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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多边国际经济体制是否可容纳非传统市场经济制度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国际法是以国家为约束对象的,因此,任何一套国际法律制度都可能触及缔约国的国内制度。GATT/WTO体制对非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容忍是其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原先的计划经济国家在加入GATT时都作出了多项特别的承诺,以保证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入GATT之后,不会对市场经济缔约方造成威胁。

由于国际法是以国家为约束对象的,因此,任何一套国际法律制度都可能触及缔约国的国内制度。然而,没有任何一套国际法规则像GATT/WTO这样,要求成员方国内经济制度的整体一致。那么,GATT/WTO是否能容纳非传统市场经济制度呢?这是以往多边法律机制所不曾遇到的问题,因而构成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虽然GATT/WTO也接受了少数非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为其成员,但总体上看,其对非传统市场经济制度的容纳十分有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时代的整个贸易体系,是根据市场自由主义哲学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注283世界贸易组织主要从五个方面来推动贸易自由化。一是进一步推动关税减让。二是通过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把一般地取消量限制原则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三是严格管理措施透明方面的纪律,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四是扩展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领域。WTO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写进许多新的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也在特别承诺的情况下加以适用。五是要求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可以看出,GATT/WTO体制的价值取向是最少政府干预的国际贸易,它所易于接纳的是高度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国家。GATT/WTO体制对非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容忍是其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没有要求缔约方不得设立或保有国有企业,但却对国有企业(总协定限定为“国有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STEs)作出严格的限制。按照GATT第17条的规定,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有贸易企业在其涉及进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一视同仁,而不得实行差别待遇;第二,国有贸易企业在进出口方面仅应基于商业考虑而行事。这样一来,虽然GATT/WTO容忍成员方保有国有贸易企业,但却要求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因此,从总体上看,GATT/WTO体制仍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持排斥的立场。

正因为GATT/WTO规则体系是以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为导向的,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很难融入这套体系。原先的计划经济国家在加入GATT时都作出了多项特别的承诺,以保证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入GATT之后,不会对市场经济缔约方造成威胁。例如,波兰在1967年以计划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的时候,不仅承担了每年从其他缔约方增加进口7%的义务,而且还被迫接受了特别保障条款。即使这样,波兰也没有充分享受到GATT的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美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因为波兰是计划经济国家而援引GATT第35条,与波兰“互不适用”GATT的规定,从而拒绝向波兰提供最惠国待遇。注284

WTO对非传统市场经济的不够宽容,不仅表现为对国有贸易企业的限制,还表现为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身份认定的混淆。在美国向中国企业发起的多次反补贴调查中,均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认定其通过提供原材料或贷款的方式向与其交易的企业提供了“财政资助”。这不仅使中国政府和企业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被调查产品通常都被不公平地裁定为适用反补贴税。

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像WTO这样的全球性经济组织应在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条避免或减轻冲突的途径,而不应该一味地逼迫一方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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