法的历程展示的是一个国家法律治理的终极体现。党章的内容更多的是体现为一党的执政理念及相关核心政策措施,从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确实起过作用,而且有时起到扭转时局的作用,但这只是亚氏所说的偶尔机会而已,从必然性的角度言,则还得宪法起作用。
政治与法律、党与法律之间关系经历曾经的扭曲与颠倒,到后来的拨乱反正,再到法治理念的确立直至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国策定入宪法。从宪法角度,依法执政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执政党进入政治体制内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是置身于政治体制外部实施领导者。另一是党的执政活动的法治化,执政党的一切活动包括意志表达,政治录用,资源配置等都纳入法制轨道,使党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25)依法执政需要树立的法治理念:首先要坚持执政党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其次要做到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有效性与宪法权威性相统一,最后要在合宪性与合法性统一中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党章与宪法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力合法性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法国学者从承诺、法律、规范三者间的逻辑中证明了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26)承诺是权力合法性的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在不同时期对全国人民所作的承诺;规范的价值观应是最有力地表达团体地位的整体价值观,联结起承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章内容所体现的价值观预示了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命运。“文革”期间,九大与十大党章的价值观偏离了正常,那时的宪法也就名存实亡。法律可以促进法治,但本身并不能创造法治,因此,遵从法律是权力合法性的最后条件。“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党执政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历了从以意识形态为主向以领袖魅力为主转变、又由以领袖魅力为主向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的演变历程。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统治绩效,这种围绕统治绩效为主形成的合法性资源可能难以支撑中国共产党整个执政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27)我们有理由相信,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党章与宪法的合理、合法的转变过程中,通过选举实现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完美转身。
【注释】
(1)党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本文中的“党”专指“中国共产党”。
(2)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3)[美]马歇尔·福柯:《考古知识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7页。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9页。
(5)[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221—224页。
(6)王沪宁:《比较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241页。
(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8)[意]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38页。
(9)陶庆:《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与政治意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10)常宗耀:《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思想及其当代意义》,《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1)孙应帅:《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当代阐释》,《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7期。
(12)《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905页。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为追悼张思德同志而召集的会议上作《为人民服务》为题的讲演。
(13)周立华、李树德:《从党章修改看党的人民权力理论的发展历程、效应及特点》,《文史博览》2010年第8期。
(14)《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03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1页。
(16)童之伟:《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法学》2000年第7期。
(17)周叶中、邓联繁:《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之价值》,《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8)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298页。
(19)[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7页。
(20)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页。
(21)叶笃初:《关于修改党章报告的研究》,《内部文稿》2002年第6期。
(22)殷啸虎:《政策性修宪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2页。
(24)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
(25)韩大元:《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论坛》2005年第8期。
(26)[法]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27)熊光清:《如何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历史的审视》,《学术探索》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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