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以实质化方法解释市场份额规则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形式化方法无法从根本上使市场份额规则与既有的侵权规则相适应,从而也无法为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撑。正是因为担心市场份额规则从根本上悖离因果关系规则,美国许多州法院对该规则采取了否定态度,并认为“(市场份额规则)对于因果关系这一基础性侵权法原则会产生根本性的改变……而我们则不能伪称此种理论与普通法侵权规则是一致的”。[10]
似乎正是基于此种顾虑,审理辛德尔案的加州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渐进方式来确立该规则。加州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将已经为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所肯定的选择性责任规则作为市场份额规则的基础。在美国法中,选择性责任规则获得了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的认同。[11]加州最高法院则认为市场份额规则是以选择性责任为基础并对其加以扩展而形成的。加州最高法院试图通过此种处理方式使市场份额规则获得正当性。然而,加州最高法院并未对将两种规则联系起来的理论基础进行详细论述。对此,有一些学者提出市场份额规则是以侵权行为本身所导致的风险为基础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12]如我们先前所讨论的,该种解释不仅不能充分地说明市场份额规则,反而会产生否定传统侵权法因果关系规则的后果。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将尝试采用实质化的方法对市场份额规则加以解释,从而使该规则获得正当性的基础。此处,我们将借鉴格斯特菲尔德提出的证据共同体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寻找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实质化解释的方法。此外,我们也将对形式化和实质化的解释方法进行对比,进而寻求一种能够将市场份额规则与侵权法规则有效融合的解释方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