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对话
唐士其 庄俊举
庄:您在西方政治思想研究方面很有造诣,最近您出版的专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在学术界有较大的反响,那么您认为西方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应该是什么?
唐:对这个问题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回答,因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自然会见仁见智。不过我想,民主与法治应该是最重要的思想。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种人的统治——尽管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法治即意味着一种规则的统治。就此而言,由人制定法律进行统治仍然不能被称为一种法治的状态,即使某个政治社会始终能够顺利地把它的成员中大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我们也不能仅仅根据这一项标准把该社会称为法治社会。简而言之,民主并不直接地等同于法治。
那么法治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如果说由人制定法律进行统治不算是法治状态的话,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应该由什么样的人来加以制定呢?或者说是否存在真正的法治状态呢?这恰恰是两个曾经折磨过众多西方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的难题。人们追求一种民主的政治,其中的原因并不难理解,因为无论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的政治决策规则,还是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政治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以及一种共同体理想的制度形式,它都会得到众多的支持者。但是人们为什么同时又追求法治呢?一种根据直觉的回答是法治能够带来公正、平等,或者还可以说法治能够有效地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以及政治腐败,但事实上这只是人们追求法治状态的原因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上,对法治的诉求最早是在古希腊时期出现的,是在政治剧烈变动的旋流中出现的,同时也是在一些希腊城邦的政治结构开始向民主化的方向转化的时候出现的。这些事实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民主并不会自动带来法治;第二,人们意识到民主需要接受某些确定的规则的约束;第三,法治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防止民主制向极端状态发展,并且有效地减缓甚至防止政治变动的手段。
因此可以说,人们追求法治状态,从根本上说是追求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稳定性,一种对个人以及共同体的未来的可预期性。而人们寄希望于法治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目标,如平等与公正等等都应该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理解。
庄:在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给我们印象比较深的是古希腊的民主制,以我们今天的眼光,应如何看待古希腊的这一政治文明呢?
唐: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对古今中外的很多政治学家来说会带来深厚的“乡愁”,因为它象征着一种在此之后再也没有重现过的人类政治的理想。当然,对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评价不是一个三言两语能够解决的问题,我这里只想结合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对古希腊的体现形式谈一点看法。大家知道,古希腊的民主制是在一系列频繁而深刻的政治变动中出现的,而在这种变动的过程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那些带来政治变动的人即各个城邦的“立法者”,比如说雅典的梭伦等,又都毫无例外地希望从他们之后城邦的政治秩序能够永久地确定下来,为此他们甚至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但问题是,这怎么可能呢?他们怎么能够阻止别人,特别是后人对他们的政治设计的批判,以及对新的政治结构的构想呢?特别是在古希腊政治的民主化时期,一种占优势的倾向是政治应该体现人类理性思考的成果,传统与习俗即过去的制度与信念往往都被视为偏见(柏拉图称之为“意见”)而遭到抛弃。理性成为自身的依据,而理性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特有的批判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东西是可以垂于永远的呢?
可以说,古希腊人给他们自己设了一个无法走出的套,他们把理性发挥到了极致却又被理性所毁灭。城邦是在无休止的政治变动中走向衰亡的。古希腊人不断地废除旧的法治制度,制定新的法律和进行新的政治创造,但他们始终没有能够进入一种真正的法治状态。他们虽然已经明确地把法治作为一种至高的政治目标,但法治对他们来说却仍然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在古希腊,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由人制定法律进行统治,而不是法律本身在统治。更进一步说,是因为希腊人相信法律应该是理性的体现,是人的理性思考的结果。
问题是,虽然希腊人相信理性是永恒不变的,但这种理性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彼岸,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看到的只是每个个人的部分的理性,只是对理性之光的一种极不完整的折射。柏拉图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比喻,他说,绝大多数人对世界的认识都是片面的、扭曲的。他们好比一群身陷洞穴之中而永远不能走出去的人,对外部世界唯一的认识只能依据洞外的光线投射到洞壁上的光和影。柏拉图相信,只有极少数的人,即像他那样的哲学家才有可能走出洞外,看清外面真实的世界。但现实是,并不存在这样的幸运儿——每一位哲学家都相信他发现了永恒的真理,每一位政治家都相信他窥破了政治世界的奥秘,他们都以真实的或者想象的立法者的身份为城邦制定出一部又一部新的宪法,而他们中的每一位又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后人的批判乃至否定。
亚里士多德是希腊政治文明的总结者。他通过对希腊世界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的观察,终于识破了古希腊人在追求法治时降临到他们头上的类似于西西福斯的悲剧命运的根源。他的结论是,虽然政治中存在着某种确定不移的理性,但这种理性不可能为任何单个人的思考所把握。因此,亚里士多德反过来相信,应该谨慎对待各种政治变革的方案,同时对远古流传下来的传统表示更多的尊重,因为其中必然蕴涵着一种超越个人理性的历史的和集体的智慧。应该说,亚里士多德已经接近了法治这一奥秘的边缘。但他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是,在一个人们的理性已经获得觉醒的时代,依靠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才能使他们又重新对被认为也许未经理性检验的传统表示尊重呢?换言之,在理性被当做法律的唯一依据的时候,依靠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才能对人的理性加以约束呢?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能够为法治提供一种制度化的保障机制,而古希腊的政治实践也没有为他的继承者提供更多的机会来检验和发展他的理论。
庄:那么您认为真正的法治传统又是在怎样一种情况下产生的呢?
