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中“其他”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和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情报服务的作用有关。一些国家,例如奥地利、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都在其国别报告中指出情报服务在环境案件中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英国在报告中提出情报部门的作用仅表现在废弃物运输的案件中。其他一些国家,例如丹麦、芬兰和德国,在其国别报告中提出情报服务在具体的环境案件中并未发挥任何作用。比利时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比利时的国别报告也指出在部分案件中情报服务确实发挥了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也是基于国外“情报部门”部分提供的信息,通常这些信息来自荷兰。
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无论各种原因,案情信息的重要性都无可厚非。在授予许可和案件最初调查的过程中,先前发生过的犯罪案件的内容、具体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况等等信息对于现有案件的处理都非常重要,但另一方面这些信息的内容也包含着对涉案主体隐私权的巨大侵犯。在部分案件中执法主体收集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但这些信息的获取并不是通过情报部门的参与而实现的。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主体本身或者专业的公诉机关官员都会掌握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的最新情况,例如,在废弃物非法转移方面较为活跃的犯罪网络等等。
部分国别报告的撰稿人也指出在使用有关情报部门提供的信息的案件中,这些情报机关、警方和执法主体的合作并没有导致任何问题的产生。意大利的报告提到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凭借情报部门提供的情况开始了对案件的最初调查。这一情况在其他的司法体制下可能并不适用,因为在诉讼中无法回答是否可以通过情报机构检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这个问题。当涉及在案件的调查中使用所谓的匿名举报或者匿名者提供的情况时,这一问题的讨论就变得十分困难。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例如是否可以将通过情报部门获取的分类信息作为最初调查的依据,与各国的司法程序并没有紧密的联系。荷兰的报告指出警方和情报机关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情报机关只是提供了少量的机密信息,因而不会导致任何具体的问题。否则就会产生正如英国国别报告中所提出的保护匿名信息来源的问题。
所有的国别报告都提到情报服务提供的信息在法院审判的后期也可以使用。这大概意味着情报服务提供的用于法院审判的信息应符合具体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很显然,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遵守这些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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