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主:理论、争论与策论
佟德志
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号召,这揭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一理论亦得到不断发展,不但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原则。从理论上看,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学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政体理论,成为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事实上,民主的制度化不但有利于从实践上实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而且对于构建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围绕着我国政治生活的种种变化,政治学界、法学界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出发,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根据对学术期刊数据库(CNKI)的不完全统计,在篇名、关键词、摘要中出现“民主”与“制度化”字样的论文计有650篇(1999—2004年)。本文试图就此加以回顾与分析,并对其中具有典型特色的“法治民主”政体作简要的介绍,为更进一步地研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打一个基础。
一、和谐共生还是冲突均衡?
就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来看,民主与法治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长期以来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却被忽略了。王惠岩指出:“建国初期,我们解释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把法制作为专政的工具,把法制与专政联系在一起,认为民主、法制是实现专政的两个手段,而忽视法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1]这突出了我国政治学者对民主法治关系研究的一种担忧。无独有偶,从法学角度,郭道晖亦认为“对于‘共和’、‘共和国’、‘宪政’等词的含义及其与民主、法治的区别,共和精神和宪政理念的重要意义,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却很少涉及,一般人更知之甚少”[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这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对于民主和法治关系的研究,我国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基本上认为两者是和谐的,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这一观点被认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中的突出贡献之一”[4]。学术界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的认识是:民主与法治是共生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保障、相互制约。
“和谐共生论”者认为,民主与法治是共生的关系。李景鹏认为:“法治与民主之间是紧密联系而不可分的。在历史上,它们是一起生长出来的,在现实中也只能一起生长出来。反过来说,如果两者不能共生,则一定是既没有法治,也没有民主。”[5]刘军宁亦认为:“法治与宪政民主之间存在着十分亲密的伴生关系……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他从人类的尊严与自治出发,认为民主与法治在这一基本价值上的共性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可能。[6]无论是政治学领域的,还是法学领域的,持民主与法治共生论的观点大有人在。孙国华指出:“法治则与一定的民主制度有直接的联系和共生性”[7]。张贤明亦认为:“法治与民主政治是伴生关系,没有稳固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没有真正的法治就没有稳定的民主”[8]。潘伟杰在《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一书中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相统一,专制政治与人治相一致,这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9]。
就民主与法治关系来看,和谐论占主导地位,不但人数众多,而且理论体系完备。尽管如此,持相反观点的亦大有人在。相反的观点认为,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价值,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与法治之间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矛盾与冲突,二者处于必要的张力之下,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必然的,但一个良好的政治体系会在冲突中促进两者的均衡发展。
郭道晖认为,“民主”同“法治”、“宪政”、“共和”等概念“并非总是内涵相通、和谐并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矛盾和冲突”。[10]季卫东认为,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但却是本质性的区别。“宪政的宗旨是通过法治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落脚点在自由主义。只是在通过公民参与政治审议的民主化途径更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这一意义上宪政才能与民主结合在一起。”[11]
与民主法治“共生论”相反,潘维在近几年内连续发表了系列文章,批判了学术界一贯想当然的民主法治共生论。他指出,尽管民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的,但民主化与法治化两个过程却“从未共生”。[12]潘维的论点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亦遭到了批评。张静认为:“民主和法治无法分开,更无法对立,否则是法律内容脱离民意认同的危险信号,宪政政体所要做的,正是避免[13]这种危险的发生。”任羽中、陈斌在《民主与法治:相辅而相成——与潘维先生商榷》一文中,在肯定批判“民主迷信”的基础上批判了只讲法制不讲民主的“法制迷信”。文章认为:“只有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才是真正的公民之福”[14]。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杂志在2003年第5期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了一次专栏式的研究。在这一次专栏式的研究当中,编辑庄俊举特邀唐士其教授对政治现代化进行了对话。作者明确地区分了作为统治形式的民主和作为统治规则的法治,作者认为,无论是纯粹的民主还是纯粹的法治,都无法实现相互包容。与李景鹏的观点相反,作者认为,在纯粹的民主状态下,没有真正的法治的位置;同样,在彻底的法治状态下,民主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在‘立法者’概念空缺的情况下起源的,与民主并没有什么实践的关系。”[15]