唐:法治这份上天的厚礼最终降临到西方完全是一种偶然的结果,是古代日耳曼部落的传统颠覆了古希腊罗马政治生活中理性的支配地位的结果。所谓“理性的支配”,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就是作为政治生活核心的“立法者”的支配。它的体现方式是理性通过立法者获得的支配,但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立法者以理性之名进行的支配。与之相比,日耳曼人政治生活的一大特征是,在那里根本就不存在“立法者”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古代的日耳曼部落以及由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中,并不像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存在着一个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中心的立法机构。规范着人们的政治行为的,是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各种各样的习俗与惯例,它们是一个民族集体创造的产物,但同时又超越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之上。因此可以认为,在这里,恰恰是人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人制定法律进行统治。从定义上说,可以认为这正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状态。
一个固守来自远古的习俗和惯例的民族可能因为缺乏制度和文化的创新而停滞不前甚至走向衰落,但日耳曼人却没有陷入这样的窘境,他们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解决了法律的稳定与创新的关系,这就是一种由法官“立法”的制度。在日耳曼人的司法实践中,当遇到不能机械适用旧有的习俗与惯例的案件的时候,法官有可能通过对这些习俗与惯例的变通来作出判决,这种变通就是所谓的司法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它原则上只对所判决的案件生效,但是如果某项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被其他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解释,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后者所援引,久而久之自然地就成为习俗与惯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此而言,可以说在日耳曼法体系中,法官行使了立法权。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官立法与古希腊时期“立法者”的立法是有重要的差别的。那就是:法官立法是个体性的,对所涉及案件之外的情况是非强制性的,这种立法要真正具备法律的效力,必须经过人们自愿地接受。如果我的这一描述接近于封建时期日耳曼国家的实际情况的话,那么这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理想的法治状态。
但是这不是现代社会的真实状态。在欧洲,伴随着14、15世纪之后专制主义国家的出现,立法者的概念又重新凸显出来。专制君主是最初的立法者,他被称为主权者,而主权者最根本的规定,按照布丹的说法就是他能够制定任何法律同时又不受法律的约束。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状态,而法律已经成为主权者控制民众的工具。
专制主义政权在西欧是被资产阶级革命所推翻的。在民主和法治的问题上,资产阶级革命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通过用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替代君主专制,为政治的民主化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其次,通过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理论对国家能力的规范,使法治重新成为可能。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一点从卢梭的思想中就可以看出来。因为他一方面坚持公意自然就应该成为法律,但另一方面又请出了某位不知来自何处的立法者为他设想中的共同体制定不能由公意加以更改的基本法。卢梭的矛盾非常典型地揭示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民主是否需要接受某些不能由民主的结果加以更改的法律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法律在民主政体之下是否应该具有高于大多数,甚至全体公民意志的效力。遗憾的是,对这个问题人们并没有作出太多正面的论述。
随着近代政治民主化的发展,通过大规模立法的形式对社会进行政治经济改造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民主超越于法治的体现,也是政治重新理性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可以认为古希腊政治的历史又在现代社会再次上演。对此,尽管法治传统的维护者们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但要在现代世界寻找一种能够真正超越民主与理性之上的政治价值却也十分困难。政治民主化与理性化发展到一个极端,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造与社会控制的试验。
