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尽管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严格说来并不属于国际关系,但由于这一安排将影响它们现存的某些国际义务,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之下的义务,所以,在考虑建立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可行性时,就不能不考察其国际法基础。
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核心意义在于:两地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和其他经济贸易管理措施方面的优惠,而并不将这种优惠待遇赋予任何第三方,即使第三方享有最惠国待遇。可以看出,自由贸易区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在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非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的损害在国际法上是否得到准许。由于当今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所享有的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所确认的,因此,上述问题可简化为: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准许其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如果允许的话,这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的考察,我们会发现: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禁止其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或作出更高形式的经济一体化安排。如果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已授权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领域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话,那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则授权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建立自由贸易区,该条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如同本文在第一部分中所分析的那样,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使用“自由贸易区”的字样,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安排是可以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的。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是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的。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定,总协定所允许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必须具备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要件。首先,关于对内要件,总协定规定:自由贸易区成员领土之间必须实质上取消所有对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法规;其次,关于对外要件,总协定规定:“就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形成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而言,每一成员领土维持的且在形成此种自由贸易区或在通过此种贸易协定时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或非协定参加方的缔约方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在形成该自由贸易区或签署协定之前相同成员领土内存在的相应关税或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一体化”也规定了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要件。其对内要件为:协定应涵盖众多服务部门(has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以及实质上取消参加方之间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各种歧视(absence or elimination of substantially all discrimination between or among the parties in the sectors covered);其对外要件为:“服务贸易一体化”不应对非成员方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shall not in respect of any Member outside the agreement raise the overall level of barriers to trade in services within the respective sectors or subsectors compared to the level applicable prior to such agreement)。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不会遇到国际法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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