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极少数的专家之外,我们无法将浩如烟海的世贸组织文献完全读懂。世贸组织规则显然属于前一类性质的条约。夸大世贸组织规则的作用,热衷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确定本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除极少数的专家之外,我们无法将浩如烟海的世贸组织文献完全读懂。但我们可以知道如何来读WTO规则。
第一,WTO各项协议是为国家创设行为规范的公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现今的国际条约可分为为国家创设行为规范的条约(可将其称之为公法性质的条约)和为私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等非政府实体)创设行为规范的条约(可称之为私法性的条约)。世贸组织规则显然属于前一类性质的条约。这类条约虽然可对私人的行为或利益带来影响,但却并不直接对私人构成约束。私人也不能依据此类规则而主张权利。
第二,WTO规则是约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行为的规则。条约可在各个领域为国家创设行为规范,而世贸组织规则只是在贸易管理方面对成员方加以约束。虽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规则已扩展到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但也只限于“与贸易相关”部分。对于世贸组织部分成员不断扩张WTO管辖领域的努力,我们是需要保持警惕的。夸大世贸组织规则的作用,热衷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确定本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第三,WTO规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规则。世贸组织规则的核心理论是市场经济理论。它要求尽可能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尽可能少地进行政府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普及WTO知识即是在普及市场经济知识。或许可以调换一下顺序:先来了解市场经济理论,再来研读世贸组织规则。
(本文发表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2003年创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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