民主与法治的游离状态实际上是西方古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现代人需要努力寻求它们之间一种动态的平衡。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获得某种两者之间不再矛盾的方式,再从事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当然,作者也相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治与民主之间是相互保证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16]在现代社会,“如果要建立某种公正合理的法治秩序,唯一的保障只能是为立法寻求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民众基础。正是在这里,法治与民主这一对矛盾的价值重新统一了起来。总之,在现代社会不可能想象没有任何民主基础的法治,当然,也不可能设想没有任何法治约束的民主”[17]。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唐士其指出:
民主是一种统治形式,是一种对活动中的政治的描述;而法治则是一种统治规则,是历史上的政治成果的积淀,也是对行动中的政治的约束。民主需要法治的规范;而在现代社会,法治必须以民主作为其基本目标。有了民主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法治的状态,有了法治的状态也未必会自动地导致民主政治的实现。[18]
事实上,一些主张民主与法治之间和谐的学者亦认为,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问题在于如何化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般认为,宪政民主为民主与法治两种制度提供了框架,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均衡。麻宝斌在《论民主的法治前提》一文中指出,宪政民主制是民主与法治的集合体,它不但强调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同时亦强调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19]林广华亦认为,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宪政与民主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二者存在着差别,也存在着契合。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秩序,宪政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这一区别使二者的互相补充与结合成为必要。在他看来,“理想的政制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即宪政民主”[20]。
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就是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与民主的矛盾正是宪政与民主矛盾的内核。调和、妥协与均衡成为人们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态度。洪世宏认为,宪政民主制“期待着对宪政主义和民主原则的双重承诺”,它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理念”,只是不同国家对这一根本矛盾有不同的认识,作出不同的制度上的调和。[21]对于宪政民主之间的这种冲突与未来发展,林广华采取了一种实用的态度。他指出,宪政与民主之间的矛盾关系将继续持续下去,与此同时,“将仍保持模棱两可的境地”。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在于两者之间的协调,主张“要以一种实用性态度来对待宪政与民主的关系”[22]。
对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赵震江、付子堂在《现代法理学》一书中指出,对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我国学术界主要从四个方面阐明。“第一,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第二,民主和法治相互渗透,彼此补充……第三,民主和法治相互保障,彼此促进……第四,民主和法治相互制约,彼此平衡。”这四个层次的关系准确地概括了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研究的基本共识[23],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主与法治关系较为普遍的认识。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所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相互制约、彼此平衡则在某种程度对民主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给予了重视。
二、民主为本还是法治先行?
我们看到,在民主与法治之间,和谐的理想与冲突的现实是并存的。就现代意义的民主来看,它提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为人类组织国家、产生权力、实现自治提供了基本途径。现代法治的建立应该是民主发展的成果,同时现代民主亦需要法制的保障,这使两者之间有了更多的和谐,有了共通的基础。然而现代法治更强调了对权力滥用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为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提供了制度框架。当民主权力或权利的行使超出了界限,民主就会与法治产生冲突,宪政民主制恰是这一对矛盾和谐、共容的制度框架。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不同认识亦浮出水面。2003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的《批评与争鸣》专栏上摘登了潘维、张静、甘阳、季卫东等人的四篇文章,将我国学术界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学术界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基本歧异。
以甘阳、王绍光等为代表的民主派坚持民主的至上性地位,反对任何削弱民主的制度性安排,主张大力推进民主,甚至主张“全国人大的直选”;弘扬“人民主权”,拒斥任何对民主的修饰;主张广泛参与的民主,反对任何非民主的让步。[24]与他们对民主的理解不同,国内亦有学者认为:“基于各种类型的民主良莠不齐,民主这个东西不加定语是不能用的。”[25]潘维以对民主的批评来提请人们警惕所谓的“民主迷信”。潘维并不否认推行民主建设的重要性,但是他认为对民主“迷信化的倾向”更值得人们警惕。
季卫东对两种观点均作出了批评。他指出,潘维强调法治、轻视民主的观点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为,“轻视正义观念和人文主义精神的劣化法律实证主义乃至一种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秩序观”;而强调民主、忽视法治的思想倾向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显性或隐性的投票权至上论以及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路线回归的导向”。在强调民主作为正统性渊源的基础上,季卫东将法治作为稳定民主制的基础。他强调指出,国家体制和秩序的正统性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得到维持乃至强化。[26]
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分歧不仅体现在何者更重要上,而且还在于何者优先的问题上。“法治优先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顾肃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在更大规模的民主化实现之前,有必要先厉行法治和宪政主义”[27]。季卫东认为,要实现政治变革的目标,“必须首先推行法治以及宪政”[28]。在潘维看来,“以民主为导向,以扩大‘人民权力’为核心”的改革方式和“以法治为导向,以变革吏治为核心”的改革模式存在着先后的不同。[29]在中国当前的特殊国情下,他主张优先发展法治。麻宝斌更是明确指出:
