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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价合同有固定总价合同、调值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4种不同形式。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简单、应用广泛,所以它是开始理解和审核工程合同的最佳选择。

2.1 固定总价合同

2.1.1 总价合同概念和形式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业主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显然,用这种合同时,对承发包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都必须一清二楚,否则承发包双方都有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有固定总价合同、调值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4种不同形式。本节主要介绍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Fixed Lump Sum)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已做了估计,并已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使用这种合同时,在图纸和规定、规范中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如果设计和工程范围有变更,合同总价也必须相应地进行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而且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根据这种合同,承包商将承担一切风险责任。除非承包商能事先预测他可能遭到的全部风险,否则他将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因此,这类合同对承包商而言,其报价一般都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也许是近一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人们最熟悉的合同形式,也许现在仍然是最普遍的合同,至少是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简单、应用广泛,所以它是开始理解和审核工程合同的最佳选择。

2)调值总价合同

调值总价合同(Escalation Lump Sum)的总价一般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其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其合同总价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在调值总价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人只承担施工中的有关时间和成本等因素的风险。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得很明确的项目。但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应用得较普遍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和调价公式法。通俗地讲,文件证明法就是凭正式发票向业主结算价差。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而引起的副作用,合同文件中应规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选择价廉的供应来源。调价公式法常用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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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调整后的合同价;

 C0——原签订合同中的价格;

 α0——固定价格的加权系数,合同价格中不允许调整的固定部分的系数,包括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没有受到价格浮动影响的预计承包人以不变价格开支部分;

 M,L,T,…,K——分别代表受到价格浮动影响的材料设备、劳动工资、运费等价格;带有脚标“0”的项为代表原合同价,没有脚标的项为付款时的价格;

 α1,α2,α3,…,αn——相应于各有关项的加权系数,一般通过对工程概算进行分解测算得到;各项加权系数之和应等于1,即α0+α1+α2+…+αn=1。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Lump Sum on Firm Bill of Quantities)是指由发包人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构成合同总价。由于发包单位详细划定了分部分项工程,这就有利于所有投标人在统一的基础上计价报价,从而也有利于评价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这个分项工程量也可作为在工程实施期间由于工程变更而调整价格的一个固定基础。

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不需测算工程量而只需计算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更。因此,只要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这种形式的合同管理起来是比较容易的。其缺点是由于准备划分和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也就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了招标准备时间。

4)管理费总价合同

管理费总价合同(Management Fee Lump Sum)是业主雇用某承包公司(或服务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合同,并由业主向承包公司支付一笔总的管理费用。采用这种合同的重要环节是明确具体的管理工作范围,只有做到这一点才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1.2 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的职责

1)以固定的总价完成一个完整的工程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最主要的责任是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工期和合同文件完成工程项目,而承包商最主要的权利是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合理的时间,通常是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中影响承包商责任的一个重要法律观点是: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成一个完整的工程(a fixed sum for a complete job of work)。例如对于传统建筑,承包商会同意以固定总额、基于图纸和规范为业主建造一所乡村别墅。社会形成的合同本质、承包商的信誉、通常采用的传统交易和材料足以保证业主能获得合适的建筑并能使用。合同的本质是以固定总价完成一个完整的建筑,一个符合业主生活质量和要求的带有合适装修、设施、配件、设备、辅助建筑的别墅,尽管在合同文件中可能没有描述上述细节。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坚持要求承包商提供和完成合同文件中可以“合理推断出来的、产生预期结果所必需的工作”(The work that is reasonably inferable from the contract documents as being necessary to produce the intended results)。这段话含义丰富,例如,尽管一个两层别墅的设计图纸没有楼梯,技术规范也没有说明,但承包商仍有义务安装一个楼梯,以实现“预期结果”,提供一个能适宜居住的两层别墅。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为了完成整个工程中某些必需的和合理推断的工作,即使没有明确,也都属于合同隐藏包含的工作。

