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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反垄断法的必然联系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的功能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其现有规则的实施;二是为其成员提供多边谈判场所以推动新的规则的创设。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先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市场准入措施透明。市场准入措施的不可逆转可使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在市场准入方面稳步推进。

世界贸易组织的功能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其现有规则的实施;二是为其成员提供多边谈判场所以推动新的规则的创设。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不是贸易规则,而是贸易管理规则,更准确地说,是规范各成员的贸易管理措施的规则;而这套规则的主体部分是市场准入规则,即要求各成员方尽可能地消除或降低各种壁垒,以使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技术、资金和投资者能够更自由地进入其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先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市场准入措施透明。从GATT1947,即要求市场准入措施的透明。在货物贸易方面,透明、可预见的关税措施是唯一合法的市场准入限制;各种数量限制措施应逐步消除,在彻底消除之前,各种数量限制措施必须透明。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同样要求市场准入措施的透明。注382措施的透明,易于商人对其货物、服务和资金进入他国市场作出判断,也易于各成员方对其他成员的市场准入难易程度作出判断。

第二,市场准入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都必须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输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可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输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市场准入的最惠国待遇可使得一国的市场平等地向所有的WTO成员开放。

第三,市场准入措施的不可逆转。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文件(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的规定,每个WTO成员在乌拉圭回合所作的消除或降低关税率和其他市场准入措施的承诺,均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确定的拘束力;未经其他成员方的同意,不得重新提高关税税率、恢复或提高其他限制市场进入的措施。市场准入措施的不可逆转可使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在市场准入方面稳步推进。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仅仅是一套市场准入规则,而对市场进入之后的情况毫不关心,那么这套规则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一个成员方的货物、资金或服务提供者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市场之后,面临的是一个无法正常活动的市场,那么,市场准入规则就是没有意义的规则。也就是说,如果要达到自由贸易的目标,仅仅有市场准入规则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市场行为规则,而市场行为规则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市场竞争规则。注383

事实上,最初在磋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各缔约方已经意识到市场准入规则与市场竞争规则的关联性。只是后来未能如期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未能包含完整的竞争规则。在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上,在讨论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所起草的“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时,美国代表就提议:未来的国际贸易组织也应把处理私人组合及卡特尔的限制性行为作为其功能之一。为此,“哈瓦那宪章”专设一章,以9项条款规定了限制性商业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固定价格(price fixing)、地域划分(territorial allocations)、歧视特定企业(discriminating against any particular enterprise)、限制生产或固定产品份额(limiting production or fixing production quotas)、以协议阻止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或创新的开发或应用(preventing by agreement the development or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or invention whether patented or unpatented)、超范围行使专利权(extending the use of rights under patents to matter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grants),等等。根据“哈瓦那宪章”的规定,如果某成员国认为存在某种限制性商业行为,它可以直接同相关成员国协商,或者要求ITO提供咨询意见。ITO可以依据“哈瓦那宪章”第48条的授权对事件进行调查。“哈瓦那宪章”的第46条要求各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并与ITO合作,以防止限制竞争、限制市场准入的商业行为影响国际贸易。“哈瓦那宪章”第46条还要求各成员国授权ITO在特定情况下确认某一商业行为是否为具有上述效果的行为。由于未能得到美国国会的支持,“哈瓦那宪章”最终未能生效;而美国国会拒绝“哈瓦那宪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第五章无法满足美国的需要,而其他国家对制定一套严格的反垄断法尚缺少足够的准备。注384

可以说,市场准入与正当竞争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大保障条件。市场准入规则只是为一国商品进入他国提供了可能,而如果他国市场不存在正常的竞争环境,那么,实际地进入该国市场仍将是困难的。在“哈瓦那宪章”的谈判过程中,美国的提案就曾明确指出:关税不能阻挡货物的进口,只要缴纳了关税;配额也不能阻挡货物的进口,只要是在配额范围之内进口;然而,如果一个卡特尔的成员们通过一个私人协议对世界市场进行了划分,那么,相关的货物就不能在特定的区域之间流通。如果政府准备放松限制以增进贸易,政府就应确保贸易不会被私人的组合所限制。注385 “哈瓦那宪章”的流产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制定系统的竞争规则的放弃,是由于当时的环境只允许各成员方就市场准入规则达成一致,而不是说竞争规则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追求的自由贸易宗旨之内。

经常有人论证WTO框架之内的“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性”。例如,有人指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一面是基于两者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不同。例如,竞争法保护或鼓励‘竞争’,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而贸易规范除考虑竞争因素外,还纳入其他价值观念,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政治性质的,它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如此,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其评判的角度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低价销售行为,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其行为并不具有掠夺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将其有效率生产的利益分享给社会大众,这是值得鼓励的;而从贸易保护政策的角度,为确保其他竞争者不受伤害,却会课征反倾销税予以制止。”注386严格说来,“竞争政策”应是广义的“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即使对“贸易政策”做狭义理解,那么,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也是相同的,即自由的贸易。仍以反倾销规则为例,无论是国内市场的倾销,还是国际市场的倾销,都属于竞争法的监控对象。基于现行的法律体制,国内市场的倾销受制于一国的竞争法,而国际市场的倾销还通常受制于WTO的反倾销规则。但无论是一国的竞争法,还是WTO的反倾销规则,其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都是要维持一个自由而公平的贸易秩序,所不同的是,WTO的反倾销规则还关注着自由贸易是否会被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所损害。贸易政策当然会受到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竞争政策也无法摆脱这些因素的制约。国际社会在统一的竞争规则的制定上所经历的曲折和面对的困难恰好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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