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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的客体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托管经营的客体简称被托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资产所有者为了改变其经营状况有效地实现其资产受益权,委托给具有受托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法人的资产及项目。法律风险三1.风险名称:经营权分离。被托管方资产的所有权仍由被托管方拥有。

企业托管经营的客体简称被托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资产所有者为了改变其经营状况有效地实现其资产受益权,委托给具有受托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法人的资产及项目。这是被托方专指托管经营的实施对象。被托方涉及的范围应包括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及其他相关经营性产业及其资产、项目。在目前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也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及私营、个体企业。

被托企业或资产既包括被托企业法人的整体,也包括被托企业法人的部分资产或项目。可以是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也可以是经营较好的企业。以前者为对象,是一种公认的选择,理由是这种企业的托管有利于借助外来力量的支持使原先已经或正在失去活力的企业重新获得生机,它显著地符合政府和企业急于改造大批亏损、经营不善企业的迫切愿望,在实践中具有相当大的市场。而以后者为对象,则需要观念上的突破,从某种角度来看其意义更为深远,托管不仅有利于这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再配置获得更好、更大的绩效,而且利于国际标准的现代企业迅速形成。常见的托管对象有:

1.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落后、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种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

2.虽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3.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的企业。为回避某些体制性障碍,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给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

4.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障碍的企业。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

5.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抑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的企业,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托管经营主客体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产权所有关系的角度来看,委托方与受托方是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委托方只是将客体的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方以转嫁客体的产权经营风险,并没有转让其资产所有权;二是从产权管理关系的角度来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是一种信任托管和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方是在充分信任受托方的基础上将托管经营客体被托管企业或资产交由受托方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托管经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委托方、受托方、被托方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为条件的,在这种条件下三方自觉履行并承担各自义务,充分享有各自权利构成托管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因此托管经营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目标对象的选择。

2.表现形式:托管企业在拓展业务时,往往局限于掌握着企业资源的有关部门,如国企的国资委等,忽略了大量的民营企业。

3.法律后果:空有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无企业可托管。

4.防范技巧和方法:托管企业寻找和选择托管经营目标对象主要有四条途径:一是托管经营主体运用各种媒体及方法、自己广泛地搜集产权资本经营的信息,通过主动联系寻找、选择目标对象;二是在地区、系统、行业内由资产所有者选择具有托管经营实力的主体对目标企业或资产从事托管经营;三是通过社会有关经济、杠杆部门及相关中介部门牵线搭桥,选择目标对象;四是通过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公开“招标”“招托”的形式寻找、选择目标对象。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被托方的权利义务。

2.表现形式: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托管协议忽略了被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后果:因被托方权利义务不明,可能导致托管进场后遇到不必要的障碍和困难,得不到有效的配合。

4.防范技巧和方法:(1)被托方的权利:有权参加企业托管经营的筹备工作,并由工会委派职工代表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参加民主管理,监督托管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权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资产经营及生产经营方向,以调动全体员工参与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2)被托方的义务:主动协助受托方维护企业或企业资产的安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协助、配合受托方调查、了解情况,制订落实托管经营方案;在托管经营过程中,自觉接受受托方的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受托方保证托管经营任务的完成;自觉维护受托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经营权分离。

2.表现形式:在所有权仍为被托管方享有的前提下,被托管方的经营权配置不清或不合理。

3.法律后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不清会引起托管企业管理上的困难和经营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影响企业增值目标。

4.防范技巧和方法: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约定,被托管方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所有权仍为被托管方享有的前提下,委托方、被托管方同意将被托管方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全面负责被托管方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组织管理、薪酬管理、机构管理、销售管理、财务及结算管理等;受托方同意接受本项委托;等等。

此外,双方还可以对使用权与出租权进行约定:在托管经营期间,受托方对被托管方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有权支配和无偿使用被托管方资产,同时被托管方同意受托方以出租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被托管方的资产,因出租或采取其他方式使用被托管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归受托方所有。被托管方资产的所有权仍由被托管方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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