如果固定总价合同文件中包含了工程量清单,将会引发一个合同含义和意图的问题,即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一部分以及是否决定合同的工作范围,或它们仅作为信息和根据合同条款决定单价变更的一个基础。这一点合同必须明确规定。

2)承包商应承担的投标风险

业主或被授权的设计师,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实际上转移自己所有的风险,让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可以供业主使用。与此同时,如果业主想节省投资,必须考虑这样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影响。投标人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他们的风险,计算风险的影响和可能性,并在估价和报价时对每个风险增加费用,所以,这也不是业主明智的选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设置如果发生偶然性事件业主可支付额外费用的合同条款,这样投标人在投标时就不需要考虑偶然性事件、额外工作,报价时可以不考虑风险费用,偶然性事件发生后也能得到补偿,不会产生额外损失。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规定明确的内容和条款,并且投标人的报价也必须符合合同这样的规定。

3)与工程变更相关的职责

固定总价合同另外一个影响双方当事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固定特性,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都包含一个在不影响合同效力时业主可以作出工程变更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明确的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就不能作出变更,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有了这样的条款,承包商就必须完成所有的有效变更,这在普通法和有些国家标准合同条款中是一个事实,但变更必须在“合同的总体范围”内,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可以指示变更,那么变更不能超出合同范围和本质,这是事实,也是法律解释。例如某业主按固定总价合同建造一幢别墅,他可以指示变更外墙粉刷采用灰泥的类型,但不能将卧室数量从3个变更到4个,尤其当承包商不希望如此,即使业主准备支付额外的费用。事实上,唯一可以让承包商改变的是放弃原来的合同,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所有的标准工程合同文件,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都为业主提供了一定的工程变更权利,但是标准合同文件同样要求业主对双方同意的变更支付额外费用,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必须完成业主命令的工作,并保留详细的会计记录,使工程价值能得到设计师的认可。最后,承包商如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提交给仲裁或法庭。总体来说,在商谈变更时承包商一般都处在相对较强的地位。

4)施工组织和方法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通常完全控制工程并且有单独的责任去组织和决策分包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这种合同的本质。总的来说,承包商可以自己决定施工方法,但一个增长的趋势是由设计师来说明施工的方法和手段。

由判例形成的普通法要求承包商按照通常的交易实践完成工程,以合理的速度,完成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需要的合适建筑物。但是技术已经超出了传统,普通法变得越来越难适用,因为普通法基于传统,且被成文法否决。现在,设计师必须采用新材料和新的施工方法进行设计,并尽可能详细和明确,因为没有传统的东西可以照搬,所以承包商必须等待设计师告诉他们该干什么,这样承包商就失去了主动权。同时,由于工程的复杂性,设计师(和承包商配合)已经修改完善了总价合同来克服原来合同文本的约束,常包括多方案投标、暂定金额、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等。为了适应现在的需要,固定总价合同的一些本质已经被扭曲了,同样,承包商的一些基本职责在变化过程中也越来越不分明甚至被忽略。

5)承包商的其他责任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标准文本中,承包商有责任保证业主、设计师及他们的代理人和雇员免于承担因工程履行所导致的所有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而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业主和设计师,无论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建造过程中完成的任何工作不承担责任,如果这是由承包商、分包商及他们雇用的任何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失职所导致的。

6)聘请一位全职的现场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商应聘请一位全职的经理(和必需的助理),在现场他将代表承包商。在很大程度上,工程的圆满履行和合理的进度都得依靠他。最理想的项目经理是既受过行业训练又有实际经验。

困扰承包商的一个问题是很难保证从开工到竣工一直都有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尤其是当许多工作由分包商完成。在工程趋于结尾时,承包商可能要求该项目经理开始新的项目,所以通常换个较差的项目经理,将好的项目经理换到新的项目上去。但是承包商有责任按照合同要求合理完成工程,包括所有分包商和班组的工作,这些工作承包商必须组织和监督,对业主完全负责。在工程完成到某一阶段(如75%)时调换项目经理对工程竣工是有影响的,因此许多合同规定项目经理的任命和免除要得到业主和设计师的认可。

