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矫正正义理论与侵权法的解释问题
本文中的侵权法理论主要是指侵权法解释(explanation)理论,也就是对现实存在的侵权法制度和实践加以解释的理论。侵权法解释理论的效力如何,主要取决于其对于侵权法是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济分析理论、矫正正义理论以及其他道德理论都提出了自身对于侵权法的解释。在诸种侵权法解释理论中,经济分析理论试图对侵权法赋予一种经济学的解释,将侵权法作为贯彻福利最大化经济学理念的工具。经济分析理论采纳了面向未来的视角,利用侵权法来调整社会资源,使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被利用,并将损害事故的成本降至最低。同时,经济分析理论将侵权法视为一种制度工具,并因此而割裂了侵害人和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紧密联系,使二者在侵权诉讼中完全不相关联。
矫正正义理论则基于对传统侵权法实质内容与程序的认识,提出了体现侵权法根本价值的侵害人与受害人相互联系的二元结构,并提出侵权法所具有的主要是一种面向过去的视角。科尔曼认为,侵权法可以划分为实体的、程序的、结构的三个方面。实体的侵权法规则是关于责任的施加所必须要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程序规则对举证责任做出分配,并决定何种问题由陪审团做出决定;侵权法的结构性则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施行提供结构框架。[86]矫正正义理论认为,将当事人双方联结在一起并作为侵权诉讼双方出现在法庭之上的唯一纽带就是因果关系。通过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才能够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应由导致该损害发生的、特定的过错行为人来赔偿。矫正正义理论认为损害结果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是必须的,并认为对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强调可以避免漫无目的的诉讼而导致诉累,同时也约束着公权力,令其无法恣意、专断地进行裁判。对于矫正正义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可以说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由此可见,经济分析理论和矫正正义理论均对侵权法提出了各自的解释。但何种解释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则需要对这两种理论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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