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现实是历史的发展,研究现实不能割断与历史的联系。为了把握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首先就必须弄清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怎样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对此国内外学者有过不少考证。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以目前文献所及,经济法的国外语源可以追溯到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法国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著作《自然法典》第四篇“和平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从《自然法典》全书来看,它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共12部分117条),涵盖了根本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教育法和刑法等部门法。其中第二部分是“分配法和经济法”,共12条,其内容是就未来社会里“自然产品和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规定。因为在摩莱里看来,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他力图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当然,这只能是一种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在探究“经济法”一词的由来时,很多学者认为摩莱里只提出“经济法”这个词,没有留下确定的解说或学术观点,本书不敢苟同。摩莱里所提出的经济法含义,与现代经济法相比,确实相差甚远,比如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摩莱里所指的经济法调整范围,仅仅只限于分配领域,而现代经济法除分配领域外还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等全过程;存在基础也不同,摩莱里极力反对国内公民之间的买卖或交换,其经济法概念建立在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作用的基础上。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它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意义,只要深入研究摩莱里所提出的经济法或分配法草案的全部内容和相应阐释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摩莱里所称的经济法和分配法与我们今天所称的经济法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即含有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和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二、泰·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承继
19世纪40年代,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泰·德萨米(Theodore Dézamy)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了专章论述。他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按比例的平等分配,而这样的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而实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德萨米认为最重要的是,把庞大的民族集团划分成许多个公社,然后进行良好的经济管理,这样公共财富就可以奇迹般地增长,最后在所有公社之间一律实现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德萨米对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空想设计虽然没有摆脱唯理论的自然法思想,其结果与摩莱里一样,陷入幻想的窘境,但是他那大胆的制度设计和描述是推动经济法概念形成的巨大潜在动力。尤其是“对公社进行良好的经济管理”的思想,朦胧地体现了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社会公共财富就可以奇迹般地增长”和“实现社会平均分配”体现了现代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和谐发展的印痕。这对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三、现代经济法概念的雏形
1865年法国资产阶级激进派代表蒲鲁东(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建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所谓相互关系,意味着分享土地、划分财产、劳动不受约束、行业分离,职权有特别规定,按个人劳动或集体劳动确定个人负责或集体负责,将管理费用减少到最低程度,消灭寄生现象和贫困现象。应当说,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从法律意义上触及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而且从法域归属上将其界定为公法与私法的补充和必然结果,尤其是他提出暗含经济法协调特征的“普遍和解”制度,这即便在将近150年后的当今社会,也不失为极有价值的创见,并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
四、经济法概念的诞生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创刊号中使用“经济法”一词,来说明有关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我国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德国学者莱特是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的人,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ema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深层次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1919年,德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的显著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按其规定,国家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它突破了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确保个体自由的民法显著不同;同时,它也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法,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引起了德国学界的注意,并对此展开研究和讨论。1922—1924年,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的经济论著,如鲁姆夫(Rumpf)的《经济法的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对经济法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经济法概念率先在德国流行。与此同时,经济法的概念也传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最终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应当说,这个时候的经济法概念才有较为完整的意义。
上述回顾表明: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经历了“提出—承继—雏形—诞生(形成)”这样一个连续的、渐进的、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最初的经济法概念虽然建立在唯理论自然法思想基础之上,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但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产生着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为援引“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外壳”,而且还不断地充实经济法的内涵,使之具有现代经济法的合理“内核”,同时也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制构筑和法学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