7)承包商的缺陷弥补责任

承包商的一个主要责任是在施工过程中和基本完工(Substantial Completion of the Work)后修改有缺陷的工作,即在所谓的保修期内弥补缺陷责任,国际上通常是基本竣工后的1年内。有这样的事实常未注意到,即一份建造合同没有结束,在一般条款规定的保修期内仍然有效。同样的事实是承包商弥补缺陷的责任也不受保修期的限制;当合同不再有效,业主虽然不能因承包商拒绝修复缺陷而寻求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但他随时可按照工程所在地有效的法律管辖提起诉讼赔偿要求。这意味着业主在基本竣工若干年后还能向承包商提出诉讼赔偿要求,并且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只要承包商公司还存在着,那么这样的诉讼可能会成功。

8)承包商未获得付款后责任

如果承包商没有得到应得的支付,可以停止施工直到得到支付,但是绝大多数合同要求承包商在采取这种严重行为前提交一个有明确天数的书面通知。这是承包商按照合同条款应该得到支付的合同基本权利。类似的,在有设计师的标准合同文本中,设计师签署了承包商有权获得固定数额的工程款书面证明后,业主应该支付给承包商。所以根据标准合同条件,如果设计师没有及时签发付款证明,承包商也可能会停工。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通常30天)没有获得一个付款证明或付款,承包商在书面通知后可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程及赔偿遭受的损失。很明显,这是合同意图赋予承包商在这些情况下的行动权利,但不是立即和严重的行动,书面通知将劝说对方去做他们能力范围内应该做的事。如果他们不做,才能采取停止施工的最后行动。

给承包商的付款通常是按月支付的,根据直至当月已完工程的总价值和运到现场的材料,折算成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再扣除以前的付款,这样操作可以避免累积误差。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每月不能获得所有应得之款,因为工程合同包含有业主在竣工前扣留一定比例保留金的条款。

2.1.3 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职责

1)业主的主要职责

在任何标准工程合同中,业主的主要职责是:①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和现场通道等;②按照协议和合同条款支付承包商工程价款。几乎所有的其他事情都是由代表业主的设计师完成的,而业主都是通过设计师签发所有的指令给承包商。但有一些行为只能由业主做出,例如终止合同,但他通常不能单方面终止,需要得到设计师的许可。在标准合同中,业主几乎没有职责,这些职责被赋予了设计师。在有些合同中要求业主购买保险(事实上他可以选择);但对于一份特定的合同,无论保险是由业主购买还是由承包商购买,它总是由业主直接或间接支付。在有些标准合同文件中,业主需要提供为完成其义务的合理资金安排的证据、现场勘察、支付土地费用、及时提供所有信息和服务、指派一名业主代表等。

2)工程缺陷弥补

在有些标准合同文件中,业主的权利通常大于自己的义务。例如,如果承包商没有改正不合格工程或者不能持续供应构成工程实体必需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有权命令工程停止。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业主在取得设计师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修复工程缺陷,并向承包商索取相应工程款。然而这些规定往往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首先,该情况含义并不明确;其次,很难寻找一家新的承包商进驻场地修复缺陷或完成施工;最后,如果承包商有困难,可能是财务上出现问题,这样业主可能很难讨回自己的工程款。尽管如此,业主必须要有续建工程的最终权力;另外一个保护可能是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多数合同会提供上述两个保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也必须承担一些风险。当然,业主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

3)业主终止合同

业主在取得设计师的许可后,有权按照通用条款所列理由终止合同。通常包括承包商破产、承包商坚持拒绝继续执行合同、未能支付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款项、持续或严重地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合同条件等。不过业主通常要有设计师的书面认可和足够的证据才可以采取这种极端的做法,并且业主必须给承包商书面通知。这是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说明。从这种意义上讲,设计师是位于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仲裁人。在标准合同中业主通常没有单方面的行为权力,因为大多数业主合同行为的权利被授予设计师。我们应该注意,在业主准备终止合同时,必须是承包商正在或者即将违反合同。