在我看来,法治具有优先于民主的地位,这种优先性不是指价值上的重要性或逻辑上的前提性,而是通过对民主与法治得以实行的现实条件加以分析得出的经验性判断。法治对于民主具有优先性或前提性,是在现实的层面上说的,其真正涵义是,法治不依赖于民主,民主却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的支持与约束,民主固有的缺陷必然使它夭折或发生蜕变;没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无法正常运作并真正收到成效。[30]
对于民主与法治何者优先的问题,学术界亦有不同的认识。台湾学者林毓生认为,“实现民主必须先有法治”,正是因为我们没有法治,所以民主一直并不理想。“事实是,必须先有法治才能实行民主。但我们压根儿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只有人治与刑罚的传统),这是我们的根本问题所在。”[31]大陆学者赵成根则认为林毓生的观点值得商榷。他指出:“可以稳定运作的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但是,不可以说民主的产生,必须先有法治,因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32]
与这种综合推进的观点不同,潘维则主张法治先行,建立所谓的“咨询型法治”政体。这一政体以法治为中心,以制度准备、制度建设、归政于法为三个发展阶段,主张建立中立的公务员系统、自主的司法系统,独立的反贪机构、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以及受法律充分保护但也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五大支柱构成。[33]潘维的论证契合了西方由柏克、密尔、托克维尔等一贯的对于民主暴政的理解,凸显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设中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被视为与余英时、李泽厚、刘再复一贯的渐进主义的代表。[34]
在新近发表的《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一文中,季卫东基本上认同了潘维的观点,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该从法治秩序的建构起步,把司法权的合理化作为突破口,通过技术性的程序革命来逐步改变价值体系和权力结构”[35]。季卫东认为,民主离不开法治,离开了法治的民主实际上会堕落为“专制的一种变态”,因此他指出:“成功的宪政运动必须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均衡,必须形成制度性妥协的机制”[36]。
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的群众运动遭受失败后,学术界对那种没有法治约束的民主逐渐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戒备,而这种戒备又从邓小平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中取得理论养分。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学术界提出了“法治民主”政体的概念,试图以此搭建民主与法治的协调发展的理论框架。
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与法治民主
法治民主的提出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广义的民主概念出发,研究者们一般认为,民主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经过制度化后的民主是更高层次的民主。在《论民主与法制》一文中,王惠岩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是最高意志。[37]制度化或法律化的民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一种更高形态的民主政治。[38]不仅如此,还有部分研究者认为,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不如此就无法克服民主政治的弊端,民主必须是宪政的。[39]实际上,正是法治强调制衡权力与保障权利,为“民主失败”提供了治理之道。[40]在《论政治民主的制度保障》一文中,顾肃认为,在当前中国,最重要的是宪政民主的制度保障,需要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实现恰当的权力制衡,并且在执政党内外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发展民主的竞争,加强制度性的民主监督。[41]
部分学者根据西方的宪政民主,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政民主的主张。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政型民主》一文中,周建华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实行宪政型民主。实行宪政型民主除了应具备宪法至上的条件外,还必须以合理分权与必要制衡为原则,以法制为基础和保障,以正当的民主意识为推动力。[42]在《从官僚政治到宪政民主——中国传统政治的特点与其现代转型》一文中,崔建民在梳理传统的官僚政治的基础上指出了其转型的基本倾向,即实现宪政民主。[43]
一些研究者认为,宪政民主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义,而且是和谐社会的根基。在《政治文明的宪政要义——以宪政民主制度为例》一文中,刘海涛通过对宪政民主制度的解读指出,政治文明是一种基础性的保护式文明,它以人性幽暗为其文明制度的价值预设,以限制政治社会的强者为其要旨,在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张力之间,制约政治权力,保护个人权利。[44]在《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根基——宪政民主》一文中,赵春丽指出,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在于宪政民主制度。宪政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强调法治秩序,实现公权与民权的平衡,民主与法治、自由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协调,多数人的自由权利与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协调发展,从而使社会的政治制度安排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政治制度的保障。[45]
实际上,在这一问题上亦存在着争论。在《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宪政问题》一文中,陈红太指出,“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不能简单地理解或等同于“民主的法制化”。民主的法制化仅仅是体现和实现民主原则的形式之一。非法制的政治制度在当代中国也是民主原则体现和实现的基本形式。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不仅仅是走法治化一途。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为实质的宪政体制,它所规范的政治关系和制度不能囊括按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建立和形成的政治关系和制度。在现实中国,人民这个政治联合体自身内部的关系和制度,较之国家权力内部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和制度更具有根本性。[46]
实际上,政治学界、法学界更多的学者主张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实现法治民主。在总结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刘作翔首先在批判“大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法治”,强调了法治的重要作用。[47]童之伟则进一步将其概括为“法治民主”,并专文作了全面的论证。[48]
