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 矫正正义理论与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
经过修正的、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矫正正义理论能够更加有效地对侵权法制度与实践加以解释,但作为矫正正义理论具体体现的、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侵权法能否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却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现实存在的其他种类的风险和损害规制体系,如社会保障体系及责任保险体系,能否部分甚至完全地替代传统侵权法?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不仅关系到侵权法的存续,也关系到能否从社会实践角度为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侵权法的正当性提供证明。新西兰是世界上唯一以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完全替代传统侵权法的国家。根据以上的研究,经济分析理论所主张的贯彻福利最大化的经济学理念,其所采纳的面向未来的视角,以及将侵害人与受害人视为不相联系主体的方法,似乎是对新西兰事故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最好的解释。因此,在涉及以下问题时,即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其他损害赔偿体系能否更加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选择了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进行研究,并以此来检验现实存在的、其他种类的风险和损害规制体系(如社会保障体系及责任保险体系)能否替代传统的、以损害结果为基础的侵权法制度。
新西兰建立以替代传统侵权法为目的的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的目的是克服传统侵权法所存在的若干缺陷,如裁判的任意性、赔偿的不及时、诉讼费用高昂等。这样的目标能否实现,同时社会福利是否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增进,是判断新西兰损害赔偿体系能否替代传统侵权法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通过社会实践来证明相互对立的两种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何者具有更强的正当性,亦即社会实践为以何种理论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
对此,我们试图从理论和实践双重途径来探讨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侵权法的正当性问题:第一,通过对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的具体分析,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基于损害结果而负责的侵权法的正当性进行证明。第二,对新西兰社会实践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经济分析理论进行哲学层面的探讨,并由此而突出侵权法所具有的保障自由与正义的功能;剖析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得以施行的体制原因、社会原因,从制度的角度对这种以经济分析理论为基础的损害赔偿体系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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