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法将依然是国际秩序的基本支撑

国际法将依然是国际秩序的基本支撑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一直有人对国际法的作用和国际秩序的基础抱有怀疑和悲观的情绪,美国对伊拉克的悍然动武又再一次使否认国际法的作用、否认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作用的观点得以蔓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法将依然是国际秩序的基本支撑和保障。首先,国际秩序的存在是国际法发生作用的常态。在国际社会,经常会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未受到强制。

虽然一直有人对国际法的作用和国际秩序的基础抱有怀疑和悲观的情绪,美国对伊拉克的悍然动武又再一次使否认国际法的作用、否认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作用的观点得以蔓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法将依然是国际秩序的基本支撑和保障。

首先,国际秩序的存在是国际法发生作用的常态。无论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法律发生作用的常态是未被“触及”或得到遵守,其表现就是秩序的存在。在国内社会,每天有成千上万的合同被顺利履行、绝大多数的财产处于安全状态之下、绝大多数人的行为不会发生冲突,这些现象表明法律正在发挥着作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不会被触及,应该是判断法律的正当性的标准之一。如果在多数情况下法律得不到遵守,那么,这种法律大概可以归入“恶法”的范畴;如果不遵守法律的情况几乎不会发生,那么,这种立法将是毫无意义的。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情况也是如此。国家间的关系能够基本上处于稳定的状态,其主要的支撑力量是国际法的力量。无论是在领土界定方面,在人员、货物、资金的进出境管理方面,在外交使节的待遇方面,在条约缔结和履行方面,甚至在使用武力方面,人们对国家的行为是可以有所预期、从而有所判断的,这个预期的依据或判断的标准就是国际法。对于这样一套通过习惯积累起来的,或者是通过条约加以明确的国际法规则,无论你是否愿意承认它是一套可称为法律的规则,还是仅仅把它看作一套道德规则,这套规则的实际作用是存在的。在秩序存在的情况下,你可以忽视这套规则的存在;但如果没有这套规则,你无法想象国家间关系可能出于一种怎样的混乱状态。因此,置身于正常的国际秩序之中而否认国际法的作用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其次,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仍须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如前所述,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违背它就要承担强制性的不利后果。在国内社会中,法律的这一特征非常明显,其强制力有国家机器的保障。在国际社会,经常会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未受到强制。就这个问题应该看到:第一,国际社会中的违法者在多数情况下还是受到法律强制的,这种强制可以表现为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的自卫或反报,也可以表现为国际社会的集体制裁。第二,即使在某些强况下,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没有受到法律强制,它也会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其主要表现是声誉的减损。其实,广义的法律强制或法律责任是可以包括“谴责”这种形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国际法而不受到法律强制或免予法律责任的情况是罕见的。第三,考虑到国内社会中也并非所有的违法者都承担了法律责任,那么,国际社会中的违法者未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构成从总体上否认国际法的作用的理由。

再次,从实践中看,国家将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变更作为影响国际秩序的基本手段。国际法的传统形式是国际习惯规则。进入18世纪之后,国际交往的增多对国际法规则产生了更多的需求,传统的以习惯造法的方式已无法满足要求,加之国际习惯规则具有不明确性的特点,所以,国家转而以国际条约作为创设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更是表达出以国际法来确立国际秩序的决心和信心。《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的四项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和增进对人权的尊重和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集中地表达了各国以国际法来确立战后国际秩序的意愿。“二战”之后的国家实践表明,每当国家试图在某一领域明确国家间的关系时,都会通过条约的谈判和制定来加以实现。仅从联合国有关机构发起谈判而最终签署的条约的目录,就可以看到国家是如何以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来覆盖和支撑更大范围内的国际秩序的。

最后,绕开国际法来创设或变更国际秩序的努力是很难成功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过程可以印证这一点。“国际经济新秩序”是20世纪60年代所产生的一个概念。其时代背景是:虽然许多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但它们所面对的国际秩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要求,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此,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发展中国家利用其数量上的优势,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试图通过联合国大会体制下的努力来改变国际秩序的现状。然而,由于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并没有权力就一般事项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联大决议基本上只属“建议”性文件,无法对成员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展中国家希望联大决议作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规则基础,并不当然表明它们轻视国际法的作用,而很可能是因为它们看到,它们不大可能使发达国家接受它们的主张,因此也无法创设发达国家愿意接受的条约规则和习惯法规则。因此,它们试图将联大决议解释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法渊源。然而,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还没有形成“多数裁决”这一国内法上的立法规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法将某种规则强加给一个不愿意承认该项规则的国家。因此,联合国大会这样的没有立法权的国际机构所通过的决议性文件,无论如何反映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前途,也无论赞成这一决议的国家如何对该项决议“具有法的确信”,这些文件终究不会在事实上产生法的约束力量。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后来已放弃了在联合国大会体制下制定规则的努力,转而实际地参与各种国际条约(如WTO协定)的谈判。尽管发展中国家在条约谈判中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但这确是实实在在的努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