法治民主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正出于对中国政治现实的这样一种估计,即“在民主形式建设方面,基本框架已搭起来,但还不健全、不丰富,还不能完全适应实现民主内容和促进民主内容发展的要求”[49]。在此基础上,童之伟将民主分为两类,即“人治民主”和“法治民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作者肯定了人治民主与社会革命之间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但这种民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民主方略”,“它的正常使命是作为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从专制政治过渡到法治民主的一块跳板”[50]。
在《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一文中,季卫东提出了“通过法治迈向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路径,主张“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民主化”。[51]李景鹏亦提出了“法治的民主”这一概念,顾肃则将法治基础上的民主视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52]杨建平亦认为,后发展国家既要推进民主,又要保持秩序,因此“法治民主”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选择。[53]
以法治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保障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防范民主权力的专制,这是法治民主的初衷。在《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一文中,顾肃认为,民主的本来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专横统治,而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经验特征。民众主义的口号经常具有道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而需要以程序民主和宪政主义下的法治来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54]
学者们甚至不否认一定形式的分权制衡。王惠岩指出:“过去我们批判‘三权分立’时,往往说它权力制约是不好的,这没有抓住要害。权力制约是任何国家都需要的,我国的权力监督实际上也是权力制约,否则就会滥用权力,问题的关键在于谁制约谁。”[55]在《民主制度与分权制衡》一文中,韩东屏则根据腐败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的事实判断,我国的民主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中最根本的缺陷是对被托管的公共权力缺少有效制约,具体表现为权力的无实质牵制、无实质约束和无实质监督。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工具,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也不会妨碍“坚持党的领导”[56]。
就法治民主的推进方式来看,学术界大多赞同综合推进的方式。李景鹏认为,对于法治的民主来讲,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备的政治规则以及文化的孵化作用都是重要的。他认为:“经过多方面、多层面的长期的不懈的努力,就可以使我们逐渐地从人治政治的民主转向法治政治的民主。”[57]事实上,尽管童之伟并没有对推进法治民主提出更具体的意见,他还是认为:“贯彻法治民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需要有从家庭生活的民主化、社团活动的民主化到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等一系列措施来做铺垫,殊非易事。”[58]
尽管唐士其与李景鹏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存在分歧,但是在中国改革的道路上,两者均持综合推进说。唐士其认为,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需要互相契合。“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人们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大量努力——这大概就是我们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也可以说是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在民主与法治方面给我们提供的值得我们加以认真借鉴和参考的政治文化遗产。”[59]唐士其指出,民主不是政治价值的全部,也不能替代其他政治价值,不仅如此,民主本身必须接受某些政治规范的约束。作者并不否认当代中国的民主,但却强调了民主化方向的可控性。就中国的道路,唐士其明确指出:
如果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的话,那么我想这条道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民主的范围,当然,怎么扩大,这可能需要通过试验来解决;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法治建设,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一个非常具体、非常迫切的内容,那就是要求政府官员与政府机构必须守法。[60]
总的来看,我国学术界对于政治研究的旨趣经过波峰浪谷的起伏变化后渐趋舒缓。就民主与法治关系来看,学者的热情已经渐渐从攻占巴士底狱式的躁动转向美国制宪会议式的平静。在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建构与演进等一系列两难的取舍中间,进行了更为成熟、更为理性的思考,必将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原载《文史哲》,2005年第3期。
【注释】
[1]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郭道晖:《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法学》,2002年第2期。
[3][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26页。
[4]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7页。
[5]李景鹏:《如何实现法治的民主?》,《学习时报》,第126期。
[6]刘军宁:《宪政·民主·共和》,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163~164页。
[7]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05页。
[8]张贤明、张喜红:《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
[9]潘伟杰:《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0页。
[10]郭道晖:《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法学》,2002年第2期。
[11]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按国籍来看,季卫东先生应属日本学者。然而其学术多关注中国,有大量中国问题的论文,本文视其为中国学术圈中的学者。
[12]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另可参见《南方周末》,2002年11月7日。
[13]张静:《读书笔记:潘维先生的政体设想》,《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6月号。另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第2期,第16页。
