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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分析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概论:环境刑法执行过程中公民个人的影响这一部分探讨有关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在以后者为特征的案件中,个人或非政府组织基本上是以公共利益行事并提起公益之诉。奥地利的国别报告指出公益诉讼在奥地利是可行的,葡萄牙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不仅是个人,非政府组织也享有针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诉讼权利。

1.概论:环境刑法执行过程中公民个人的影响

这一部分探讨有关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国别报告中的回答表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会在执行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首先,报告中提及的是公民个人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公民个人可以通过指出环境立法中的缺陷为环境立法的质量作出贡献,使得立法者通过修正案改善立法状况;也有观点表明,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立法者采取行动保护环境也有积极的影响;正如公众在一些敏感性的话题中所指出的那样,非政府组织的环保活动也会督促立法者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环境。

其次,在刑事诉讼方面,几乎所有的国别报告都指出,个人(包括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向警方或者具体的执法主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个人可以被誉为环境保护重要的“守护者”或“基石”,因为很多针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诉讼都是基于个人的举报而发生的。由于警察和执法主体在调查环境犯罪案件上内在的局限性,个人(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举报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完全不能被低估。既然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监控环境事件的发生,个人充当环境“守护者”的作用将是巨大的。

这一部分的问题显然有更深层次的含义,个人在环境保护上是否可以发挥更深远的作用。通过举报环境犯罪,个人的确可以促使后续刑事调查和诉讼的开始,却不能保证犯罪行为人一定会被绳之以法。因而在一些成员国(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个人可以针对环境犯罪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个人第三种参与环境执法的方法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的禁止令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在各成员国中如果满足环境责任成立的条件,个别案件中个人可以以环境破坏受害者的身份依据民事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通常依据侵权法)。行政主体也可以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

第四种参与的可能性为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同时提起刑事诉讼。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成员国内才能实现,具体内容将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但是,虽然个人不能直接提起刑事诉讼,他们也可以通过公诉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参与方式为协助公诉人提供证据或作为目击者向法庭作证。意大利的国别报告中尤其强调了这一点。正如报告中所提及的,环境犯罪的受害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并有权对公诉人不起诉的决定予以上诉。另一种可能性是受害者可以在公诉人开始刑事诉讼程序之后直接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特定的条件下),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公诉人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受害者可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并向刑事法院提出他/她的民事诉讼请求。

2.刑事起诉权

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是刑事诉讼是否为公诉人特有的权利,这一问题在环境法律的刑事执行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表格2中所反映出的情况表明,在一些成员国刑事起诉权的确是公诉人特有的权利。在丹麦、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公诉人是主要的、也是唯一在刑事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

在其他一些国家,个人也可在刑事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奥地利、芬兰、葡萄牙和西班牙都属于这一类别。尽管这一问题的构成是在询问个人是否享有刑事起诉权,即在刑事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并不十分明确的是在上述列出的个人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确为个人所提起的。因为在其他国家,例如比利时和法国,环境犯罪的受害者也享有在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权利,然而事实上在这类案件中个人并不行使公共行为,仅仅是在刑事法院提起他/她的民事诉讼请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环保局是诉讼主体,个人(包括非政府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不顾及起诉对他们可能带来的损害。一些案件可能交由检察长来决定是否关系到公共利益。部分允许个人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也规定了个人针对环境犯罪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个人可以证明他/她是环境犯罪的受害者。芬兰和西班牙的国别报告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表明了个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因就在于他/她是环境犯罪案件的受害者,通常这些国家会要求刑事起诉权的成立以个人遭受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为要件。只要和环境案件有关,例如某人是一块土地或财产的所有者,这块土地或财产受到了第三方的污染,刑事起诉权即为成立。即使个人作为受害者提起诉讼,这也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以非受害者身份享有的刑事起诉权有着显著的区别。在以后者为特征的案件中,个人或非政府组织基本上是以公共利益行事并提起公益之诉。这显然比作为受害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影响要深远得多。奥地利的国别报告指出公益诉讼在奥地利是可行的,葡萄牙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不仅是个人,非政府组织也享有针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诉讼权利。

如果公民个人享有刑事起诉权,问题在于个人的起诉权是否需要和公诉人的刑事起诉权相协调。从这个方面分析,芬兰的国别报告中指出公民个人或执法主体享有自主的刑事诉讼权利并且不需要公诉人的授权,但他们需要等待公诉人作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定。这表明只有在公诉人作出不提起诉讼决定之后个人或执法主体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此外,其他国家给个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应对公诉人不起诉决定的方法,例如在比利时和法国,无论公诉人决定起诉与否,受害者可以通过“民间代表”的身份代表受害者直接在刑事法院起诉。在荷兰,受害者可以通过上诉对抗不起诉的决定。

让人印象深刻的是,所有的国别报告中都提及尽管特定的机关和个人可以提起针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诉讼,公诉人的地位和作用并不会受到影响[见国别报告中对问题2(f)的回答]。

那些不允许受害者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对抗犯罪行为的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仍然给受害者提供了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参与诉讼的可能性。在荷兰和丹麦,受害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尽管刑事起诉权仍然掌握在公诉人手中。

从这个角度来说,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一问题,各国国别报告中对于环境犯罪受害者处境的回答并没有巨大的差别。允许受害者在刑事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抗犯罪行为的国家,这一规定通常也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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