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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约束主体的增多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历史上看,国际条约主要以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因此,国际条约意在设立国家的行为规范而很少涉及私人的行为。尽管各缔约国依据该公约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程序性的义务。将国际经济条约所设立的规则的效力通过“国籍”这一纽带传递给私人,能够反映缔约国与其国民的利益相一致这一事实。

从历史上看,国际条约主要以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因此,国际条约意在设立国家的行为规范而很少涉及私人的行为。但最近几十年的条约实践却使得私人与条约的关系日益紧密。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是经济领域;二是人权领域。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要以国际商业行为为基础,国际商业行为主要是私人的行为,因此,国际经济条约就需要为私人的行为设立规范。几乎所有的国际条约都会对私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航空条约可能会涉及劫机者的行为,国界条约可能会涉及边境居民的行为,但这些条约所创设的规范都是以国家的行为作为约束对象的(例如反对空中劫持条约所确定的“不引渡则起诉”规则,尽管涉及私人的利益,但却是在规范国家行为),而国际经济条约却可以直接为私人的行为创设规范,某一国家参加这一条约的后果,主要是使得私人承受条约所创设的规范的约束。例如,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不在于为国家创设规范,而是为私人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创设规则。公约的实际作用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各缔约国参加这一公约则是为了使该公约的效力“传递”给私人。尽管各缔约国依据该公约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程序性的义务。国家所承诺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私人所缔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该公约的实体法规则,而不是根据该公约的实体法规则从事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条约对成员国的私人发生效力是因为私人与成员国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其中的联结因素主要有两类:一是国籍;二是所在地。在通常情况下,某一条约对私人产生作用或影响,是因为这一私人是某一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属人原则,国家所承认的条约规则进一步适用于私人。将国际经济条约所设立的规则的效力通过“国籍”这一纽带传递给私人,能够反映缔约国与其国民的利益相一致这一事实。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某一条约对私人产生作用或影响,是因为这一私人位于某一缔约国境内,基于属地原则,国家所承认的条约规则进一步适用于私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时会更加注重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实际存在,而不是他们的国籍,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利益的关心。除国籍和所在地这两个联结因素之外,国际经济条约还可能通过其他联结点,将条约所设立的规则的效力传递给私人。注188

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也使国际条约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个人。从历史上看,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内法问题。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已成为一个国际法问题。随后所出现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使人权保障的国际机制得以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本表现形式的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国家在人权方面承担起国际法上的义务,扩大了国家接受国际法约束的领域。缔约国在人权公约之下的义务,不仅包括对其他缔约国的义务,也包括对其公民个人的义务,公民可要求国家履行其条约项下的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世界范围内提倡人权保护,根本的目的还在于提高公民个人利用国际人权法来对抗国家和政府的能力。”注189国际人权条约使得个人走上国际社会,国际法不仅要关注国家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而且还要关注个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这似乎将促使未来的国际社会转向以个人为成员的社会,促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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