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孙女士是广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孙女士将被派遣到东莞市某家政保洁公司担任保洁员,月工资为1800元,派遣将被分为三个周期,分别订立派遣协议。上班后,孙女士与其他同事任务一样,每日早、中、晚各打扫一次卫生。年前的一个月孙女士突然得到通知本期派遣已到期,元宵节次日履行第二期派遣协议内容,眼看着其他同事年底拿着年终福利回家,孙女士心里真不是滋味,后悔同意派遣单位分周期订立派遣协议一事。一个派遣期内却被分割订立多个派遣协议,以此逃避年终奖金等多项福利的发放,这样的做法能得到法律允许吗?
律师答疑
一个派遣期内签订多个派遣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据此可知一个派遣期的强制分割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外,该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具体体现。因此,本案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分割派遣期的手段逃避福利待遇的提供,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理荟萃
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行业,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兼顾三方的权、责、利,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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