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位WTO权威人士曾对WTO作过3个比喻。
“在谈到美国为何总是对中国高标准、严要求,拖延中国复关时”,该权威人士“打比方道:好比一个党支部,美国现在是书记,中国是一个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入党后怎么也会担任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什么的。美国担心中国以后会跟他作对,于是趁你要求入党时好好考验一番”。
“谈及中国加入世贸的好处”,该权威人士“比喻说:世界贸易组织犹如一个大农贸市场,中国没有加入,就像是在市场外游动的小贩(香港人称‘走鬼’),一有工商人员来检查,就只好溜之大吉。加入世贸,就如到大市场中摆上固定的大摊位,要遵守市场的规范,作生意也更名正言顺了”。
“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再与美国发生贸易摩擦,就可以诉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仲裁机制”,该权威人士“将之比作一个小个子要和一个大块头动手,论实力,小个子打不过大块头,大块头把你拉到角落里揍一顿,吃亏的还是小个子,但是如果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小个子就可以找周围的人来评评理,大块头自知理亏,就不敢那么放肆”。注336
不知道其他人读了这3个比喻之后对WTO产生了什么样的理解,但我认为这3个比喻是不恰当的,甚至可能会产生误导效果。
首先,“党支部”的比喻会使人误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自身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该组织之中,各成员方的地位一律平等,没有“书记”、“组织委员”和一般成员地位之分。而且,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中国能否加入世贸组织也并不取决于个别国家的意愿,只要有世贸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中国即可以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之所以要同美国、欧盟等成员进行艰苦的“入世”谈判,并不是因为这些成员在世贸组织中具有某种特殊的成员地位,而是因为它们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我们不想在它们不同意的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
与“党支部”这个比喻相关的另外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是将世贸组织称作“经济联合国”。将世贸组织比作联合国只在一个层面上是可接受的,即它们都是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观察,世贸组织在许多重要方面有别于联合国。第一,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均可参加世贸组织的各个机构,而联合国的成员并不能当然成为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安理会)的成员;第二,世贸组织的决策权集中于由全体成员所组成的类似于“大会”的机构(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而联合国的决策权则集中于由少数成员所组成的“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第三,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主要为协商,而联合国的决策机制则表现为投票(尤以安理会“5大国一致”原则为特色);第四,世贸组织新制定的规则只能约束同意这一规则的成员方,而联合国通过安理会所订立的新规则则约束所有的成员国;第五,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责在于监督现有规则的实施,而联合国的基本职责则不限于监督现有规则的实施,它有权考虑与决定所有的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总之,从国际组织法角度看,尽管世界贸易组织与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已经更为组织化,但它并未发达到联合国那样的程度。
其次,“农贸市场”的比喻混淆了我国入世的性质。从法律规则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从接受原有的法律规则变为接受新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从不接受法律规则到接受法律规则。不进入世贸组织这个“农贸市场”,中国也是在合法地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管理,而绝不“像是在市场外游动的小贩”。并没有什么人有权对中国的行为加以“检查”,我们也从来没有必要“溜之大吉”。从法律规则的性质的角度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接受了一套交易管理规则,而不是交易规则。如果需要以“农贸市场”作比喻的话,那么,世贸组织规则是一套政府如何管理“农贸市场”的规则,而不是一套“小贩”如何在“农贸市场”内进行“贩卖”的规则。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之外的几十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外贸经营中遵循着其他国家的外贸经营者所遵行的同样性质的规则,我国政府则依照我国自己的立法和我们对外签订的多边条约和双边协定对外贸活动进行着管理。尽管我国政府所遵循的外贸管理规则可能在若干方面不同于GATT/WTO的规则,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并非国际法强行规范,我国并没有接受这些规则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如今我们愿意在特定条件下接受这些规则,是我们基于自己的利益所作出的自主的选择。将我国游离与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几十年的历史比喻成游动在农贸市场之外的随时担心别人检查的小贩的过程,是否过于轻率了呢?
最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能改变“小个子”和“大块头”的实力对比。依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依据世贸组织规则,所有成员方地位一律平等。然而,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实力的平等,因此,无论在世贸组织之内还是在世贸组织之外,“小个子”和“大块头”的区别总是存在的,这种实力的差别往往导致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能否改变这种基于实力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世贸组织确立了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一个成员方违背世贸组织义务所可能面临的最后的强制只是其他成员方的报复。注337这一平等的规则仍然会因为各成员方实力的不同而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山羊踢大象一脚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而大象踢山羊一脚则可能是致命的。至于这一脚是在“角落里”踢,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来踢,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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