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婚姻与继承
学习要点 1.婚姻基本常识
2.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3.家庭财产的继承
社会大家庭由无数小家庭构成,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细胞。同学们成长于不同的家庭,将来会步入婚姻,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如何成功扮演家庭中的各个角色?怎样处理好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如何面对家庭财产的继承?这些问题每位同学都应有所了解,本节将带给你一些有益的提示。
读一读
家庭永远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权利和法律的作用是在这儿开始的。
———巴尔扎克(法)
婚姻基本常识
1.我国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做出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想一想
“娃娃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关系的确立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案例
吴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吴父在吴某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02年8月吴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吴某外出打工,认识了刘某并产生感情。当年12月吴某在与赵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分析:本案中吴某虽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如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资料卡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婚姻法是家庭婚姻关系的准则。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能使个人生活幸福,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在这一平等原则下,还具体规定了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双方所生的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坚持晚育、少生、优生。
(2)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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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属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及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
想一想
“父母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观点对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多方面的:在经济上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在生活上给予扶助;在精神上尊敬父母;使其感情上得到安慰,愉快度过晚年。
考考你
张某3岁时父母离婚,之后母亲陈某与李某重新组建家庭。张某的生父离婚20多年也杳无音讯,未对张某尽一点抚养义务。张某与生母继父生活在一起倒也相安无事。一天,张某的生父突然找到张某,称20多年来自己一人在外漂泊,生活窘迫,无所依靠,要求张某承担赡养义务,对于张某到底应赡养谁,请你做出正确的判断。
答案:张某应当赡养两位父亲。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案例
小明,13岁,某校初二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篮球砸到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的挡风玻璃上,由于天气寒冷,温度较低,玻璃立即出现裂纹。小轿车司机带着小明找到其父母,要求赔偿更换挡风玻璃所需的费用。小明的父母应该赔偿吗?
分析:应该赔偿。小明13岁属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有管教和保护他的权利和义务。小明不小心将他人轿车的挡风玻璃砸裂,给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作为父母理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严禁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要求处罚的请求。实施家庭暴力和实施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议一议
孩子必须随父姓,这种观点对吗?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主要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他们之间也存在着有条件的抚养、赡养或扶养的关系。
关于离婚
离婚,通俗地说就是解除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两种特殊的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与子女抚养及子女的探望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想一想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拒绝不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这种观点对吗?
3.离婚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财产的继承
1.继承 从法律范畴讲,专指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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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指遗留财产的死者。
(2)继承人:指接受遗产的人。
(3)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产及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继承的方式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方式。这是我国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都能继承遗产,而应根据继承顺序来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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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几种情况需特殊对待: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
张某有房12间,有三个儿子甲、乙、丙。张某于1998年去世。甲与A结为夫妻,生有一女丁,甲于1997年病逝;乙与B结为夫妻,有一儿戊,乙于2004年去世;丙一直未婚,仍健在。张某12间房的归属情况应怎样?
分析:本案中,根据继承法规定,张某死时无遗嘱,其遗产的分配按法定继承来处理。依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丙应得4间。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丁应得4间。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乙有2间,B有2间),乙去世后,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B应得1间加上B原有的2间共3间;戊得1间。
(2)遗嘱继承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遗嘱的制定要符合法定条件。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有: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遗嘱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否则将视为无效。
议一议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本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考考你
李老太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两个儿子王东、王雨和一个女儿王丽。李老太一直住在大儿子王东家,一次因和大儿媳吵架,便赌气搬到二儿子家住,并于1996年10月立了一份遗嘱称自己百年之后要将所有遗产给二儿子王雨;后来女儿女婿将其接到家中,照顾十分周到,李老太于1997年1月又立一份遗嘱称把遗产交给王雨和王丽平分。不久李老太被确诊为胃癌,住院治疗,三个孩子都十分尽心,李老太于是在1998年1月再立遗嘱一份,说要把自己的遗产让三个孩子均分,李老太去世后,因有三份遗嘱,三兄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应执行哪份遗嘱?
答案:应执行第三份遗嘱。
(3)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是确认公民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唯一机关,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案例
李某与何某婚后生有一子李可。李可1999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因其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家乡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李某何某夫妇在多次劝说儿子回家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便在当地报刊登出与李可脱离父(母)子关系的声明。2001年李可与刘某在上海结婚。2002年8月,李可意外病故。其父母闻讯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儿子婚前购买的住房(价值60万元)及存款3万。刘某则以他们已与李可脱离关系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何夫妇分割遗产,这样对吗?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李、何夫妇登报声明与李可脱离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无法律效力。所以李、何夫妇对其子李可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为李可婚前所有财产,应由李某、何某和刘某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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