[14]任羽中、陈斌:《民主与法治:相辅而相成——与潘维先生商榷》,《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第117~118页。
[15]唐士其、庄俊举:《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2003年第5期,第14页。
[16]唐士其、庄俊举:《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2003年第5期,第14页。
[17]唐士其、庄俊举:《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2003年第5期,第14页。
[18]同上,第11页。
[19]麻宝斌:《论民主的法治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
[20]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21]洪世宏:《无所谓合不合宪法:论民主集中制与违宪审查制的矛盾及解决》,《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22]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23]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7~378页。有关该方面的论述还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315~317页;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84页;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4页。
[24]甘阳:《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二十一世纪》,1996年6月号;甘阳:《反民主的自由主义还是民主的自由主义?》,《二十一世纪》,1997年2月号;王绍光:《警惕对“民主”的修饰》,《读书》,2003年第4期。
[25]布公:《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刘军宁、王焱主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5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24页。
[26]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27]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2000年第3期。
[28]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29]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另可参见《南方周末》,2002年11月7日。
[30]麻宝斌:《论民主的法治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20页。
[31]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93~94页。
[32]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0页,脚注。
[33]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第32页。另参见潘维:《民主迷信与咨询型法治政体》,《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秋季号。另外,在《南方周末》的一次访谈中,作者再次陈述了自己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即“执政党的改革应该是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改革为核心任务,以咨询体系为主的民主作为辅佐”。《南方周末》,2002年11月7日。
[34]季卫东:《社会变革与法的作用》,《开放时代》,2002年第01期。
[35]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36]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7~158页。
[37]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8]宋俭:《宪政:更高形态的民主政治》,《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9]陈志英:《民主也必须宪政——对民主与宪政关系的重新解读》,《晋阳学刊》,2004年第6期。
[40]佟德志:《民主失败与法治规制——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结构逻辑简析》,《江汉论坛》,2005年第5期。
[41]顾肃:《论政治民主的制度保障》,《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2]周建华:《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政型民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1期。
[43]崔建民:《从官僚政治到宪政民主——中国传统政治的特点与其现代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5期。
[44]刘海涛:《政治文明的宪政要义——以宪政民主制度为例》,《江汉论坛》,2005年第6期。
[45]赵春丽:《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根基——宪政民主》,《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6]陈红太:《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宪政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1期。
[47]刘作翔:《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48]童之伟:《论法治民主》,《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另可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73~585页。
[49]童之伟:《论法治民主》,《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83页。
[50]同上,第575页。
[51]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另可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52]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2000年第3期,第24页。
[53]杨建平:《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
[54]顾肃:《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55]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8页。
[56]韩东屏:《民主制度与分权制衡》,《开放时代》,2000年第2期。
[57]李景鹏:《如何实现法治的民主?》,《学习时报》,第126期。
[58]童之伟:《论法治民主》,《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85页。
[59]唐士其、庄俊举:《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2003年第5期。
[60]唐士其、庄俊举:《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当代世界与社会》,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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