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十年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力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国际条约都设立了特定的机构以促使条约的履行。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实施主要就是由缔约方全体大会来加以监督的。国际条约约束力的增强,使得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确定,这也意味着缔约国的国内法将会在更大程度上与国际法相协调。
近几十年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力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许多国际条约都设立了特定的机构以促使条约的履行。这种机构可表现为缔约方会议、理事会、秘书处,等等。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实施主要就是由缔约方全体大会来加以监督的。缔约方全体可以要求一缔约方检查它的在进出口税和国内税以外的任何规费、费用、手续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可以要求与实行数量限制的国家协商以确定是否调整已确定的比例,或重新估计有关的特殊因素等。
第二,许多国际条约都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当事国或特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设置的专家组、上诉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置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预先设立的程序规则来解决条约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使得条约的履行(或不履行)的后果更具可预见性,这无疑有利于促使各缔约国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同时,由于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都具有救济功能,所以当条约所意图维系的某种特定秩序遭到破坏时,可及时得以修复。
国际条约约束力的增强,使得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确定,这也意味着缔约国的国内法将会在更大程度上与国际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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