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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没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形下,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享有的权益是间接的,主要通过各种集体福利分享集体资产收益。如果对集体成员作出过高承诺,一旦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下降,有些地方就会借债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成员股份权的使用权能,主要是完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集体资产时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合法继承人有可能是本集体其他成员,也有可能是外部人员。

在没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形下,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享有的权益是间接的,主要通过各种集体福利分享集体资产收益。在前20年部分地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通过折股量化到人,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享有的权益有了数量概念,在占有和收益方面更加直接,但集体成员所获股权的权能仍很不完整,仅仅是参与收益分配的凭证。按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要求,需要对集体成员所获股权的权能进行全面拓展。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成员,是赋予集体成员占有权的现实路径。从已经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的地方的实践经验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股权不仅应是量化的,而且应是没有期限的。(2)股权分配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改制时,应选择一个时间节点,以此时点为准,在坚持性别平等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取得成员权的年限、对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每个成员的持股数量。(3)妥善应对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改制后,可以实行股权固化,做到“生不增、死不减”和“入不补、出不退”;可以对新取得成员权的人口,通过无偿配股、增资购股等方式分配股份;也可以对改制时取得的“社区股”和改制后取得的“社会股”实行差别赋权,前者既有分红权又有投票权,后者仅有分红权。(4)提高股权证的法律效力。股权证是占有权的象征,做法不规范将留下许多后患。特别是一些地方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为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取了代持的做法,即数个人的股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对这类做法应及时予以规范。

凭所持股份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是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出发点。但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1)分红占集体资产收益的比重过低。有些地方将大部分集体资产收益用于投资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股东分红很少。这种做法不利于体现股份合作制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利益。(2)分红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虽然多数地方集体资产以低风险的物业为主,但即便租赁收入也不可能只增不减。如果对集体成员作出过高承诺,一旦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下降,有些地方就会借债分红。这会留下极大后患。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宣传普及,让农民认识到经营会有好有坏,分红也会有高有低。

与承包地、宅基地不同,为了保持生产力的完整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无法量化分割到每个集体成员,由每个集体成员直接行使。这是由这两种资产的专属性较强、可分割性较低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成员股份权的使用权能,主要是完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集体资产时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

在前20年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多数地方成员股份权能仅限于份额占有、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处分权能极不完整,只有少数地方可以有偿退出、内部转让、家庭内部继承、抵押担保(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六大权能中,有四项权能,即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属于处分权的范畴。赋予这四项权能,使成员股份权具有了很大的可转让、可变现性,比赋予占有、收益权能所涉及到的问题更复杂,应当慎重稳妥推进。(1)对内部成员持股比重应有明确规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股权初始配置时,成员间持股比重差异不大。但当成员有偿退出所持股权时,既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赎回,也可以由其他成员购买。在后一种情形下,部分成员所持股权可能增加较多,形成股权向部分成员集中的局面,从而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造成冲击。如果要保留股份合作经济的基本形态,就应当对单一成员的持股比重作出限制。(2)对外部人员持股应有严格规范。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继承权,主要问题在于股权有可能转移给了外部人员。在抵押、担保时,抵押权利人有可能是本集体其他成员,如果发生转移,还是在内部流转;如果抵押权利人是外部人员,一旦发生转移,就流向了外部人员。合法继承人有可能是本集体其他成员,也有可能是外部人员。从发展方向看,股份合作经济的股权向外部人员开放有利于提高股权交易的效率。但要考虑到股份合作经济的特殊治理结构,遵循逐步开放的原则。现阶段,可允许因抵押、担保、继承而发生的外部人员进入,但要明确获得股权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完整的集体成员权,对外部人员因抵押、担保、继承而获得的股权的权能应作适当限制。比如,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没有履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职责的外部股的投票权应作适当限制。(3)对股权作价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有偿退出、抵押、担保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内部转让,都涉及到股权如何合理定价的难题。必须看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资产评估很粗糙,集体物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市场发育不充分、无法准确定价,股权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其实际价值(黄延信、余葵,2014);集体资产的形成和收益中,包含有减免税费等国家惠农政策的贡献,这个因素也无法由市场定价;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农民对集体资产的真实价值不了解;随着城市化发展,地价、房价、物业租金不断上涨,集体资产不断增值(叶兴庆等,2014)。如果对这些方面考虑不够,现在就仓促推进股权转让,很有可能导致今后“找后账”,影响社会稳定(2)

(1)2014年5月,笔者在原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乡调查了解到,2007年撤乡改制、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北京世纪奥宸科工贸经济开发总公司”时,全部集体资产评估值为20.5亿元,有资格分配股权的集体成员为14000多人,除已死亡成员只能兑现、959名成员选择继续持股外,其他多数集体成员选择了有偿退出,即按股份账面价值出售给集体,共涉及19.5亿元。当时集体账面现金6亿多元,不得不以集体资产做抵押贷款13亿元用于支付成员的有偿退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09年4月开始探索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截至2014年5月底,该区共有1079户农户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获得贷款共计4399.98万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c)。

(2)北京市朝阳区原奥运村乡撤乡改制时,大部分农民选择了有偿退出,等到发现房价和物业租赁费快速上涨、集体分红丰厚时,回过头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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