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并不要求其成员方所组建的自由贸易区在一开始的时候即满足它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它允许成员方先达成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必须的临时协定(an interim agreement necessary for the formation of a free trade area),只要这一临时协定对非缔约方没有提高壁垒,并且包括在一合理持续时间内形成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原本对“合理持续时间”的长短没有界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款也允许在“经济一体化”协定生效后的一段合理期限(on the basis of a reasonable time-frame)(逐渐)消除歧视性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内地与香港可确立一项逐步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日程,根据两地经济发展的必要以及可承受外来竞争的能力,实行渐进式的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可考虑首先在粤港之间或深港之间率先实行自由贸易区的安排。自内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珠江三角洲与香港已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优势互补的经济圈。由于深圳与香港直接接壤,两地经济发展水平渐趋接近,货物、人员、资金流动频繁,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商贸业、金融、旅游等,同香港的互补性在日益增强,因此,在深港之间首先建立自由贸易区具有更强的可行性。注3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