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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危害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火灾的危害火既可以服从人们的意志,造福于人类,也会违反人们的意愿,造成很大的危害。事后由于此次火灾,有十多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还牵涉出腐败线索。从全国发生火灾的情况来看,除了少数是人为纵火或雷击、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管理不严、思想麻痹、用火不慎,不懂得消防法规或者明知故犯、冒险作业而造成的。

第二节 火灾的危害

火既可以服从人们的意志,造福于人类,也会违反人们的意愿,造成很大的危害。随着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用火用电的不断增多,由于人们用火用电不慎等原因,而不断发生火灾,对人类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看,不少一把火就造成几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几亿元的经济损失的案例,这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了不幸,而且还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化为灰烬。

古人就曾说过:“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今天,火灾仍然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仅2008年就发生火灾13.3万起,死亡1385人,受伤684人,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火灾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

2008年1月2日,乌鲁木齐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的大火,燃烧了将近两天两夜,直接损失数亿元,同时造成参加灭火的三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9年2月9日(农历元宵)20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资料表明本次火灾的直接损失达7亿元,同时火灾还造成一名参与灭火的消防员牺牲,多名消防员受伤。

二、间接财产损失更为严重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密切联系,有的行业生产会影响到上游和下游多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引起违约索赔。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之大,往往是直接财产损失的数十倍。

三、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2003年11月3日,湖南衡阳衡州大厦失火,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动16辆消防车、150余名消防官兵到场施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疏散了大厦内被困的94 户412名群众。但在扑灭余火的过程中,大厦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废墟埋压,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9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9路公交车的燃烧事故,造成28人死亡73人受伤。

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许,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一幢28层的教师公寓,由于电焊工违规动火,导致发生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多人受伤。这次火灾不但造成了整个上海的震动,在全国也引起反思。为此,新华社连续发文反思上海火灾,国务院办公厅还于11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影响

1987年5月6日到6月2日几乎长达一个月的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致使193人丧生,226人受伤,火灾破坏了1000多万亩林业资源,大火殃及1个县城3个镇,破坏的生态平衡需80年才能恢复,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据资料统计,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毁林面积达100万公顷。由于森林大面积减少,还会造成洪水泛滥。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失踪,近70人受伤。为避免中毒,处于工厂下风口的两个居民小区的居民和北华大学北校区、吉林化工学院部分学生共数万人被疏散。最后被污染的水沿江而下甚至影响到黑龙江省。

2010年7月16日18时11分,大连市开发区新港镇中石油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也给当地的海洋环境造成了很严重的污染。

五、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2001年6月5日凌晨零点15分,某省一所艺术幼儿园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3名儿童死亡,其中男7名,女6名,均为3~4岁的年龄,并且是独生子女。这起火灾事故很快就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2008年9月20日,广东省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有毒的浓烟和逃生者的互相踩踏造成4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事后由于此次火灾,有十多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还牵涉出腐败线索。

如火灾发生在首脑机关、通信枢纽、涉外单位、古建筑、风景区等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甚至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为了吸取这些沉痛的教训,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至每个社会成员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学习并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多年来同火灾作斗争的经验告诉我们,消防安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与各个行业和人们的生活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甚至每个家庭都有一个预防火灾、确保消防安全的问题。从全国发生火灾的情况来看,除了少数是人为纵火或雷击、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管理不严、思想麻痹、用火不慎,不懂得消防法规或者明知故犯、冒险作业而造成的。还有不少人缺乏起码的防火、灭火知识,遇到火情束手无策,不知如何报警,也不知如何逃生自救,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消防法》也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在消防宣传教育义务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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