4)误期损害赔偿

标准的固定总价合同文本中包含有特殊条款的空间,如承包商没有按时完工的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如果协议中包含这样的条款并且承包商未能及时完工,业主就可以根据设计师的许可和合同条款,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且可以通过任何其他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损失。一般来说,任何涉及完工和合同工期的“罚款—奖励条款”(Penalty-Bonus Provision)都可能给业主带来其他的责任。

2.1.4 固定总价合同中设计师(设计商)的责任

1)设计师的地位

可以说,设计师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没有任何职责,因为他不是合同的主体,只有合同主体才承担由合同所产生的职责。然而标准工程合同赋予设计师特定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合同中设计师一般被称为建筑师、工程师、业主代理。因为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给承包商,而支付需要设计师的证明,这可被定义为设计师的基本职责。如果设计师雇用被终止,标准合同要求业主取代协议中定义的建筑师。此外,设计师作为合同仲裁人和解释者,不能偏袒合同任何一方。

2)设计师的解释或指令

设计师所做的解释必须是公正的并与合同文件的意图和合理推断相一致,在AIA文件A201—1997中规定“如果与合同文件表示的意图符合时,建筑师对与审美影响相关事件的决定是最终的”,它暗示其他的决定不是最终的。

根据标准合同文件,设计师是合同和双方履行行为的解释者,在双方之间不能有任何的偏袒。但在工程实践中,由设计师做出的解释可能会产生潜在的争议,因为要解释的文件是由设计师准备或在其指导下准备的,不满意的争议常提起诉讼。鉴于建筑工程的本质和合同文件不可避免的缺陷,公正的解释通常是需要的。当任何一方要求设计师做出解释时,设计师应做出解释。所有设计师的解释、发出的变更以及指令应与合同文件一致,因为承包商是根据合同文件来编制报价及投标的,而且是工程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承包商所做的每一项合同工作必须可以从招标文件中合理的看出或推断,这样承包商才能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所有成本。

然而设计师可能会根据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做出一些少量工程变更,从而影响合同工期与总额,但同时会产生解释的问题。设计师总能够以承包商的眼光看问题吗?设计师能够完全明白少量工程变更对承包商施工组织和进度的影响吗?显然这取决于设计师个人。例如,合同图纸指出门窗在混凝土砖外墙上开设,门窗和周围砖的尺寸是以暴露面的一块砖长为模数的,设计师签发变更指示需要改变个别门窗的位置,并归类于“轻微变更”,而承包商认为这不是一个轻微变更,因为这需要切割砖块来满足变更要求的非模数化尺寸。一个熟悉砌筑工程方法和成本、有经验的设计师知道这样的变更会导致额外费用,因此不应该归为轻微变更。总价合同在签订时总价就是固定的,所有后续的解释或变更会引起争议,在执行过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知识、理解和相互的善意。

3)设计师或其代表的现场工作

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师通常应访问现场,检查工程的进展,但不对工程的合理施工负责,除非法律有明确要求,这是承包商按照合同做好工程的主要义务。然而如果技术规范要求承包商用一种被证明是有缺陷的特殊方法完成工程,有一些责任很可能属于设计师,但通常很难划分清楚。这里有一个设计师和承包商的共同责任区域,有缺陷的工程可能是引起争议的原因,需要他们解决问题的知识和理解。对于专业工程的合格律师,责任划分问题可能是建筑业中的最大问题。

业主和设计师可能同意设计师委派常驻现场的全职代表来履行其职责,此时代表的授权范围和职责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许多施工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在现场,所以许多日常的事务通常由他们的代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师的业主还可能会有另外的全职代表在现场,与设计师或其代表一起工作,尤其对于大型的综合商业性工程,每天需要当场做出决定。同样,大型工程的设计师通常有一个兼职或全职的代表在现场,来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日常事务;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也应该有项目经理。

