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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索赔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3 费用索赔及案例分析8.3.1 费用索赔的原因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环境发生变化使承包人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案例8-10 鲁步革工程的业主违约索赔鲁步革工程的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是由鲁布革工程局(业主)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实施后不久,承包商即向业主提出“业主违约索赔”。实际上,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商的全部索赔金额为229.1万元,仅占合同总额的2.83%。

8.3 费用索赔及案例分析

8.3.1 费用索赔的原因

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环境发生变化使承包人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归纳起来,产生承包商费用索赔的常见原因主要有: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工程加速、业主或工程师责任造成的可索赔费用的延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断或终止、工程量增加(不含业主失误)、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

案例8-10 鲁步革工程的业主违约索赔

鲁步革工程的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是由鲁布革工程局(业主)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实施后不久,承包商即向业主提出“业主违约索赔”。理由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的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引起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多条超耗轮胎的补偿。本来这是一项不难处理的索赔,当时又有外国专家的帮助。可是业主顾虑重重,时间一拖再拖,金额一压再压,最后才补偿了208条轮胎(当时约1 900万日元)。对此,澳大利亚咨询专家曾委婉地表示,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处理得太慢太严。尽管如此,国内有的单位对此却不乏怨言。由于当时到鲁布革工地参观的人很多,一传十,十传百,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波。有的说“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个大窟窿”。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的一记记重拳”,称“业主输得太惨了……”

实际上,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商的全部索赔金额为229.1万元,仅占合同总额的2.83%。世界银行来华视察的专家以及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都认为,这是水电建设项目“少见的低索赔”。

案例8-11 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的索赔计算

某工程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和预付款情况。业主从1995年1月1日至2月底应付给承包人以下款项:

(1)1994年12月底工程款积欠         49.669 7万元

(2)1995年工程预付款             1 250.0万元

(3)1995年1月工程款             328.807 6万元

(4)1995年2月工程款             367.096 3万元

(5)1994年商品混凝土材料款          369.0万元

业主在1995年3月15日时已支付情况为:

(1)1995年1月预付款             200.0万元

(2)1995年2月预付款             300.0万元

(3)1995年1月工程款             3 28.807 69万元

两者相抵,业主拖欠工程款和预付款共计1 535.766万元。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预付款于每年1月15日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月利率为1%,同时承包人同意给予业主15天的付款缓冲期,即业主在规定付款日期之后15天内付款不需支付欠款利息。

于是承包人提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索赔(截止到1995年3月15日)。具体计算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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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工程拖欠款和利息索赔总计为:1 535.766万元+34.577万元=1 570.343万元。

8.3.2 费用索赔的构成

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按可索赔费用的性质分为额外工作索赔和损失索赔;按可索赔费用的构成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分包费,间接费包括现场和公司总部管理费、保险费、利息及保函手续费等项目。按照工程惯例,承包商不应将下列费用包含在索赔费用中:①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②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③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④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

1)人工费构成及计算

人工费主要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来说,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相应增加的人身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

承包商可以提出人工费的索赔包括:①因业主增加额外工程,或因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导致承包商人工单价的上涨和工作时间的延长;②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而导致承包商人工费用方面的额外增加,如提高当地雇用工人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或增加保险费用等;③若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对工程的不合理干扰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致使承包商劳动生产率降低,导致人工工时增加的损失,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生产率降低损失的索赔。

可索赔费用中人工费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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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L)为索赔的人工费,CL1为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增加费用,CL2为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CL3为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2)材料费构成及计算

可索赔的材料费主要包括:由于索赔事项导致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额外低值易耗品使用等。

承包人可以提出材料费的索赔包括:①由于业主或工程师要求追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改变施工方法等,造成承包人的材料耗用量增加,包括使用数量的增加和材料品种或种类的改变。②在工程变更或业主延误时,可能会造成承包人材料库存时间延长、材料采购滞后或采用代用材料等,从而引起材料单位成本的增加。

可索赔费用中材料费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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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M)为可索赔的材料费,CM1为材料用量增加费,CM2为材料单价上涨导致的材料费增加。

3)机械设备使用费构成及计算

可索赔的机械设备费主要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设备使用费;非承包人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设备闲置、折旧和修理费分摊、租赁费用;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停工的窝工费;非承包商原因增加的设备保险费、运费及进口关税等。

