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3.2.4.1 传统侵权法在新西兰社会实践中的恢复新西兰《事故赔偿法》的目的是建立广泛的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在审理中,新西兰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是不现实的,因为即使被告的行为是令人难以容忍且应当受到惩罚的,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途径来实现这一要求。
4.3.2.4.1 传统侵权法在新西兰社会实践中的恢复
新西兰《事故赔偿法》的目的是建立广泛的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但实践证明,侵权法在事故赔偿领域是无法被完全替代的。在1992年制订的《事故赔偿法》修正案中,有关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损害赔偿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外。由此,受害人可以就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起诉。在Queenstown Lakes District Council v.Palmer案中,新西兰上诉法院肯定了未受人身伤害者向法院起诉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该案中的原告要求获得精神赔偿,原因是其目睹了妻子在一次水上事故中溺水身亡。[125]与精神损害赔偿相类似的还有惩罚性赔偿,在Ellison v.L.案中,原告起诉其牙医在一次手术后未将牙齿中的填充物取出,并要求因此而获得2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在审理中,新西兰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是不现实的,因为即使被告的行为是令人难以容忍且应当受到惩罚的,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途径来实现这一要求。[126]此处法院虽然没有肯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却变相承认了法院所具有的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同时,在1992年的改革中,新西兰取消了基于《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建立的损害赔偿上诉机构,并由地区法院来行使该项权利。由此可见,即使建立了事故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体系,新西兰也不得不依赖司法途径来解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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