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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投资者出资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仍应注意以下出资的法律风险,并注意如何防范。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企业,并由企业确认收到。

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

1.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出资没有任何限制;

2.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3.公司制企业相对严格,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考虑到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区分,特别是公司制企业需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需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手续。

投资者只有按期足额缴纳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企业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投资者出资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的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企业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投资者出资的违法形态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印发的《方案》,现行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而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如前所述,《方案》的实施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工商行政审批,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设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投资者仍应注意以下出资的法律风险,并注意如何防范。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出资形式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用劳务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

3.法律后果:企业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出资前,投资者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注意汇率折算;非货币出资要注意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资产评估不实。

2.表现形式: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3.法律后果: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或者最终导致企业设立不能;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作价认可协议。对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因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投资者对企业的负债越多,投资者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企业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出资人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企业及投资者均无须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企业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达到一定数额。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出资财产权利瑕疵。

2.表现形式:发起人、投资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3.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企业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4.防范技巧和方法:首先确保出资真实;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企业的证据。缴付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付出资。

(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全体出资人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虽然目前不要求对出资人的出资再进行验资,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交付给企业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企业,并由企业确认收到。

(4)要求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对已经交付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

(5)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投资者应当在交付出资前,将相应的权利负担解除。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担保,且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备案登记。

(6)对于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有技术、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虽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及已缴付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进行验资。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表现形式: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将其所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3.法律后果: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此时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在公司设立之后,由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债权、股权出资。

2.表现形式: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用限制的股权出资。

3.法律后果:合法有效的风险;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股权因瑕疵而被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4.防范技巧和方法:股权出资的,确保:(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尽量避免用于新设立的公司;

债转股增资的,确保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此外,如有可能,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如该股权、债权无法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达到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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