总结人类政治史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治并非民主政治,也并非理性的政治。法治存在着与民主相矛盾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与理性相抵牾的一面;或者反过来说,正因为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正因为其与某个人或者某个时代的人所把握的理性之间的抵牾,法治才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当然,说法治与民主具有矛盾的一面,并不意味着法治必然地反民主,而是说法治要求民主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说法治具有与理性相抵牾的一面,也并不是说法治必然地反理性,而是说法治本身意味着一种对理性的保留态度。对这种保留态度,哈耶克曾经拿市场与计划的关系进行类比说明:市场本身意味着某种秩序,也可以说包含着某种理性的因素,但它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也不可能为人类理性所完全理解和把握。哈耶克称这类现象为“自发秩序”,意思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并非人为设计的产物”。这种秩序正是法治需要加以尊重、保障或者说体现的社会价值。反过来,被法治所限制的也并非人类理性的整体,而是体现在某个人、某些人,甚至某个时代的人身上的部分理性。简言之,法治意味着一种政治上相对保守的态度,意味着对传统和自然的有意识的尊重,当然也意味着对人在政治上的想像力和创造力在一定限度上的限制。
问题是,如果说在封建时代的日耳曼国家是通过立法者的空缺、通过人们对传统与习俗的一种近乎崇拜的尊重保证了法治的权威的话,在当代世界并不存在这一类的保障因素,因此也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现代世界本身就面临着某种危机。那么是否可以寻找某些替代性的因素作为现代社会法治的支柱?这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在这里,我可以列举这么几个方面的要素:民主政治的原则(民主与法治具有矛盾的一面,但在现代政治中,它却又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保障,是确保法律不被任何特权所滥用的重要手段)、司法独立、一定程度上的权力分立、有限政府,以及一种对法治的普遍尊重等等。
总的来说,我想可以认为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等,都是一个政治社会需要分别加以保障的政治价值。它们之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一面。其中,民主是一种统治形式,是一种对活动中的政治的描述;而法治则是一种统治规则,是历史上的政治成果的积淀,也是对行动中的政治的约束。民主需要法治的规范,而在现代社会,法治必须以民主作为其基本目标。有了民主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法治的状态,有了法治的状态也未必会自动地导致民主政治的实现。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人们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大量努力——这大概就是我们对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也可以说是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在民主与法治方面给我们提供的值得我们加以认真借鉴和参考的政治文化遗产。
庄:西方的政治文明无疑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教训,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中国传统的政治文明呢?
唐:至于中国的传统问题,我只能简单地说几句。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与西方差别很大,既没有出现过民主政治的思想与制度,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传统。虽然我们有法家思想,但如果参照我们上面对法治的界定,法家的主张更接近人治而非法治,因为法家思想的要点是用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且从其精神气质上说,法家主张激进变革,反对任何对传统的崇拜,这与法治的精神也是格格不入的。就此而言,儒家思想反而因其注重传统、注重对统治者加以约束的“礼”而与法治的精神有某种相通之处。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政治强调“仁政”、“德治”,这是西方政治传统,特别是近现代西方政治中所缺乏的。虽然如不少中国传统的批判者(鲁迅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所指出的那样,在“仁政”与“德治”的背后掩盖了大量“吃人”的因素,但一个完全排除了道德与伦理因素的政治体系是否真的可取,这一直是我所怀疑的。当然,在政治中加进道德与伦理因素可能会带来一些危险的结果,比如说会因道德问题而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进行政治迫害等等,同时道德也不可能取代法律成为一种基本的政治规范;可是反过来,一个失去了基本的道德与伦理基础的社会,尽管它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为人们提供完善的秩序与和平,也终究会因其不具备起码的道义上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而陷入崩溃。总之,如何使政治与道德真正完整地统一起来,这在现代政治学中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在解决这个课题方面应该是大有可为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有机会再细谈。
庄:对西方的政治文明我们固然要借鉴,但是西方的政治现代化起步要比我们早许多,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异。就此而言,一些和中国的发展程度相类似的后发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对我们是否更具借鉴意义?比如说有些学者依据韩国和一些拉美国家的成功经验认为,这些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某一阶段,存在权威主义的政治形态,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现代化的初期,不得不求助于强大的国家力量,来维系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整合与安定,以便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外部环境。您是如何看待这一观点的?