可索赔费用中施工机械设备费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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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E)为可索赔的机械设备费,CE1为承包人自有施工机械工作时间额外增加费用,CE2为自有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CE3为外来机械增加的租赁费(包括必要的机械进出场费),CE4为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4)分包费用构成及计算

可索赔的分包费用一般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因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分包商的额外损失,分包商首先应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然后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用索赔。

可索赔费用中分包费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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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SC)为索赔的分包费,CS1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CS2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包含相应利润)。

5)现场管理费构成及计算

现场管理费是某单个合同发生的、用于现场管理的总费用,一般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工程排污费、供热供水及照明费等。索赔费用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延误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索赔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情况:①直接成本的现场管理费索赔,一般可按索赔事件直接费乘以现场管理费费率,而现场管理费费率等于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合同工程直接成本总额。②工程延期的现场管理费索赔,一般用实际(或合同)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实际(或合同)工期,得到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费率,然后用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费率乘以可索赔的延期时间,可得到现场管理费索赔额。

6)总部管理费构成及计算

总部管理费是承包人企业总部发生的、为整个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费用、企业经营活动费用、差旅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保险费、税金等。

索赔费用中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有:①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计算。②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③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索赔事件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具体有两种:①总直接费分摊法,即将总部管理费总额除以承包商全部工程的总直接成本求得单位直接费的总部管理费率,然后再用此费率乘以索赔事件直接费即可获得总部管理费索赔额。②日费率分摊法,即按合同额分配总部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索赔值。

7)利息及计算

利息,又称融资成本或资金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融资成本主要有两种:额外贷款的利息支出和使用自有资金引起的机会损失。只要因业主违约(如业主拖延或拒绝支付各种工程款、预付款或拖延退还扣留的保留金)或其他合法索赔事项直接引起了额外贷款,承包人有权向业主就相关的利息支出提出索赔。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①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等;②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③施工过程中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利息索赔额的计算方法可按复利计算法计算。至于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可采用不同标准,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按承包人在正常情况下的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或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8)利润及计算

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取得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的。承包人一般可以提出利润索赔的情况包括:因设计变更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索赔;施工范围变更导致的索赔;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由于业主的原因终止或放弃合同带来预期利润损失等。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索赔款直接费的基础上,乘以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即作为该项索赔款中的利润额。

9)其他

包括相应保函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及其他额外费用的增加等。

8.3.3 费用索赔分析方法与案例分析

对于索赔事件的费用计算,一般是先分别逐项计算与索赔事件有关的直接费,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等,然后计算应分摊在此事件上的管理费、利润等间接费,最后汇总求出总的索赔费用。每一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基本上与工程项目报价计算相似。费用索赔的计算没有统一、共同认可的标准方法,但计算方法的选择却对最终索赔金额影响很大,计算方法选用不合理容易被对方驳回,这就要求索赔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估价经验和索赔经验。

对于有许多单项索赔事件组成的一揽子综合费用索赔,从总体思路上讲,主要计算方法有两种:

(1)总费用法

基本思路是将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或索赔值按成本加酬金的方法来计算,它是以承包商的额外增加成本为基础,再加上管理费、利息甚至利润的计算方法。总费用法在工程实践中用得不多,不容易被业主、仲裁员或律师等所认可,因为应用该方法要求:

①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应计算准确,分摊方法和基础选择要合理。

②承包商的报价合理,不能是采取低价中标策略后过低的标价。

③合同总成本超支全系其他当事人行为所致,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失误。

(2)分项法

基本思路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每个引起损失的干扰事件和各费用项目单独计算索赔值,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最终求和。该方法虽比总费用法复杂、困难,但比较合理、清晰,能反映实际情况,且可为索赔文件的分析、评价及其最终索赔谈判和解决提供方便,是承包商广泛采用的方法。

案例8-12 地下障碍物的费用索赔计算

国内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发现有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影响施工,工程师指令要求承包商凿除,共计98立方米。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值计算如下:

(1)凿除地下障碍物直接费单价:

①人工费     35(元/日·立方米)×3.0日=105元/立方米

②机械租赁费   60(元/台班)×1.5(台班/立方米)=90元/立方米

③其他材料费   10元/立方米

三项合计205元/立方米。

(2)定额提高费(1)×5.84%         11.97元/立方米

(3)施工管理费(1)×11.64%         23.87元/立方米

(4)小计240.84元/立方米

(5)临时设施费(4)×2.5%          6.02元/立方米

(6)劳保支出(4)×2.66%          6.42元/立方米

(7)(4)+(5)+(6)小计         253.28元/立方米

(8)技术装备费(7)×3%           7.60元/立方米

(9)计划利润(7)×4%            10.13元/立方米

(10)增加施工管理费(3)×40%        9.55元/立方米

(11)人工补差2.435×7.65          18.63元/立方米

(12)材料差价(1)×6.93%          14.21元/立方米

(13)施工流动津贴2.435×2.50        6.10元/立方米

(14)税金[(7)+(8)+(9)+(10)+(11)+(12)+(13)]×3.41%        10.89元/立方米

(15)合计                  330.39元/立方米

索赔总额=330.39元/立方米×98立方米=32 378元。上述费用索赔计算基本上属于一份报价单,也可以在直接费的基础上加上双方认可的由综合管理费率计算出的综合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案例8-13 应正确选用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案例背景

某国际承包工程是由一条公路和跨越公路的人行天桥构成。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合同工期为20个月。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出现错误,工程师指示一部分工程暂停1.5个月,承包商只能等待图纸修改后再继续施工。后来又由于原有的高压线需等待电力部门迁移后才能施工,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另外又因增加额外工程12万美元(已支付给承包商),经工程师批准延期1.5个月。承包商对此三项延误除要求延长工期外,还提出了费用索赔。

2)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计算

(1)因图纸错误的延误,造成3台设备停工损失1.5个月。

汽车吊:45(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3 330美元

空压机:30(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2 220美元

其他辅助设备:10(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740美元

小计6 290美元

现场管理费(12%):             754.8美元

公司管理费分摊(7%):            440.3美元

利润(5%):                 314.5美元

                   合计7 799.6美元

(2)高压线迁移损失2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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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费增加为:    24 000(美元/月)×2月=48 000美元

公司管理费和利润:     48 000美元×(7%+5%)=5 760美元

                        合计53 760美元

(3)新增额外工程使工期延长1.5个月,要求补偿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增加:    24 000(美元/月)×1.5月=36 000美元

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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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师对费用索赔的审核

经过工程师和计量人员的检查和核实,工程师原则上同意该3项费用索赔成立,但对承包商的费用计算有分歧。工程师的计算和分析介绍如下:

(1)图纸错误造成工程延误,有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商仅计算受到影响的设备停工损失(而非全部设备)是正确的,但工程师认为不能按台班费计算,而应按租赁费或折旧率计算,故该项费用核减为5 200美元(具体计算过程省略)。

(2)因高压线迁移而导致的延误损失中,工程师认为每月管理费的计算是错误的,不能按总标价计算,应按直接成本计算,即:

扣除利润后总价:       4 000 000美元/(1+5%)=3 809 524美元

扣除公司管理费后的总成本:  3 809 524美元/(1+7%)=3 560 303美元

扣除现场管理费后的直接成本: 3 560 303美元/(1+12%)=3 178 842美元

每月现场管理费:       3 178 842美元×12%/20(月)=19 073美元/月

2个月延误损失现场管理费:   19 073美元×2=38 146美元

工程师认为,尽管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工程延误,但承包商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工程仍在原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此承包商仍有权获得现场管理费的补偿,但不能获得利润和公司管理费的补偿。因此工程师同意补偿现场管理费损失38 146美元。

(3)对于新增额外工程,工程师认为虽然是在批准延期的1.5个月内完成,但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中总工程量相比工期应为0.6个月:(12万美元/400万美元)×20个月=0.6个月,也就是说新增额外工程与原合同相比应在0.6个月内即可完成。而新增工程量已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付款,按标书的计算方法,这个单价中已包括了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亦即0.6个月中的上述3项费用已经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只能获得其余0.9个月的附加费用,即:

每月现场管理费:     19 073美元/月

现场管理费补偿:     0.9×19 073美元=17 165.7美元

公司管理费补偿:     17 165.7美元×7%=1 201.6美元

利润:     (17 165.7+1 201.6)美元×5%=918.4美元

                    合计19 285.7美元

经过工程师审核,应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为62 631.7美元,比承包商的计算减少34 927.9美元。考虑到工程师计算的合理性,承包商同意了工程师计算的结果,并为自己获得的补偿感到基本满意。这是一桩比较成功的费用索赔。