设计师还有两项重要的职责是签署工程基本竣工证书和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2.1.5 固定总价合同中分包商的职责

1)业主和设计师对分包商的认可

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主合同中,分包商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分包商从来就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一方,而且分包合同可能是总价合同。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主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分包商,因为他们将要完成大部分施工工作,因此业主和设计师都比较关注分包商。尽管总承包商在所有的工作中只对业主负责,而且在业主和分包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但是在主合同的标准文本中要求总承包商给予业主和设计师审批所有分包商的权利,而且标准合同会通过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来维护业主和设计师的权益。

2)替换分包商

业主和设计师通常会在提交投标书或者中标后不久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准备聘用的分包商名单。比较而言,业主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标书时就提供分包商的名单更好一些,因为此时业主将比在中标后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如果业主和设计师决定拒绝名单上的分包商并且要求总承包商替换其他的分包商,则标书的标价(或者是后来的合同价格)可能需要调整(很可能增加)。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分包商的最低标价包含在总承包商的固定总价标书中,由于替代分包商的标价会比原来分包商的标价高,则固定的总价就必须随之增加。

由于所有的主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必须在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任何一方受到强迫或过分影响,则合同无效。所以总承包商不能够被强迫与某一个分包商签订合同,同时业主和设计师享有批准所有分包商的权力。因此如果他们对建议的分包商不认可,可以要求总承包商(或者未签订合同时的投标人)提供替换的分包商。由于业主和设计师都比较关注成本和质量,因此能够知道分包工程的标价是有利的,可以在投标时把这一信息作为应该满足的要求。

3)分包商报价的公开

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和美国承包商联合会(AGCA)曾经建议在签订主合同之前,承包商不应该向任何人透露分包合同的标价,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太久。一些业主不同意这一建议。他们认为在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之前,这些都应最大限度地公开。因为对于因变更分包商而产生的标价变更,业主如何才能知道会增加多少成本?仅仅这一点,业主就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应该知道分包合同的标价。

4)分包商责任与总承包商责任的联系

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责任会明显地受到主合同中总承包商责任的影响,总承包商有责任要求分包商根据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来完成他们那部分工程。换句话说,考虑到分包商是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完成工程,他们的责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主合同合适和必需的要求。遗憾的是,有些总承包商忽略了这点,而某些分包商也从未签署过书面分包合同,甚至在大型工程上,分包商有时候将分包工程投标和中标信件作为他们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也是不正式的。有些分包商承认他们从来没有阅读过主合同,然而主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应维护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商应按照主合同的要求和分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如果一个分包商不能完全知道和理解主合同,那他将无法签订一份合适的分包合同。

每一份分包合同都应该是书面形式的,所有分包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都应在形式和内容上反映主合同,并且要符合分包工程的施工要求。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分包工程的投标人都应该有主合同招标文件的复印本,便于每个人都能确切地知道投标工程的有关内容。分包商的责任,连同由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中的特殊工程引起的额外责任都是主合同中总承包商的责任在适当程度上的反映和延伸。

2.1.6 固定总价合同中供应商的职责

像分包商一样,供应商在主合同中也没有责任,但是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受主合同的影响。然而,比起分包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供应合同与主合同的距离更远。在绝大多数标准合同中,相对于分包合同的处理条款,并没有关于处理供应合同的条款,这可能是有待改进的一个缺陷。

在过去,供应商与分包商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今天,如果工程合同的标准文件仍然没有认可供应商的作用——传统分包商的最佳替代者,那就很不应该了。工业领域正在发生一种变化,供应商与分包商的区别正在减弱,越来越多的建筑工作都是在施工现场之外完成的,主合同应该认可那些提供材料或专门设计部件的供应商。

2.1.7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缺点

在分析承包商的责任中我们已经认识了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该类合同的基本特点是总价固定或是相对不可改变。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标准合同正通过追加条款尽量减弱这些固定的特点,这样业主(通过设计师)就可以进行工程变更而不至于使合同无效。

