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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派遣的,工资按哪的标准执行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法理荟萃劳务派遣公司变相收取费用、克扣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道德所不容,亦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现实困惑

2011年10月1日刘女士与河北旺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为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并约定:刘某接受劳务派遣期间月工资为2000元,但派遣公司需扣除10%的工资总额作为管理和中介服务费用;无派遣任务时,按月工资800元计发工资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后刘女士被派往省外某市兴阳文具厂务工,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刘女士月薪3000元,由文具厂直接汇入旺升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再由派遣公司向劳务人员刘女士据实发放。次月月初,刘女士查看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其工资金额仅有1800元,遂联系派遣公司负责人要求补足工资差额,但派遣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月薪标准为2000元/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款。刘女士一时犯了难,她的工资发放到底执行哪一标准,她又能拿到多少工资呢?

律师答疑

刘女士的工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即兴阳文具厂的标准发放。刘女士接受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并未在本地工作,而是被派到省外提供劳务,这从性质上分析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才是接受跨地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依据。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中介费用的行为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据此,以兴阳文君厂的工资水平为执行标准,刘女士应得的工资总额为3000元,劳务派遣公司应补足其差额1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法理荟萃

劳务派遣公司变相收取费用、克扣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道德所不容,亦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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