案例8-14 如何采用总费用法开展索赔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了3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

(1)“总费用法”和“总时间法”的索赔思路

在工期和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中,承包商常用的是“总费用法”和“总时间法”。例如,根据FIDIC一般合同条件第12.2款(以下简称“12.2款条件”)即“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提出的索赔,承包商一般采用“总费用法”或“总时间法”提出索赔要求,即在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结束时,将承包商所谓的实际花费全部累加起来,扣除承包商根据原合同已经得到的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认为由于“12.2款条件”影响造成的、应予补偿的额外费用;对于“12.2款条件”引起的工期延期,承包商将网络计划内每个项目的实际延误(其计算方法是该项目的实际完工时间,减去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交的基线计划中该项目的计划时间),加载到承包商的基线计划中,经网络计算后最终完工时间与基线计划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认为应该得到的工期延期。

对于业主所要求的“赶工”,承包商采用的方法往往也是这种“总费用”法。与上述方法的不同点在于,由于赶工费的主要组成是资源,如设备、材料和人员等,所以承包商从实际总资源数量(总费用)中扣除的部分,是承包商基线计划已考虑的资源数量(总费用),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2)“总费用法”和“总时间法”的基本假设

这些索赔的计算方法业主是最反对的,因为“总费用”法的基本假设是:①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额外费用都应承担责任;②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③承包商的投标价是现实的、合理的。与此类似,“总时间”法的前提是:①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延误都没有责任;②实际发生的延误都是合理的;③承包商的投标基线计划中的进度安排是现实的、合理的。对于这些假设,业主肯定不能接受。

(3)小浪底工程采用的索赔方法

在小浪底的导流洞施工和赶工索赔中,承包商就采取这种方法进行索赔,遭到了工程师和业主的坚决拒绝。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小浪底的争议裁决委员会(DRB)提出了“But-For”(要不是)的基本处理原则,即考虑假如没有业主责任(如没有不可预见条件或要求赶工)情况下,承包商所能达到的实际进度和实际成本,以此作为确定业主应补偿的延期和(或)费用的基础。这一方法比较好地解决了“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了双方之间主要的争议。

“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实际工程中,由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是很少的。即使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仍要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以及承包商的低标价因素,或承包商基线计划过于乐观所带来的风险。但是,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较为容易,然而核定承包商低于合理标价的部分,或确定其基线计划过于乐观以至于不切实际,却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情。根据“But-For”原则,DRB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核定方法,称为“Measured-Mile”法(可直译为“标准尺度”),即根据承包商实际的进度或费用确立一个标准(而不是承包商的基线计划或投标价),以此为基础衡量承包商的额外费用或延期。具体来说,在确定符合“12.2款条件”索赔的“实际合理费用”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将工程划分为施工内容和工序基本类似的小的单元,例如开挖直径一致的隧洞,就可以以“每米”或“每10米”为一个单元;

②确定那些未受“12.2款条件”影响、承包商正常施工的所有“单元”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这一费用,得到每个单元的平均费用,可称为“典型单元费用”(即Measured-Mile);

③将此“典型单元费用”乘以受到“12.2款条件”影响的所有单元数,可以得到假如承包商没有遇到“12.2款条件”影响时,承包商应该发生多少费用;

④根据现场记录,统计承包商受到“12.2款条件”影响的所有单元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⑤上述第④项费用扣除第③项费用,就是承包商由于受到“12.2款条件”影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或称为“实际合理费用”。

这一方法,既否定了“总费用法”,又补偿了“实际合理费用”。它首先将总实际费用界定在“12.2款条件”适用的部位,而不是整个工程或项目,然后又剔除了“总费用”中不合理的或不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包括承包商的低标价风险,以及承包商实际效率未达到计划效率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应扣除的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第②条“典型单元费用”中。因此,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主要分歧得以解决,该方法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对于“赶工”费用,同样可以采用这一方法的原则进行分析。在采用这一方法时,由“12.2款条件”影响引起的工期延误(即由业主责任引起的延误),需要将以上的“费用”单位改为“时间”单位。

“总费用法”和“总时间法”作为承包商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方法,往往导致索赔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这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是极其不利的。DRB所建议的上述方法为解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找到了一条合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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