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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内法基础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内法角度看,中国现有法律对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不构成大的障碍。中国内地与香港可以单独关税地区的身份就经济贸易事项作出安排。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的性质。

从国内法角度看,中国(包括香港地区)现有法律对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不构成大的障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虽属一个中国,却是两个单独的关税地区。中国内地与香港可以单独关税地区的身份就经济贸易事项作出安排。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均可对外商讨建立自由贸易区。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的性质。从逻辑上讲,不可能存在中国与香港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因为香港地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重叠的地域是不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所以,要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只能是内地与香港组建的贸易区。于是,我们所面对的现实就是:第一,香港可以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第二,中国不能以其全部领土同香港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第三,香港与内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绝不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协议,因为它将变更中国和香港目前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第四,“中国内地”没有资格同香港签署任何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协议。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中国内地与香港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只能解释为中国政府代表中国内地这一单独关税区同香港单独关税区所签署的具有一定的国际法意义的协议。也就是说:

1.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绝不是一个国际条约。虽然中国有完全的缔约权,香港也有一定的缔约权,但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的香港是不能与中国国家签署国际条约的,这不仅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没有先例的。

2.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所涉及的地理范围只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有权处理全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事务,但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将仅就内地与香港两个单独关税区的事宜进行安排。

3.虽然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不是一个国际条约,但却具有一定的国际法意义。所谓“具有一定的国际法意义”是指:尽管这一协议仅仅是就中国的两个单独关税地区的经贸关系作出安排,但由于这两个单独的关税区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而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协议将变更它们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所以可认定这一协议具有一定的国际法意义。

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此类性质的协议的签署。如果我们还不能列举出具体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这样一个协议的签署的话,那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行为即已表明:中国是可以同香港地区作为同一国际性协议的缔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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