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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内容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刑事责任并不局限于主观故意的案件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违法污染行为,刑事惩罚措施仍然可以适用。在比利时,刑事责任可适用于享有决定权和负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职责的公务员。在西班牙,传统的公务员的刑事责任为采纳违法决定的犯罪行为。然而,西班牙新的刑法典试图弥补公务员刑事责任规定的漏洞。

除了瑞典(由于没有相关的信息),其余所有的成员国都在刑事条款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刑事责任。然而,实际情况中需要区别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种类,第一种是传统的滥用行政职权的情形,第二种是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

大多数成员国仅仅熟悉传统的刑事责任模式(奥地利、丹麦、芬兰、英国)。在奥地利,滥用行政职权属于犯罪。丹麦的法律条文规定,执行公务中严重违反行政职责的案件属于犯罪情形,如果丹麦直辖市的市政府触犯环境刑法规定,处罚原则的适用和法律规定中法人及个人刑事责任的处罚原则相同。此外,丹麦政府也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一起案件中,国防部就因为其所有的储油场发生原油泄露而被罚款。芬兰建立了公共服务部门普遍适用的义务体系,违反相关义务即为犯罪。滥用具体职权和犯罪意图一样都是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任何不利的方面都可能成为执法的依据。这一规定和英国普通法中适用的情形是相同的。

在意大利,官方行为中的违法性疏忽已经被刑事责任化。遵循学者们的观点,政府官员参与环境犯罪属于犯罪行为。这一点在其他国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德国和荷兰的法院已经采纳了这种带有先驱性的学界通说。德国在199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公务员的刑事责任体系。然而,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仍然局限在水和土壤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置的司法实践中。三类不同的违法情形在这里需要加以区分:一是非法授予许可,二是非法授予但不依法撤销许可,最后一类是违法授予许可但并不阻止污染行为的发生。通常来说,行政法授予了公共职能部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刑事责任仅仅存在于犯罪行为明晰的刑事案件中。这一刑事责任并不局限于主观故意的案件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违法污染行为,刑事惩罚措施仍然可以适用。在比利时,刑事责任可适用于享有决定权和负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职责的公务员。荷兰在1998年由高等法院发展出了类似的公务员的刑事责任体系,在公务员执行具体的政府行为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政府当局对于刑事责任仍然享有豁免权,这一豁免权扩展并惠及为政府机关效力的公务员。西班牙立法者在1996年即对公务员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最早作出反应。在西班牙,传统的公务员的刑事责任为采纳违法决定的犯罪行为。然而,西班牙新的刑法典试图弥补公务员刑事责任规定的漏洞。因此,特别是环境犯罪,一些法律条文开始规制由非直接因素引起污染的案件中公务员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一情况不仅包括作出违法的决定,也包括向负责决策的官员进行虚假报告(非直接管辖)的情形。甚至在团体决策投票产生行政决定的情形下,基于行政决定而导致的污染案件,投票时的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然而,这一情形与德国不同的是,在西班牙,只有故意的行为才会受到处罚。

对于公职部门是否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在英国,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却是明晰的。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然而这一特权并不惠及公务员。因此,地方官员和环保局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在荷兰,国家是免责的。在德国,可以对公共企业和公共法人实体处以非刑事罚款。在法国,通常的情况是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并不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但在公共法人实体供职的公务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仅局限于因为个人错误或者由于明显的过失而承担责任这两种情况。这一条款是2000年修正案新规定的,在修正案颁布之前,由于公务员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法国的地区官员和市长都不愿竞选连任以规避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在其他的责任体系中,必须提到的是各成员国都有相关惩戒责任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行政主体的违法决定可以导致对损失的补偿。英国的国别报告中指出英国高等法院可以宣告中央政府部门的行为是非法的。在违反成文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在执行公共职务时发生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的情形时,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以及环境局也需要在高等法院应对可能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另外,英国发展出了一套传统并且完善的审查制度,正如其它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一样,个人和企业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审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环境局的决策文件。英国高等法院有权责令行政主体重新审查或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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