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0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到深圳寻求发展的机会,小李所学专业是日语,正好有一家日本在华企业招聘翻译人员,小李觉得这个工作很适合自己,于是小李经过严格的招聘考试获得了到该企业工作的机会。入职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小李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2012年6月,由于该公司经济效益不佳,打算撤走在华分公司,在华工作的日籍员工可以回到总公司任职,其余员工一律解除合同。小李觉得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企业工会讨公道,但是公司不顾工会的规定,单方面称中国法律不适用于外资公司。那么,小李及其他中国员工该如何做呢?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在内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除合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工会是代表劳动者的代理人,有权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谈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程序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所以,即使是外资在华企业也要遵守我国法律,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的有力武器,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要按照我国法律办事,如有违反,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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