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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实施刑事处罚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的国别报告中都指出法院是刑事处罚权的主体。反对这种做法的观点认为使用高额罚款庭外解决的案件有时是性质极为严重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适合在法院外单独解决,而应该起诉至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外解决的做法使得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回避了法院的诉讼和公众对案件的旁听,因而不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这也使得法院旁听失去了对部分环境犯罪的预防功能。

所有的国别报告中都指出法院是刑事处罚权的主体。显然处罚措施并不局限于刑罚方法,具体实践中也有大量其他可以实施的处罚方法,但被界定为刑罚方法的处罚措施只能由法院实施。一些司法系统采纳了行政处罚体系,这将在下文第四节进一步探讨。一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葡萄牙和德国)有具体的行政犯罪体系,行政罚款在这一体系中是主要的处罚措施。

此外,值得参考的是在一些司法系统中,只要犯罪行为人满足了必要的条件,即存在公诉人撤诉的可能性。这也包括支付罚金。在一些国家,例如荷兰,公诉人可以通过让犯罪行为人支付大量的罚金来“解决”有关环境刑事案件。在大部分的环境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都享有这样一种所谓“交易”的权利。它通常都和小型案件有关,但有时也会出现在大案中。这种实施高额罚金的处罚方法,甚至使用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案件中,是文献资料中大量争论的焦点。基于审判的不确定性,有观点认为这种方法从公诉人的角度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并且发挥了一些警示作用,特别是在罚金和其他一些处罚方法(例如修复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同时使用时;另一个有利的方面在于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遵从公诉人指令的条件避免公之于众的刑事诉讼。反对这种做法的观点认为使用高额罚款庭外解决的案件有时是性质极为严重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适合在法院外单独解决,而应该起诉至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外解决的做法使得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回避了法院的诉讼和公众对案件的旁听,因而不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这也使得法院旁听失去了对部分环境犯罪的预防功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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