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工程合同争议中的时效制度与管理

工程合同争议中的时效制度与管理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1 工程合同争议中的时效制度与管理9.1.1 时效制度要点1)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持续性地不行使权利,则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9.1 工程合同争议中的时效制度与管理

9.1.1 时效制度要点

1)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持续性地不行使权利,则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2008年8月21日颁布,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案例9-1 超过诉讼时效,承包商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承包商A与开发商B签订施工合同,由A承担某小区高层住宅的工程施工。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仍然在建设过程中。2005年1月10日,双方就一期工程尾款达成付款协议,协议约定B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将尚欠的工程尾款395万元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A考虑到目前还在进行二期工程的施工,未向B催要工程尾款。2008年3月,开发商更换了法人,承包商于2008年4月要求开发商支付一期工程尾款395万元,开发商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付款。承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承包商称,目前二期工程仍然在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因此,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届满期间。法庭认为,二期工程仍在施工仅仅表明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仍然在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影响一期工程尾款付款协议的效力。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即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承包商未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开发商也未表示过同意清偿债务,在此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驳回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3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包括:①1年诉讼时效。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按2年计算。②4年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上述3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仲裁;

②申请支付令;

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⑥申请强制执行;

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⑧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9.1.2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管理实务

1)工程合同纠纷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1)权利人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2)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

(3)权利人追索材料费、劳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年,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从收货方验收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或者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有部分付款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债务人对于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期间从部分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用建筑材料或机械设备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或应付租金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6)因建筑材料或建筑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应对措施

(1)正确中断诉讼时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2 及时中断诉讼时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某办公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已经于2004年1月20日完成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业主方累计支付了合同价款的80%的工程款,另有20%的工程尾款146万元尚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尾款于1年后即2005年1月20日前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承包商一直疏于继续催讨工程尾款。2007年1月18日,承包商资金紧张,这才想起工程尾款尚未支付,此时距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剩2天,于是承包商寻求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起草一份催款函,通过特快专递发给业主,要求业主限期支付146万元的工程尾款。业主收到该函件并未理会。2008年1月10日,承包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146万元的工程尾款。庭审时业主方辩称,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于2007年1月20日届满,因此,承包商已经丧失请求支付的权利。对此,承包商的法律顾问认为承包商已经于2007年1月18日发函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此举属于权利人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承包商提出请求之日,即2007年1月18日起重新计算。并当庭出示了特快专递的发票和邮政局出具的回单。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律顾问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两天,通过寄发催款函的方式,成功地中断了诉讼时效,帮助承包商及时主张请求权,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幸运的是,承包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现了此问题,法律顾问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成功地避免了承包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按照中国传统伦理,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就造成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力的现象,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因此,高院作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中断,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就赋予了权利人有条件的获得更多维护权利的时间和机会。因此,对于债权,具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需要权利人能够巧妙地行使中断权力,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合同来说,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①工程竣工后或者工程中间停工的,应当尽早向业主或者工程师提交结算报告,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②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履行债务的请求,约定争取要求对方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以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具体时间。

③在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而对方拒绝在请求书上签字盖章时,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全。债权人可以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书面文件一式数份,自己至少保留一份作为证据后,将该文件以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将履行债务请求通知对方。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已经送达债务人。

④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要善于分清借款法律关系和欠款法律关系的区别。借款关系属新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若一直未主张,则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但工程合同中的欠款法律关系则完全不同。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发包人则应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即已构成违约,承包人的请求权则已形成,从请求权形成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已开始。所以,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纠纷,从欠款之日或从出具欠据之日起,其诉讼时效即已开始。如果工程合同价款已届诉讼时效期限,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积极补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案例9-3 积极补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1)案例背景

承包商与业主就已经交付使用的某工程的258万元工程尾款偿还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2005年5月18日前业主支付158万元工程款,剩余的100万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其后,业主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也未向业主追讨。2008年5月18日,承包商向业主催讨工程款,业主在支付了50万元后,又打了一张欠条给承包商,欠条上注明业主尚欠承包商工程款208万元,但未注明还款时间,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业主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208万元的工程尾款。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2)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3个法律问题:

(1)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由于协议约定工程尾款支付分两期进行,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参照本规定,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债务如何处理。本案中,业主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又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打了欠条,对于此类性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6日《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院正是据此支持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时间如何计算。如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请求时计算。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纠纷,从欠款之日或从出具欠据之日起,即2008年5月19日,其诉讼时效即已开始计算。当然,本案由于已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即使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工程合同债权人也不能消极地“坐以待毙”,而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求出路。此时,权利人应当想方设法与债务人协商,争取重新达成履行债务的协议,只要签订了履行债务协议,仍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9-4 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1)案例背景

承包商与业主就138万元工程尾款偿还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业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138万元工程款支付完毕。事后,业主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也未向业主追讨。2008年9月18日,承包商向业主催讨工程款无果,遂于2008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138万元的工程尾款。庭审时,业主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支持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遂提出上诉。庭审时,业主以承包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新证据是指《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义务人是否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