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2 作为矫正正义与侵权法连接点的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
自由主义者认为,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观念决定了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其最常见的形式是责任自负。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不仅将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区别开来,而且给政治和法律制度施加了限制。为达到公正,制度必须符合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要求,法律制度亦必须体现该理念的要求。[71]由此,自由主义者主张在侵权法中实行严格责任,反对财富的重新分配并将其视为不正义。在严格责任之下,主体要承担其自身行为造成的结果。
对基于结果而承担责任在维护自由方面的重要性,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佩里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72]佩里指出,自由主义所依靠的以因果关系为依据的责任自负会导致不确定性。因为如果某人要对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严格责任,则在大多数案件中侵害人和受害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双方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基于因果关系的严格责任并非如爱泼斯坦所言是一种严格的侵害者责任,而是一种导致了不确定性的责任。即使如此,佩里并不否定基于损害承担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并引入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作为其分析的辅助工具。佩里主张,侵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以此种观念为基础的侵权责任才是公正的。[73]
对于侵权法与矫正正义相互关联的途径,科尔曼反对佩里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并拒绝认为侵权法制度的正义性是建立在基于结果承担责任的观念之上。科尔曼主张,与法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必须反映某种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国家运用其权威是合法的,而法律责任并不必须依据结果责任这种道德观念。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是相互独立的。政治哲学所关注的并非个人基于道德上的瑕疵而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是关注强制个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不幸结果)承担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74]之所以做出如此判断,与科尔曼坚持包容性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念密不可分。政治性的责任概念是否应依据或反映道德概念,对此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所主张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为解决此问题,科尔曼借用了Scanlon的归责(attribute)与分配(allocation)的观念。归责意味着谁是具有责任的,而责任分配则意味着谁来承担损失。依照佩里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责任的分配问题最终是要基于归责原则来回答的,也就是说,损失的结果应当停留在原处,除非有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此时,责任的分配是由归责原则决定的。而在科尔曼看来,则是责任的分配决定了归责原则,即一旦我们确定了特定的法律领域所需要的责任分配方案,就可以决定采用何种归责原则。[75]科尔曼认为只有通过诉诸侵权法实践才能将侵权法与矫正正义联系起来,因而否认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是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观念。[76]科尔曼认为,道德原则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明晰性,但缺点是太笼统因而无法对具体事务进行规制。由此,为了形成一种规范性的、而非抽象的原则,矫正正义所包含的内容就必须更加具体化,而这种具体化的途径则是表明或包含这种政治性道德原则的社会实践。也就是说,通过社会实践使抽象的理念和观点转变为具体的、具有规范性的规则。具体到侵权法与矫正正义的关系:侵权法不仅揭示了矫正正义的内容,其自身的实践也构成了矫正正义的一部分。科尔曼认为政治性道德原则的不足之处在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因而需要诉诸包含这一原则的人的实践来对其进行充实。[77]由此可见,科尔曼也是支持侵权法与矫正正义相互关联这一观点的,只不过其所选定的关联点——社会实践——与佩里所选定的(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不同而已。
由此,科尔曼认为矫正正义是侵权法所要实现的目标,而侵权法实践则是对矫正正义概念和内涵的具体化。但科尔曼理论的缺陷即在于此,将侵权法与道德严格区分,认为包括侵权法在内的法律反映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政治哲学观念和政策,且在根本上取决于政治权威的命令。这种人为的割裂侵权法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观点使科尔曼的矫正正义理论缺乏稳固的根基。相对于科尔曼此处的论述,佩里的观点则更具合理性。佩里认为,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固然重要,但其并非一个绝对的概念,应当由可避免性和可预见性为其做出限制,即只有由过错而引起的结果才是应当赔偿的。[78]佩里与自由主义者均强调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是侵权法与矫正正义的重要连接点。我们在后文中证明矫正正义理论有效性时即以此作为理论前提:证明侵权法中的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相对于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具有优越性,从而也就证明了与侵权法紧密相连的矫正正义理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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