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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由贸易区”还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人士认为此一名称比“自由贸易区协议”对香港更为有利,因为后者主要针对货物贸易,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则涵盖商品和服务,而服务业则是香港的主力所在。首先,“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则缺少确定的法律含义。

2002年1月下旬,在国家外经贸部官员与香港财政司司长的磋商中,已将原先提出的“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的称谓正式定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多数人士认为此一名称比“自由贸易区协议”对香港更为有利,因为后者主要针对货物贸易,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则涵盖商品和服务,而服务业则是香港的主力所在。但我认为,这种更改并不见得妥当。

首先,“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则缺少确定的法律含义。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对“自由贸易区”作出明确界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对此定义未作任何修正,并且,通过《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的制定,沿用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自由贸易区”的解释。相比之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则不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不仅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找不到相应的定义,甚至从语言上也无法判定其确切的内容。

其次,即使是从拓宽经贸合作关系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也不赞成以“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代替“自由贸易区”的称谓。的确,从字面上看,“经贸关系”确实要广于“贸易”,而且“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仅出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而未出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当中,但是,以“自由贸易区”来涵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应该比使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更宜于理解和接受。由于对国际服务贸易无法以关税来实施管理,因此,以“关税同盟”来表述服务贸易的一体化并不恰当;然而,如果我们把关税抽象为一种进出口贸易的管理措施的话,那么在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当中,出现类似“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相区别的情形是可能的,注314而且,服务领域的“自由贸易区”也不产生任何理解上的障碍,因此,如果有关国家、地区之间在“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实质上取消并不再施加歧视性措施,并且,每一参加方对非参加方仍保留各自的服务贸易管理政策,那么,这种安排即可被称作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自由贸易区。

最后,即使中国内地与香港所建立的“更加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不冠以“自由贸易区”的称谓,也需要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定的约束。两地间的经贸关系安排不外乎涉及贸易与投资两大领域。两地之间关于货物贸易的安排不能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规定,两地之间有关服务贸易的安排不能违背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虽然世贸组织并无直接规定国际投资的专门协定,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都部分地约束成员方有关国际投资的管理措施。注315

此外,在未来签署协议和制定其他法律文件时,必然要涉及规则的适用地域的限定问题,对于这一地域的最为简洁而明确的表述应该是“自由贸易区”,而不是诸如“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区域”或什么其他“区域”。因此,我认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不如直接称作“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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