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矫正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可以说,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始终认为矫正正义与道德及伦理具有天然的联系。美国有许多学者主张以矫正正义理论对侵权法进行解释,但各个学者所主张的矫正正义理论却各不相同。其中,耶鲁大学教授朱尔斯·科尔曼所提出的矫正正义理论最具系统性和理论性,本文将以科尔曼的矫正正义理论为研究对象。[61]
在科尔曼看来,矫正正义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界定为:第一,矫正正义的内容部分地是由侵权法律制度确定的,矫正正义的内涵取决于包括侵权法在内的矫正正义的实践;第二,如果矫正正义实践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矫正正义的道德义务;第三,矫正正义的正当化部分地取决于矫正正义在对制度进行阐释与表达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吸引力。[62]按照传统的法律理论,某个案件发生时首先应考虑的是正义在此种情形下的要求,并以此对法院判决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判决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科尔曼反对按照传统方法来解释矫正正义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科尔曼认为,矫正正义与侵权法之间是不能按传统的理论模式进行解释的,亦即矫正正义离开社会实践是无法得到表达的。即使认为矫正正义可以被独立地表达为某种道德原则,其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由此,矫正正义是不能脱离侵权法而独立存在的:一方面,矫正正义的内容通过侵权法的实践得以确定;另一方面,矫正正义也通过侵权法实践来实现其对于人类活动的调整。
根据矫正正义理论,侵权法的内核由结构性要素和实质性要素构成。实质性要素是指基本的责任规则,即过错责任规则和严格责任规则。任何有效的侵权法解释理论都应当对某种责任规则做出解释,并为其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结构性要素指的是一种个案裁决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特定的受害人对那些特定的侵害人提起诉讼。[63]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向整个社会提出诉讼请求,而加害人即使被判承担责任,也只是向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进行赔偿。在科尔曼看来,“任何对于侵权法的合理解释都要对为什么诉讼请求以个案的方式被提起,尤其是对侵权诉讼的双边性质进行有效的解释”。[64]
根据科尔曼的矫正正义理论,侵权法所具有的特征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觉来加以解释和阐明的,而这种直觉的方法也是对经济分析理论最好的反驳。根据人们的直觉:第一,受害人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而不起诉其他人;第二,受害人提出意见和证据来证明侵害人过错地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其受到损害的结果;第三,侵权行为的过错性,损害的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案件的结果都具有关联……第五,如果受害人成功地进行了举证,则将被赋予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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