唐:我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在五年前出版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书中,我曾经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演进进行过一点简略的历史考察。我想,之所以提出“权威主义”或者“威权主义”的问题,是在考察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与欧洲,实际上就是英国和美国进行比较而得出的一种认识。具体来说,英国和美国是在国家很少干预市场即“自由放任”的情况下实现其经济现代化的,我称之为“英美模式”。但是在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例外而非通则。
第二批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国家权力在创造和维护稳定的政治与经济秩序、镇压现存秩序的挑战者、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甚至在剥夺农民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称之为“法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之所以采取了一种十分积极主动的态度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进行广泛干预,其中的原因也非常简单。因为作为一个后起的经济体系,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如果没有国家各方面的保护,那么这个经济体系的生存都会成为问题。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因其对农业生产关系的破坏、对经济的结构性调整而产生大量的失利者并且导致社会的冲突和混乱。在这方面,英国和美国同样地十分幸运。在英国,农民问题基本上通过“圈地运动”而被解决了,这个“羊吃人”的运动虽然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巨大震荡,但其代价是由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专制主义国家来承担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传统的农民基本上已经被消灭殆尽。在工业革命带来新的一轮社会分化之前,大多数英国人都变成了“中产阶级”,所以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缓和。在美国就更是如此。那里没有传统的阶级区分,每一个新大陆的公民似乎都拥有无限的机会去发财致富,而当人们还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可能与别人争斗。所以从社会政治方面来看,国家也没有必要过多地卷入对社会政治事务的管理、协调与控制。在“法德模式”下情况就有所不同。大家知道,德国是19世纪社会主义运动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国家对工人运动控制与镇压最严酷的国家,但它是最早实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国营经济的国家之一。
因此我认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其起步的阶段,国家强有力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实际上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也可以通过这一逻辑得到部分的理解。套用列宁的一句话,这是用政治的手段为经济发展创造不同的条件。从这样一个角度看,所谓的东亚模式以及南美洲的一些“强国家”的模式也自然在情理之中了。
当然,问题是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度”,过了这个“度”就会走向反面。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我们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一般需要国家采取一种强有力的姿态,但这并不等于接受国家所作出的一切,也不等于认可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甚至压制。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在内,就提供了一系列由于国家过于强大而几乎压垮了社会的例子。准确地讲,现代化需要的是一种“强行政”的国家而非专制的国家。我们需要国家具有强大的行政能力,能够管好需要它管好的各个方面,但并不希望它“强大”到吞噬了社会的程度。我曾经在上面提到的书中提出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我认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因为一种强大的国家可以与一个同样强大的社会并存,与政治的民主化从根本上说也没有什么矛盾。民主化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有规则的过程,绝不能把它当做政治混乱与无序的代名词。
当然,我也不认为激进主义的改革是一种可取的选择。我认为,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该尽可能使改革渐进、有序地进行。激进的社会政治变动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乃至冲突,这无论对于一个国家短期的经济增长还是长期的社会发展都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
庄:应该说,政治现代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有的学者曾借用孙中山先生在20世纪初说过的一句话,“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认为只有民主化才有现代化。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建立法治国家,政体必须“法治化”,不应有“民主迷信”。您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
唐:可以这么说,民主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方面,是公民平等的政治地位的一种制度性体现,因此它本身就具有不能被还原为其他替代因素的政治价值。同时,民主也是一种政治决策的形式,是决策公开化与科学化的内在要求。因此,民主化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必然的方向。而且我想,在这个方面不应该存在太多的不同意见。
但必须看到三个方面。首先,民主不是一个社会应该追求的政治价值的全部,或者说它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政治价值,比如说公正、“选贤任能”等等;其次,民主本身必须接受某些政治规范的约束;最后,在当代中国民主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政治的发展有一个民主化的方向,而这应该是一个可以控制的持续发展的过程。
首先说说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为什么说民主不是一个社会应该追求的政治价值的全部呢?前面说到,民主是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的一种制度反映,但在任何社会中,人们既有平等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在政治中,我们说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每一个人在政治人格上的平等,是每一个公民参与与他的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上的平等,这种平等通过政治决策或者政治选举中一人一票的原则体现出来。但另一方面,一个社会中的人又是千差万别的,他们有不同的专长、有不同的兴趣爱好、有不同的人生追求,这一切都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政治上民主的方式加以讨论或者决定。
据称,爱因斯坦最初提出相对论的时候,全世界真正懂得这个理论的包括他自己在内不超过三个人。那么我们能否用民主的方法来决定是不是接受这一新的理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19世纪欧洲很多思想家面对民主化浪潮最担心的就是一个全面民主化的社会将会是一个被“抹平”了的、单调一律的而且平庸的社会。为了避免这种可能的出现,人们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政治方案,比如说强调“少数的权利”不能因“多数的统治”而被剥夺,也就是说,民主化的决策方式只能限于社会政治生活中某些确定的方面,而不能以民主的方式取消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说不能剥夺任何人思想和表达他的思想结果的权利等等。这就是说,民主并不是一种能够适用于一切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原则,它应该被严格限制在真正属于公共事务的领域范围之内。