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可以评价收到的标书并且选择一个在预算范围内的标书,可以确定工程开支不会超过规定的总价(合同价格)。但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有变化,例如承包商遇到一些不可预料的底层土,比如要炸开硬石或是抽干地下水,这就需要一些额外成本。由于拥有现场的归属权,业主就应该承担这些风险。

如果设计师在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制定其他文件时能够做好细节工作,而且业主没有变更,那就可能不用变更指令而实施固定总价合同,这有可能发生,但不常见。工程变更除了会产生纠纷外,对业主来说还会产生较大代价,因为这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特点是相反的,而且业主必须按照能够达成的最好协议去支付变更价款。在建筑业领域合同变更和索赔通常是承包商获取利润而不是损失的主要因素。业主要通过固定总价合同达到对开支的控制,业主和设计师必须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设计信息(Design Information),设计和施工中的细节问题必须在招标前予以解决,在这方面业主的劣势就显露出来了。只有在合同签订之后才能开始施工,而且必须在所有的文件准备好后才能签订合同。为了让投标人能在相同的基础上投标,设计师必须对每一部分工程做出设计决策和技术说明,施工过程中任何一种改变都会产生变更指令,这就存在内在的风险和问题。然而,即使是最细心最认真的设计师都会承认他并不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对每一部分工程做出最好的决定,只要不在根本问题上做出变更,变更指令通常都是可取的。但是一旦完成了施工详图和技术说明,它们就成了整个铁板一块的总价合同的一部分,业主或设计师做出变更指令就会像混凝土大坝出现裂缝,如果变更过大或过多就会导致整个工程瘫痪。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业主基本上无法了解承包商的施工技能和经验。在完成设计图纸、规范并准备招标时,投标人也很少有时间和兴趣对设计提出建议,即使他知道他的建议会被接受。设计师可能要求投标人采用多种方式报价,成为多方案投标,但这样也不能让投标人做出什么建议,而且通常会让投标人感到厌烦。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承包商仅考虑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会受到创造性的挑战,毫无疑问对业主来说是一个损失。在设计阶段能够获得承包商专业技能的常用方法是采用业主要承担风险的成本补偿合同。最常用的方法是聘请一位建设经理(Construction Manager),这种采购方式(CM)的广泛应用正是过去总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都没有满足需要的印证。

然而,一些承包商更喜欢生产商的角色,在设计师的指挥下完成产品的施工。对于承包商来说,总价合同是有吸引力的,因为他能够在整体上控制整个工程,并且会以最大的效率施工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固定总价合同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它们多适合于一些简单的工程,如标准的住宅和商业建筑,能够全面描述和明确规定并提供最多设计信息的工程,现场条件可预见和风险较小的工程,这样的工程容易投标和报价,而且有效率的承包商在总价合同中会得到利润。

2.1.8 固定总价合同的关键点总结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满足精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对工程作出了详尽的描述,工作范围明确、具体,施工条件稳定,结构不甚复杂,规模不大,工期较短,且对最终产品要求很明确的工程项目。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要求做到: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商的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地点和价格调整情况,应使承包商的风险是正常的和能够接受的;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以内。固定总价合同的关键点总结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有它独特的法律特征,即“用固定的价格完成工程”;合同文件可能不需要对完成工程所需的每一件事都做出明确的说明。

(2)评标时易于迅速选定最低报价单位;业主可以在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造价并使之固定,并在主要开支发生前对工程成本做到心中有数。

(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合同完成工程;业主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现场通道以及按照合同对已完工程进行支付;设计师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合同及时签发付款证书和竣工证书;需要时对合同作出解释;按照标准合同规定,监督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

(4)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没有与承包商达成一致,业主不能随意作出工程变更,不论是合同规定的(在标准形式合同中),还是双方后来达成的协议。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允许工程变更,业主就要承担增加成本的风险。

(5)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比业主承担更大的风险。

(6)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招标前设计工作应基本全部完成并确定。

(7)分包合同应该包含主合同的相关条款。

(8)设计简单和标准化施工的工程最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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