其次,上面提到的民主不能取消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民主必须接受某些规则的约束。古希腊人曾经把不受约束的民主称为“暴民政治”,这反映了他们的政治经验与教训。具体来说,对民主的限制包括民主所不能消除和更改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说基本人权(西方政治思想中称之为自然权利,即人生而具有的而非政治共同体所赋予的权利,虽然这种理论只是一种假设,但却具有实践的价值)以及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民主程序等等。民主之所以需要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们对于自身理性能力的一种谨慎估计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单个人或者说少数人难以避免政治决策中的错误的话,那么多数人同样也不可能避免这种错误。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以各种方式对民主加以约束,使其不至于“无所不能”,犯下难以纠正的错误。上面也提到过,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卢梭。他一方面是一位没有保留的民主主义者,但另一方面却又把制定共同体根本法的任务交给了某位能够洞悉人间的一切欲望却又不至于为这些欲望所左右的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认为这表明了卢梭对民众的不信任,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人可以得到毫无保留的信任。总之,民主需要自我约束。
最后,民主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某种结果。可能有不少人担心民主化会带来政治的不稳定乃至动荡,但首先,正如上面一再强调的,我们所说的民主是一种有规则的民主;其次,我们不应该想象中国的民主化可以“一步到位”,一下子达到某种“理想中”的程度。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说它已经实现了充分的、彻底的民主,任何国家都有一个进一步民主化的问题。因此,民主化本身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民众也需要不断地接受政治民主与公民道德教育和自我教育,使他们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学习民主。实际上,西方的民主化也根本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本身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不断扩展的结果。因此历史学家梅特兰曾经有过一句名言:“任何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由身份向契约的运动。”中国的民主化也应该是一种有不同层次、不同内容,在不同的人群中逐步展开的过程。
上面所说的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在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时我就谈到过,民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原则。在一种纯粹的民主状态下,应该没有真正的法治的位置。同样,在一种彻底的法治状态之下,民主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正因为如此,所以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在“立法者”概念空缺的情况下起源的,与民主并没有什么实践的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已经不可能像古代的日耳曼人那样去寻找某种受到人们普遍崇拜的习俗与惯例,也找不到卢梭想象的那样一位具有超凡的智慧与道德品性的立法者,一句话,人们必须自己为自己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立法者”把法律作为自己的统治手段,或者作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如果要建立某种公正合理的法治秩序,唯一的保障只能是为立法寻求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民众基础。正是在这里,法治与民主这一对矛盾的政治价值重新统一了起来。总之,在现代社会不可能想象没有任何民主基础的法治,当然也不可能设想没有任何法治约束的民主。
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恐怕把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绝对化都是有困难的。也就是说,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独立地成为另一个方面的支点,它们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支援的关系。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我们需要努力寻求它们之间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样一种理解在理论上虽然显得不是那么简洁完美,但现实生活本身就是这么复杂。
庄:有些人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走宪政之路,您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走一条怎样的行之有效的道路?
唐:中国改革走宪政之路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而且从我们上面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中可以得出结论,在现代社会,所谓的宪政就是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最通俗地讲,民主保证了我们的国家政权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在任何层次、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少数人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而法治,就是保证任何政治行为都必须接受一些确定的原则的约束。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法治,不仅仅是依法而治,它在事实上应该是一种法的统治。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群体和权力机关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包括民主过程本身。这一点上面已经提到过了。当然,民主与法治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但现实世界本身就充满了矛盾。我们不可能,也不需要获得某种两者之间不再矛盾的方式,再从事民主与法治的建设。需要明确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治与民主之间是相互保证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
如果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的话,那么我想这条道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民主的范围,当然怎么扩大,这可能需要通过试验来解决;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法治建设,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一个非常具体、非常迫切的内容,那就是要求政府官员与政府机构必须守法。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在2003年SARS爆发以后,政府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意义深远的政治改革举措与政策和立法。我认为它们的方向是正确的,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议也是大有希望的。
原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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